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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度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申请须知
附件2:
2008年度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申请须知
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以下简称“转化资金”)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为加速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和推动农业科技成果尽快转化为现实生产力,为新阶段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强有力科技支撑的中央财政专项资金。转化资金设立目的是强化国家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能力,提高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速度、质量和效益。
一、转化资金支持的对象
转化资金充分考虑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地域性强、周期长、风险大的特点,重点支持有望达到批量生产和应用前的新品种、新技术、新产品区域试验,为大面积应用和工业化生产提供成熟配套的技术。支持对象以涉农科技型企业为主,鼓励产学研结合,鼓励科技成果持有单位以技术入股等多种方式参与成果转化和市场竞争。鼓励科研单位和大学承担以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为主、公益性强的转化资金项目。
(一)转化资金支持的项目须具备以下条件
1. 符合国家农业产业政策和农业科技发展战略、规划,有利于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有利于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有利于改善农业生态环境,有利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有利于持续增加农民收入,有利于增强农业产业国际竞争力。
2. 属于《2008年度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指南》规定的范围。
3. 有较大推广应用潜力或良好市场开发前景。
4. 所申请项目的技术水平高,核心知识产权归申请单位;或者属于已经引进但需熟化、以利于掌握其核心技术的重大科技成果。
5. 涉及到需要行业管理部门审核的成果,必须经过主管部门或其指定的法定资质机构审定或出具有关检测证明。
(二)转化资金支持项目承担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1. 主要从事农业科研、开发、生产和技术服务业务,有从事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能力,并具备一定的农业科技开发业绩。
2. 依法登记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产权清晰,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3. 有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和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并具有持续创新的意识。
4. 有良好的经营业绩,企业资产负债率不超过60%。
(三)转化资金优先支持的对象
1. 优先支持的项目
(1)有重大推广应用前景的农业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2)能显著提高农业效益、增加农民收入的项目;
(3)能显著提升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改善农业生态环境的项目;
(4)能显著提升农业技术水平、对经济结构调整具有较大促进作用的转化项目;
(5)农业高技术成果转化项目。
(6)科技特派员项目、科技扶贫项目、社会主义新农村示范(试点)科技项目、农业专家大院模式项目。
2. 优先支持的单位
(1)技术水平高、持续创新能力强、管理科学、产品市场前景好和效益好的企、事业单位;
(2)科技人员或海外留学人员携带具有良好产业化前景的农业高新技术项目创办的企业;
(3)国家农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农业科技园区及产、学、研合作单位;
(4)农业科研单位整体转制,并从事成果转化及产业化的科技型企业;
(5)国家星火龙头企业和星火外向型企业,国家星火技术密集区、星火产业带、农业863计划或支撑计划相关产业化基地内的企业或单位。
(四)转化资金不支持的对象
1. 不支持的项目
(1)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
(2)无自主创新的单纯技术引进项目;
(3)低水平重复、单纯扩大规模或基本建设的项目;
(4)知识产权不清晰或有权属纠纷的项目;
(5)对生态环境或社会有不良影响的项目;
(6)不属于《2008年度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指南》支持范围的项目。
2. 不支持的单位
(1)外商独资企业和中方拥有股权未超过50%的中外合资企业(留学人员创办的企业除外);
(2)注册资金低于50万元的企业。
二、支持方式
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采用无偿资助支持方式,项目支持金额为50-100万元,重点项目占立项总数的10-15%。
1. 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二年。
2. 项目资金来源确定,投资结构合理。
3. 在项目新增投资中,申请企业需有与申请转化资金数额相等的自有资金匹配,事业单位需有一定的自有资金匹配。
三、申报要求
(一)申报组织
1. 科技部、财政部委托中国农村技术开发中心负责受理和审查2008年度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的申请材料。
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和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财务局,国务院有关部门科技司(局)作为推荐单位,负责组织本省(区、市)、本部门2008年度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的申报工作。申请单位提出的项目申请须经推荐单位推荐。国资委系统项目由北京市科委负责推荐。
3. 推荐单位需对申请单位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可靠性进行审核,对通过审核的项目进行论证,并对项目材料的真实性和论证结果负责。
(二)推荐指标
2008年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继续采取限额推荐。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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