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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A人用药品和生物制品包装用容器密封系统指导原则(二)
发布日期栏目 化药药物评价化药质量控制 标题 FDA人用药品和生物制品包装用容器密封系统指导原则(二) 作者 高杨 部门 化药药学二部 正文内容 按语: 美国FDA于1999年5月发布了人用药品和生物制品包装用容器密封系统指导原则(Container Closure Systems for Packaging Human Drugs and Biologics),继而于3 年后再次发布了人用药品和生物制品包装用容器密封系统指导原则--问与答(Container Closure Systems for Packaging Human Drugs and Biologics--Questions and Answers),该指导原则代表了FDA关于人用药品和生物制品包装用容器密封系统的现行观点,对于我国药品注册申请者和药品监管当局都具有很高的借鉴意义。EMEA 直接接触塑料包装材料指导原则的中文版已经于2011年4月在药审中心网站上以电子刊物发表。此次将FDA的相关指导原则翻译成中文,供业界参考研究。 本文在翻译过程中得到了百特(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的金天明女士和龚明涛博士的大力支持,在此表示诚挚谢意。尽管译稿经过笔者认真校核,但是由于水平有限,文中错误再所难免,恳请批评指正。 限于电子刊物的篇幅,将该指导原则将分为四篇连续刊出,前三篇为人用药品和生物制品包装用容器密封系统指导原则,最后一篇为人用药品和生物制品包装用容器密封系统指导原则--问与答,本文为第二篇。C.为支持任何药品的初次申请而应提交的资料15 申请资料(NDA、ANDA或BLA)CMC部分中应当提供的其他资料相关的信息和讨论请见附录E列出的指导原则。1.说明 申报资料的CMC 部分应当提供整个容器密封系统的总体说明。此外,申请人还应提供包装系统每个组件的以下信息:a.产品名称、产品代码(如果有的话)、生产厂名称及地址、包装组件物理特征(例如型号、大小、形状和颜色)。b.组成材料(即塑料、纸、金属、玻璃、人造橡胶、涂料、粘合剂和其他此类材料)的特征性信息,即可以通过特定的特征性信息(代码名称和/或代码编号)和来源(生产厂名称)进行材料的识别16。还应提供可替代组成材料的信息。消费后回收的塑料,不能用于主包装组件的生产中,如果用于次级包装或相关配件,则应提供该材料可用于预期用途的安全性和相容性依据。c.申请人应当说明对包装组件进行的任何加工或处理过程(例如洗涤、覆层、灭菌或去热原)17。2.关于适用性的资料a.为了确证安全性和保证质量一致性,应提供生产包装组件的每种材料完整的化学组成。b.应提供适当的合格性确认试验和鉴别试验的结果。应当提供试验、方法、接受标准、标准品和充分的验证信息。 关于保护性,一般认为USP关于光透过、透湿性、微生物限度和无菌的检查(请见附录A)就足够了。USP规定的其他试验(例如透气性、溶剂泄漏,容器完整性)也可能也是必要的。 关于安全性和相容性,对于可能与包装组件发生相互作用并把提取物带入患者体内的制剂,应当提供提取物研究/毒理学评估的报告,以说明其安全性和相容性(见表1)。对于不太可能发生相互作用的制剂,可以使用其他试验(例如USP生物反应性试验)或文献(例如合理引用21 CFR 174 - 786 项下间接食品添加剂条例)来说明安全性和相容性问题(见表2)。例如,合理引用间接食品添加剂条例对于固体口服制剂一般就足够了。 对于性能,如果测试和接受标准与其预期目的相匹配,则USP和非USP的功能性检查结果足以说明。 用UPS规定的测试方法,来建立组成材料或包装组件的特性检查和特征鉴别方法,通常被认为是充分的。 对于非USP规定的测试方法,申请人应提供该测试方的依据、完整并详细地描述试验过程,并解释本试验的目的。如果USP 有相应的检查法,应提供两种种方法的对比数据。所提供的支持性数据应包括:该测试对其预期用途的适用性及其方法学验证。 装配后容器密封系统的测试通常由申请人(或申请人委托的检测实验室)进行,并在申报资料中提供试验结果。这类测试可能包括真空泄漏试验、透湿性和重量损失或培养基灌装试验。 单个包装组件的测试一般由组件的生产厂进行并通过DMF进行报告(请见第V部分)。3.关于质量控制的资料 包装组件的制造商和药品生产商共同承担保证包装组件质量的责任。上述公司应具有适当的质量控制程序,以使能生产出质量一致的组件。药品生产厂必须有包装组件和材料的入库检查程序(21 CFR 211.22、211.84和211.122)。对于大多数药品,药品生产厂可根据组件供应商的检验报告(COA)或合格证(COC)以及适当的鉴别检查,来接收每批包装组件(21 CFR 211.84(d)(3)),前提是定期验证供应商的检验数据。根据供应商的CO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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