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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九江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新生应持九江学院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照规定日期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入学报到者,应事先向学校招生办公室提交书面请假报告,并附所在街道、乡镇或原单位证明。请假原则上不得超过两周,遇有不可抗力等事由的,经学校招生办公室提出书面意见,报学校分管学生工作行政领导批准,教务处备案,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两周。
未经请假或逾期未报到者,由招生办公室提出意见,经教务处审核,报学校分管学生工作行政领导批准,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分别由所属二级学院学生管理科审查学生档案,进行政治、思想道德复查,由学校校医院组织进行健康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以及违规招生被录取者,无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由所在二级学院行政负责人提出意见,教务处审核,学校分管学生工作行政领导批准,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退回其父母或抚养人所在地;情节恶劣者,交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 新生在健康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经学校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不宜在校学习的,由所在二级学院提出意见,教务处审核并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办理离校手续,回家或原单位疗养,离校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自通知办理离校手续之日起,两周内无故不办理离校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于次年8月份到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进行体检复查,体检合格者于下一学年新生入学前向学校教务处申请入学(因故需要请假者,按本细则第一条之规定办理),经教务处审核并批准,方可办理入学手续,入学手续与新生相同。复查不合格者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四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按学校规定持学生证到所在二级学院报到注册,每学年报到注册时必须交纳当年学费及有关费用,未缴纳当年学费及有关费用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按旷课处理。二级学院对未按时到校的学生,要分别按病假、事假或旷课记载,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被批准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由学校取消其学籍。
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其他形式的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节 选课、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五条 学生依据本专业教学培养方案在导师指导下,根据《九江学院学分制选课管理办法》进行选课。
第六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修读、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七条 考核分为考试与考查两种。考核方式可根据课程性质,采取开卷或闭卷笔试、口试、专题论文、技能测试等多种形式。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课程考核总评成绩根据期末考试成绩和平时成绩综合评定。平时成绩在总成绩中所占的比例应为20%-30%。
按照教学计划规定学完某门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即获得该课程的学分。不合格的课程,不获得学分。
学生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根据《九江学院学分互认若干规定》,经本校确认后,可记入本人总学分。
学校采用平均学分绩点来评估学生掌握知识的程度和课程学习的质量。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办法详见《九江学院学分制实施条例》。
第八条 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不及格者应当补考。学生体育课的成绩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进行综合评定。
因身体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不能正常上体育课者,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校医院审核、所在二级学院和体育学院签署意见,教务处批准后,由体育学院安排保健课,并进行考核。
第九条 学生未经所在二级学院批准擅自缺考,该课程成绩记为“缺考”字样,不能参加补考。
有考试违纪行为者,该课程成绩记为无效,不能参加正常补考,给予警告处分;有考试严重违纪者,该课程成绩记为无效,不能参加正常补考,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有考试作弊或伙同他人作弊行为,该课程成绩记为无效,不能参加正常补考,给予记过处分;有考试作弊或伙同他人作弊行为两次者,该课程成绩记为无效,不能参加正常补考,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有考试作弊或伙同他人作弊行为两次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因作弊被给予留校察看(含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良好的,毕业前可参加清理积欠考试。
第十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课程正常考核时,经所在二级学院批准,教务处备案,可以缓考。因疾病或其它特殊情况本人无法及时办理缓考手续的应委托他人办理。缓考随下学期开学补考同时进行,成绩照实记载,缓考不及格不能补考,直接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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