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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 本章要点 一、为什么要判定合同的效力 二、如何判定合同的效力 三、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后果 一、为什么要判定合同的效力 合同效力及房地产合同效力的概述 合同的效力,又称合同的法律效力,是指法律赋予依法成立的合同具有约束当事人各方乃至第三人的强制力。 那么,怎样的才能对当事人或第三人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呢﹖当事人订立合同是一种经过合意的民事行为,如果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则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在法律上产生约束力。 有效合同所需要的三个条件: 1、主体合格 2、意思表示真实(必须真正处于自愿) 3、合同内容合法和不违反善良风俗 也就是说订立合同的行为如果符合上述条件就是有效合同,合同在法律上就产生了约束有关当事人和第三人的效力,否则不产生法律效力。 合同的成立和生效: 合同成立意味着当事人意思表示达成一致——体现了合同当事人的意志(这是一种私的意志),合同成立与否是一种事实判断; 合同效力意味着国家对合同的价值评价——依据和体现了以立法者意志为代表的国家意志(这是一种公的意志),合同效力如何是一种价值判断; 二、如何判定合同的效力 1、完全符合生效要件:有效合同 2、生效要件有缺陷的合同效力: A合同危及国家社会利益的:无效合同 B不危及国家社会利益, 可撤销的合同――先有效后无效 C只涉及当事人利益的, 效力待定的合同――先无效后有效 效力待定的合同 A、超出行为能力的所订立的合同 合同法47 第四十七条 【效力待定的合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案例 2010年3月至同年8月,原告肖某雇请被告匡某(1997年3月9日出生)为其做保姆。2010年7月26日,被告匡某向原告肖某出具欠条一张,注明“欠肖某人民币5万元,分期偿还。”后原、被告间解除雇佣关系。因被告匡某一直未归还借款,2005年6月,双方引发诉讼,原告肖某诉称的借款原因是被告匡某的父亲生病需用钱;而被告匡某辩称出具欠条的原因是由于原告夫妇的逼迫。 裁判 ?????法院在审理后认为,被告匡某在实施借款行为时年仅13周岁,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没有征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或由法定代理人代理的情况下,被告匡某的行为属无效民事行为。故驳回了原告肖某的诉讼请求。 B、无权代理合同 合同法48 第四十八条 【效力待定的合同】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特殊的无权代理--表见代理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 案例 ??? 王某原为甲公司的业务经理,2012年7月被公司解聘。2012年8月,李某利用其自己配有的钥匙盗取公司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二份。同月,李某使用该空白合同书以甲公司的名义与乙公司订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出售3000万元的货物一批,乙公司签订合同时支付定金200万元,其他货到付款。该合同订立后,乙公司支付了定金200万元,并发函甲公司询问有关交货事官。甲公司遂答复称其不知该合同,并要求乙公司不支付定金。乙公司接到甲公司的答复后,方知到被骗,但是已经无法联系上王某。经咨询律师乙公司认为其与甲公司的合同有效,并按要求甲公司按照合同的约定交货。但甲公司拒绝。乙公司遂诉至法院,要求甲公司履行合同。 法院判决: 在本案中,王某已被甲公司解聘,并且没有得到甲公司的授权,其无代理权赴显然的。因此,王某以甲公司的名义与乙公司订立合同的行为为无权代理行为。根据《合同法》第48条的规定,该合同如果不能得到被代理人(甲公司)的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土效力。 在本案中,在王某使用其盗取的合同书与乙公司订立合同的时候,由于合同书上已盖有甲公司的公章,在中国目前公章起巨大作用的情况下,乙公司有理由相信(善意)王某是经过甲公司的授权,代理甲公司订立合同。因此,王某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因此而订立的合同有效,甲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甲公司以其不知情、王某无代理权为由而拒绝履行合同,是违约行为,乙公司可以请求强制履行,并要求甲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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