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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书评
《民法总则》书评
法不仅是思想,而是活的力量。因此,正义女神一手持有衡量权利的天平,另一只手握有为主张权利而准备的宝剑。无天平的宝剑是赤裸裸的暴力,无宝剑的天平则意味着法的软弱可欺。这是耶林曾经说过的话,这似乎已经离我们很遥远了,但是这句诗歌式的论述,我们依旧还是能感触到字里行间透露出的斗争式的激情。正如这本书里开篇第一章第一节,法律的斗争所富含的激情一样,“法律的目的是和平,而达到和平的手段则为斗争”。王泽鉴老师的《民法总论》中就处处都体现着作为一名学者,一名法律人的使命——“为权利而斗争”。
在介绍这本书的内容大概之前,我先想介绍一下本书的作者,台湾著名民法学家王泽鉴教授,他早已为祖国大陆法学界所熟悉,这不仅因为他多年来致力于祖国大陆和台湾地区之间的法学交流工作,深得祖国大陆法学界人士的敬佩,更因为他的著作《民法总则》于2001年在中国政法大学出版,这部巨著也受到祖国大陆民法学界的重视。他的著作《民法总则》就说明他对理论与实例的并重。数十年来,他的这种研究风格已经愈趋精致,甚至使台湾地区的民法学的研究达到一个更高的水平。这本书虽然是以台湾地区为背景,但是民法的概念和大陆都有相通之处。就像王泽鉴教授自己所说的“法学上的论证是一种规范论证,非在证明真理的存在,乃在于证明某种法律规范适用的妥当或正确,即在有效力的法律规范上做法律适用的合理性的推论和证明。所谓合理性,在形式上要求合法,在实质上要求符合正义”。
而在《民法总则》这本书中,王泽鉴教授告知了读者学习民法总则的意义,主要在于认识私法的价值理念与原理原则,把握民法上的概念形成与体系构造,了解私法上的基本规范模式,增益法律思维能力。法律常给人以严肃、死板的印象,法学教科书更给人以教条、须死记硬背之错觉。而他就以典型的实例引导读者发掘问题,思考问题,最终发掘阐释其所蕴含的法律理论内容,从而顺理成章地构成民法理论体系,于是将相关的基础民法知识从抽象的概念中剥离了出来。这本书还对一些重要的制度作用图解,这样更利于读者了解民法所涉及到的基础理论知识,有利于培养法律人所应具备的归纳,演绎及来回穿梭于抽象规定及具体案件间的思考能力。这本书从权利主体,权利客体以及权利的变动,权利的行使等角度多方位地论证了权利本身所具有的的私法价值理念与原理原则。让我在大致上把握民法理论体系的基础上,又更为细致地认知了民法上的概念,进一步体会到了私法的原理原则和价值理念,同时,民法中有权利最重要的两大权利,物权为直接支配其标的物而享有其利益的排他性的权利,所以也深刻体会到民法总则与债法原理、民法物权、侵权行为等在理论体系、功能及适用范围上的密切联系,提升了我在法学实例论证上的素养。
其次,对于为什么民法又可以是私法这个问题。也可作如下解释:民法是市民社会的法。按照黑格尔所说的市民,就是合理地追求自己利益的权利主体,而马克思所谓的市民社会与政治社会相对应,社会中每一个独立的人也就担当着双重角色,他既是市民社会的成员,也政治国家的成员。在市民社会中,人作为私人进行活动,所以民法又是私法。
《民法总则》这本书是主体是建立在两个基本核心概念之上,一为权利,即享受利益的法律之力,基于权利而组成权利体系,二为法律行为,即权利得丧变更的法律事实。例如:在这本书第四章有关权利主体中涉及的胎儿的权利能力。第7条规定:“胎儿以将来非死产者为限,关于其个人利益之保护,视为既已出生”。由此可知,对胎儿权利保护的范围的原则,胎儿与出生前即享有权利能力,可主张其个人利益,保护较为周全,理应赞同。胎儿能取得权利并不是没有限制,包括损害赔偿请求权,继承权、非婚生“胎儿”的认领请求权、对胎儿赠与财产的接受等一系列的权利。而第六章主要讲述的是权利的变动。本章中有关法律行为的,尤其重要。同时,脱法行为,暴利行为,定型化契约条款的限制,对我来说都是一些比较新鲜的词汇。同时,有关处分行为,负担行为以及无因性理论的解释与阐释让我耳目一新,看这本书让我对民法,比以往有了更深刻的收获。而王泽鉴教授讲述的“意思表示发出”的内容甚是微妙,更能理解其内含。举几例:1、 “事实行为不适用民法关于法律行为之规定(P203)”:限制行为能力人甲于郊外拾得魔轮牌越野车,交警局招领,6个月内无人认领,警局即将该车交付于甲。那么6个月后如果失主再以拾得人为限制行为能力人为由主张甲不能取得遗失物之所有权,则怎么处理?依据“民法”的规定,限制行为能力人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原则上是依法定代理人的允许,否则,任何单独行为都将无效,但契约行为效力未定。而现在问题在于,关于遗失物的拾得是否认定为法律行为。如果遗失物之拾得为事实行为,所谓的事实行为,就是指的是事实上有这样的行为,无庸表现内心的意思内容,即可获得法律上效果,行为人有无取得此种法律效果的意思,就不必再追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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