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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论民法典的编纂1
也论民法典的体系①
董学立
(山东大学威海分校 法学院 山东 威海 264209)
摘 要:当前关于我国民法典编纂体系的学说、主张,有再予斟酌的余地。我国民法典编纂体系应在以下四项原则的指导下安排:内容与形式相统一的原则;体系性、逻辑性的原则;以民事法律关系为构架的原则以及民事权利性质类型两分型的原则。基于此,我国未来民法典的编纂体系应是:总则法、人格权法、身份权法、继承权法、物权法、知识产权法、债权总则法、合同法、侵权行为法,共九编。
关 键 词:民法典 体系 原则
ON THE SYSTEM OF CIVIL CODE
DONG Xue-li
(Law School, Shandong University at Weihai ; Weihai 264209, P.R.China)
Abstract: Nowadays, it is still necessary to reflect the theories on the system of Chinese Civil Code, which should be legislated according to four principles, that is, to make the contents and form unified, to be systematic and logistic, to use civil legal relationships as trusses and to insist on the dichotomy of the qualities of civil rights. Therefore, the system of the futher Chinese Civil Code should be divided into nine parts, i.e., general principles, law of rights of personality, law of rights of identities, law of inheritance, law of real estate, law of copyright, law of general principles of creditors rights, law of contracts and law of tort.
Key words: Civil law Code, system, principle
关于民法典的编纂体系,经过了一段时间的“争、吵”后,现已趋近“心平、气和”,但此局面之形成绝非是不同意见达成妥协的结局。笔者认为:关于我国未来民法典编纂体系的问题,有继续探讨和争论的必要。这样的探讨和争论应直至民法典的颁布才可以告一段落,但并非到此终止。学界应有这样的态度和热情。这是一种负责任的科学的态度,只要有不足和必要,就需要研究和争论。
民法学界关于民法典编纂体例的几种主张
目前民法学界关于我国民法典体系的学说、主张,可以分为两大流派或曰三大主张。
一大流派是主张汇编式或曰松散式的编纂体例。这一由民法起草工作小组成员费宗袆所提出并得到江平教授和魏耀荣先生赞同,但却没有得到大多数民法学者的赞同的民法典编纂体例。这一体例的本质是不再坚持大陆法系法典所固有的逻辑性和体系性。按照这一思路,我们已经有了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继承法、婚姻法,正在起草物权法,把它们汇编在一起,也就成了中国民法典,无须按照严格的逻辑关系,也无须要求完整的体系,各部分相对独立,相互之间构成松散式的、邦联式的关系。(1(2002年12月23日人大常委会第一次审议。年前,列强侵,的关头,抛弃固有的中华法系,学习西方政治法律制度,以德国法为蓝本,起草民法法典,现今中国民法之属于大陆法系,是出于当时对德国法的主动继受。(1( 从中国的司法实践来看,法官素质不高是中国司法实践中的不争事实,而大陆法系民法编纂体例所固有的体系性、逻辑性,在处理法典与法官之间的关系上,以法典所体现的众人理性优势弥补法官的个人理性不足,以法典的体系性、逻辑性防止法官断案的随意性、波动性,以期实现案件审理的稳定性、统一性。其次,这一体例严重损害了法律编纂的逻辑性和体系性。王利明教授也指出:“体系化与系统化是民法典的内在要求。近代意义上的法典作为最高形式的成文法,是追求体系化与严密逻辑性的法典。缺乏体系性与逻辑性的民法典只能称为民事法律的汇编,而不能称之为民法典。民法体系化有助于在整个民法典的体系制度中充分贯彻民法的基本价值观念,如平等、诚实信用、私法自治、维护交易安全等,同时有助于减少和消除民事法律制度之间的冲突和矛盾。将各项法律制度整合为一个有机的整体,从而建立起内在和谐一致的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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