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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秀清民诉讲义
上编 民事诉讼法
第一章 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
一、民事诉讼
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过程中,人民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为解决民事纠纷,保护合法权益而依法进行的全部诉讼活动以及在这些活动中所产生的各种诉讼法律关系的总和。
二、民事纠纷的解决制度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和解、人民调解、仲裁与诉讼。其中和解是双方当事人自行解决纠纷的方式,而人民调解、仲裁与诉讼均借助第三方的力量解决纠纷,但人民调解与仲裁属于社会救济,而诉讼则属于公力救济。
三、民事诉讼法的效力
民事诉讼法的效力即民事诉讼法所适用的范围,包括对人、对事、时间以及空间效力四个方面。
民事诉讼法对人的效力,即适用于在中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的一切人。
民事诉讼法与仲裁法虽然均属于民事程序法,但在适用上存在着很大的区别,即在中国法院审理涉外民事纠纷时,只能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但是,在我国仲裁机构审理涉外案件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选择或者其他因素而适用外国仲裁法。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和制度
基本原则
一、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的含义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诉讼权利的相同性,即在诉讼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的主要诉讼权利是相同的;二是诉讼权利的对应性。
二、同等原则与对等原则
《民事诉讼法》第5条第1款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
《民事诉讼法》第5条第2款规定:“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
三、辩论原则
辩论原则可以从以下方面理解:第一,当事人可以在整个审判过程中行使其辩论权;第二,辩论的内容广泛,既可以是程序方面的问题,也可以是包括实体事实与实体法律适用在内的实体方面的问题;第三,辩论的形式多样,包括口头辩论与书面辩论。
特别提示:注意法院审判权行使的范围与当事人辩论内容的关系
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审理与裁判的内容应以当事人主张与辩论的内容为限,即当事人未经主张与辩论的对象不得成为人民法院审理与裁判的对象,换言之,法院审理与裁判的对象应以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为限;未经当事人主张与辩论的事实不得成为人民法院裁判的依据。
【典型真题】
1、关于辩论原则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BD 2009/三/82)
A.当事人辩论权的行使仅局限于一审程序中开庭审理的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阶段
B.当事人向法院提出起诉状和答辩状是其行使辩论权的一种表现
C.证人出庭陈述证言是证人行使辩论权的一种表现
D.督促程序不适用辩论原则
四、处分原则
1、行使处分权的主体是当事人。
2、当事人处分的内容是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并且当事人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通常需要通过对诉讼权利的处分来实现。
3、当事人行使处分权应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即当事人处分其权利不得损害国家、集体与他人的利益。
4、当事人行使处分权贯穿于诉讼的全部过程。
【典型真题】
1、甲向法院起诉,要求判决乙返还借款本金2万元。在案件审理中,借款事实得以认定,同时,法院还查明乙逾期履行还款义务近一年,法院遂根据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判决乙还甲借款本金2万元,利息520元。关于法院对该案判决的评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B 2008/三/38)
A.该判决符合法律规定,实事求是,全面保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B.该判决不符合法律规定,违反了民事诉讼的处分原则
C.该判决不符合法律规定,违反了民事诉讼的辩论原则
D.该判决不符合法律规定,违反了民事诉讼的平等原则
第二节 基本制度
一、合议制度
程序种类 合议庭组成形式 备注 一审程序 审判员与陪审员共同组成或者由审判员组成 审判员与陪审员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与义务 二审程序 由审判员组成 重审程序 按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再审程序 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上级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注意:
1、陪审员参加按照第一审程序、发回重审以及按照第一审程序再审时组成的合议庭;
2、特别程序与公示催告程序所组成的合议庭不吸收陪审员。
二、回避制度
(一)回避的对象与情形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45条的规定,回避适用的对象,包括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员、勘验人员,其中审判人员既包括审判员,也包括陪审员。
上述人员遇有下列情形时,应予以回避:(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二)决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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