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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政法干警民法学资料之民事主体.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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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政法干警民法学资料之民事主体

民事主体 目录 一、自然人 1 1.民事权利能力(资格)与行为能力(辨认、控制) 1 2.自然人的住所 3 3.监护 3 4.宣告失踪 5 5.宣告死亡 6 二、法人 8 1.三个特征:――以有限责任为核心 8 2.法人分类:以营利为核心 8 3.法人的权利能力的限制与经营范围 9 4.法人与法人机关 9 5.法人与法人代表(法定代表人对外部是代表关系) 9 6.法人与法人雇员(工作人员对外是代理关系) 10 7.法人与法人成员 10 8.法人与职能机构、分支机构 10 9.成立、设立、变更、清算与终止 11 10.联营(考试一般不会考,是已经名存实亡的制度) 12 三、民事主体、诉讼主体与责任主体之异同: 13 (一)概述 13 (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法》颁布后,该制度将慢慢消亡) 13 (三)个人合伙与合伙企业 13 (四)分支机构 14 (五)其他情况 14   一、自然人   1.民事权利能力(资格)与行为能力(辨认、控制)   (1)胎儿与死者   ①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分三种情况,A、胎儿为活体,则应留份属于婴儿,由监护人母亲保管;B、胎儿为死胎,应留份失去意义,按法定继承分配给其他继承人;C、胎儿出生后旋即死去,该应留份转化为婴儿的遗产,由其母亲继承(遗嘱继承也同样应当保留继承份额,否则遗嘱部分无效,因为胎儿出生后属于没有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其母亲的抚养费不视为生活来源―――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应按遗嘱生效时该继承人的具体情况确定)   ②胎儿受到侵害,如果胎儿流产的,视为对母亲的伤害,死胎是不能要求赔偿的,而胎儿如果存活,但由于伤害导致畸形,则可以要求赔偿―――胎儿和婴儿的关系如同设立中的法人和成立后的法人(同一体说)   ③出生时间:户籍证明→医院出生证明→其他证明   ④死亡包括生理死亡和推定死亡,侵犯死者名誉的由近亲属按亲等顺序去维护(先是配偶、父母、子女,如果没有的,则是其他近亲属)――注意:此时侵犯的不是死者的名誉权,而是社会的公共利益,但并不是社会上的每个人都可以起诉(折射说:这种公共利益,折射到死者的利害关系人身上――我国规定为死者的近亲属)   ⑤并不是任何的人身权都随着人的死去而丧失,知识产权中的人身权就是例外   ⑥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2)特殊权利能力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3)视为完全行为能力人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4)无行为能力人的行为效力:   A、纯粹受益和行为能力以内的细小民事行为有效;   B、其他行为均无效;   C、如果订立合同,合同本身不能成立;   (5)限制行为能力人的行为效力:   A、纯粹受益和行为能力以内的有效;   B、行为能力以外的双方行为是效力待定;(但签订合伙协议是无效的,因为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C、行为能力以外的单方行为无效――如遗嘱;   D、婚姻行为也无效――虽然婚姻行为是双方行为  2.自然人的住所   【民法通则】第十五条 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   【民通意见】9.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但住医院治病的除外。   公民由其户籍所在地迁出后至迁入另一地之前,无经常居住地的,仍以其原户籍所在地为住所。   3.监护   (1)三种监护:以父母为核心   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顺序:(同样适用于未成年的精神病人)   ①父母;----未离婚的承担共同责任;离婚的,不和孩子生活的一方承担补充连带责任   ②祖父母、外祖父母   ③(成年)兄、姐   ④其他亲属、朋友,经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居委会、村委会同意   ⑤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居委会、村委会或民政部门   除父母之外,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   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顺序:   ①配偶   ②父母   ③成年子女   ④其他近亲属   ⑤其他亲属、朋友,经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住所地居委会、村委会同意   ⑥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住所地居委会、村委会或民政部门   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但另有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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