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借银行账户惹纠纷赔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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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借银行账户惹纠纷赔了

出借银行账户惹纠纷 赔了“丈夫”又折兵 2009-8-25 14:48:11 来源: 山东新闻网 网友评论 1 条 进入论坛 ??? 近日德州中院对一起购销合同纠纷案进行终审宣判,维持一审判决,判处被告山东省某某县万鑫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返还原告管某某合同货款13.6万元并承担自2008年6月29日起至判决之日止的同期银行借款利息。被告刘梅、潘国华对以上款项承担连带清偿义务。 ???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6月18日,原告管某某与被告山东省某某县万鑫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彩涂板购销合同,原告预付定金20万元,后又付货款18万元。被告山东省某某县万鑫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欠原告13.6万元的货未付,现原告要求解除合同,被告山东省某某县万鑫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同意返还该货款。原告第二笔货款18万元,经被告山东省某某县万鑫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同意打入刘梅的账户上。以上事实原被告陈述一致,且有原告提供的彩涂板购销合同一份、收条一份、交易回单及银行凭条可以证实。 ??? 法院认为,双方签订彩涂板购销合同为有效合同。双方在履行合同中,原审被告山东省某某县万鑫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因故不能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向被上诉人管某某交付货物,但其应返还被上诉人管某某已经支付的13.6万元货款。因上诉人刘梅出借账户给其弟任法定代表人的原审被告山东省某某县万鑫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用于接受被上诉人用于购买彩涂板的货款,造成货款不能返还被上诉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2条规定:“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账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上诉人刘梅的行为违反了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关于存款人使用银行结算账户,不得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经)复[1991]5号《关于出借银行账户的当事人是否承担民事责任问题的批复》“出借银行账户是违反金融管理法规的违法行为,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收缴出借账户的非法所得并可以按照规定处以罚款,还应区别不同情况追究出借人相应的民事责任”。因此,上诉人刘梅应承担返还被上诉人货款的连带责任。上诉人潘国华与上诉人刘梅系夫妻关系,系刘梅丈夫,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诉人潘国华亦应对上诉人刘梅的民事责任承担连带责任。所以,法院作出被告山东省某某县万鑫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返还原告管某某合同货款13.6万元并承担自2008年6月29日起至判决之日止的同期银行借款利息。被告刘梅、潘国华对以上款项承担连带清偿义务。法院遂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德州中院 郭徐瑶) 出借银行账户被判承担连带责任 宜春中院二审判决湖南一科技局对涉案8万多元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字体:大? 中? 小】?【进入论坛】?大江网? 2008-11-19 05:18 ?来源: 大江网-新法制报   宜春讯 湖南一科技局将单位账户出借另一单位使用,该单位拖欠货款,科技局也被判对其8万多元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11月12日,宜春中院二审宣判了这样一起案件。   2006年以来,江西中源化工有限公司与双峰县农村科技合作社发生农药产品购销业务,并多次签订有关协议或合同。2007年8月1日,双方签订一份结算对账单及说明材料,确定至2007年8月1日止,合作社欠中源化工农药产品货款计81409.50元。双峰县科学技术局系合作社主管单位。2004年10月19日,科技局出借其开户于中国工商银行双峰县支行1913010509021953991账号(系该单位基本存款账户)给合作社,该社通过该账户接收了湖南省科学技术厅拨发的“十万亩名贵水果药材新品种扩繁”款项5万元整。2004年11月2日,科技局又出借该账户给合作社,为其提供3万元资金进行虚假验资。2004年11月5日该社成立。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中源化工与合作社之间的农药产品购销行为合法有效,合作社长期拖欠中源化工货款是酿成本案纠纷的原因,应承担全部民事责任。科技局出借银行账户给合作社的行为违反了有关金融管理法规的规定,且其为合作社提供虚假注册资金,亦违反了有关法律禁止性规定,使合作社缺少了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支持,影响了其业务经营过程中的偿债能力,增加了交易相对人的风险。科技局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院判决:由合作社清偿中源化工款项合计85132.63元,科技局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合作社、科技局均不服,向宜春中院提起上诉。宜春中院二审认为,合作社与中源化工之间签订的购销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或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合作社收货后,不能按约支付货款,应当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工商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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