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期末考试重点整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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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期末考试重点整理

民事诉讼法 民事纠纷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内容的社会纠纷,又称为民事争议、民事冲突。 特点:1、主体之间法律地位平等 2、内容是对民事权利和义务的争议 3、民事纠纷的可处分性 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 在民事纠纷解决中,诉讼请求的确定、诉讼资料和证据的收集和证明主要由当事人负责。 内容A、关于事实主张,法院能够调查认定的事实只能是当事人在诉讼中明确加以主张并予以争执的事实; B、关于自认事实,只要自认就排除法院的认定,法院不仅没有必要审查其真实性,而且也不允许作出与此相反的事实认定 ; C、认定所争事实需要的证据资料,必须是从当事人提出的证据方法中获得,不允许法院依职权调查证据 。 特点 外在价值是人们用来评价和判断民事诉讼程序在保护民事权利、维护法律秩序以及解决纠纷等方面是否有效的标准,包括 实体公正价值 秩序价值 等 诉的概念 诉是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向法院提出的保护其实体权益的请求。 诉讼请求 指原告获得实体法上的具体法律地位或具体法律效果的诉讼主张。 当事人就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要求法院作出的特定的判决,决定法院裁判的内容和范围。 诉讼标的指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并要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判的民事法律关系或民事实体权利。 我国界定 分类标准:诉讼请求内容的不同 (一)确认之诉 原告请求法院确认他与被告之间是否存在或者不存在某种法律关系的诉。分积极的和消极的确认之诉。 特点:在于要求法院对某种现存的、有争议的法律关系的存在状态作出确认,结果不需要执行。 (二)给付之诉 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履行一定给付义务的诉。 特征:1、当事人就权利行使或者义务履行存在争议; 2、给付判决需要执行。 分类:1、现在、将来给付之诉 2、实物、行为给付之诉 三)形成之诉 指原告请求法院依法变更或者消灭其与被告之间的既存的民事法律关系的诉。 分为:1、有广泛形成效力的形成之诉 2、无广泛形成效力的形成之诉 特点:1、法定性 2、现实性 反诉:指在本诉的诉讼程序中,本诉的被告以本诉的原告为被告,提起的与本诉相关的诉。 反诉的要件:1、反诉是本诉被告对本诉原告; 2、反诉只能在本诉进行中提起; “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3、反诉与本诉适用同一种诉讼程序; 4、反诉与本诉具有一定的牵连性(1)法律上的联系(2事实上的联系 5、反诉只能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起且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 民事诉权是当事人享有的请求国家给予民事诉讼保护的权利。 基本原则的概念指在民事诉讼的整个过程中,或在重要的诉讼阶段,起指导作用的准则。 特点为:概括性、稳定性、包容性 合议制度的含义是指人民法院审判民事案件实行集体审理和评议的审判制度。 意义在于发挥集体智慧,防止个人擅断。弥补个人能力上的不足和知识上的缺陷,保证正确处理案件提高办案效率。具体表现:1实行合议制使事实的认定更趋客观全面和准确,防止和减少单个人在事实认定上的片面性。2有利于审判人员更加准确理解适用法律防止和克服其认识上的偏差,从而使裁判更趋公正法律的适用更趋统一。3有利于实现法院系统内部的自行监督和制约,防治法官个人武断和对审判权的滥用。 管辖恒定 指确定案件的管辖权,以起诉时为标准,起诉时对案件享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因确定管辖的事实在诉讼过程中发生变化而影响其管辖权。 包括级别管辖恒定和地域管辖恒定。故意规避法律规定的不适用管辖恒定。 、级别管辖的概念指划分上下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的管辖。 确定级别管辖的标准1、案件的性质2、案件的繁简程度3、案件的影响范围 完善:以诉讼标的额为主、案件性质为辅 地域管辖的概念 确定同级的不同区域的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一般地域管辖指按照当事人的所在地与法院辖区的隶属关系确定的管辖,又称普通管辖和一般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的原则——被告所在地 1、被告是公民 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2、被告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特殊地域管辖以诉讼标的物所在地或者法律事实发生地等为标准所确定的管辖。 专属管辖法律强制规定某类案件专属于特定法院管辖,其他法院没有管辖权,当事人也不得协议变更。 专属管辖情形: 1、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2、港口作业中发生的纠纷,由港口所在地法院管辖; 3、遗产继承纠纷,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协议管辖双方当事人依据法定条件,在纠纷发生前后通过书面方式合意约定管辖法院。 协议管辖的适用条件: 1、只适用于一审案件2、只适用于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3、必须在法定范围内约定法院 4、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5、不能违背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6、当事人必须做单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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