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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观点摘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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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观点摘录

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51辑主要观点及意见 1、“优者危险负担”原则在认定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中的认定 民一庭意见:在没有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应根据事故发生时,事故双方的车辆性能、造成危险局面的成因、危害回避能力的大小、造成损害后果的原因等具体情况,判定各方的民事赔偿责任。 2、如何认定约定解除权的放弃 ,民一庭意见:约定解除权人在相对人逾期付款后、约定解除权成立前未足额付款,而于行使约定解除权条件具备后出具收据的行为,可以认定是约定解除权人放弃了合同约定的解除权,愿意继续履行合同。 3、关联企业之间的交易只要符合连环买卖合同的特征,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仍应认定为买卖合同 ,民一庭意见:关联企业之间的交易,标的物数量、规格等基本一致,仅仅单价上有所差异,但只要符合连环买卖合同的特征,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仍应认定是买卖合同,而不能因为关联企业参与买卖而被认为自买自卖或者其他合同行为。 4、通过以物抵债方式取得建设工程所有权的第三人,不能对抗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民一庭意见:通过以物抵债方式取得建设工程所有权的第三人,不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二条规定的消费者,不能对抗承包人就其承建的建设工程行使优先受偿权。 5、借用帐户与账内资金归属的认定 ,民一庭意见:当事人通过签订账户借用协议等形式,导致名义存款人与实际存款人不一致时,如果名义存款人的债权人主张将该账户内资金作为名义存款人的责任财产清偿债务,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应当按照账户记载的存款人认定账内资金的归属。 6、委托合同提前解除后,委托人应支付受托人已完成的部分委托事项报酬。法理提示:委托合同以委托人和受托人的相互信任为条件,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报酬。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相应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在完成部分委托事项、委托合同提前解除的情况下,报酬的数额可根据受托人对委托事务完成所付出劳动的效果,按照受托人已完成的委托事务部分与委托事务整体的比例确定。 7、担保合同约定“主合同双方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内容,除展期及增加借款金额外,无需征得保证人同意,保证人仍在变更后的保证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的,保证人应对借款人的借新还旧承担担保责任。法理提示: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主合同双方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内容,除展期及增加借款金额外,无需征得保证人同意,保证人仍在变更后的保证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应视为担保人放弃以特定的借款用途作为其承担担保责任的前提,即使借款人将借款用于还旧,也不能以此借款用途作为免除担保人对借款承担保证责任的理由。 8、借用他人名义购房协议的效力认定:裁判要旨:借他人名义购房,极易带来法律风险。法律上一般推定不动产权属证书上的登记人是产权人,作为实际购房人要推翻法律上的这种推定,必须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实际购房人与名义产权人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同时还必须有证据证明购房款是实际购房人直接支付的;意思表示真实是合同有效的前提条件之一,当事人订立合同必须是真正自愿的,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存疑,合同的有效、合法就缺少了基础。 9、在夫妻一方因犯罪需要于附带民事诉讼中支付巨额赔偿的情况下,其配偶以保留更多财产为目的诉请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能否得到支持?法院不应支持 10、单位是 否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的消费者?答 单位不是消费者。消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产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消费权益保护法律为了平衡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有心要对作为消费者的个人进行特别保护,但没有心要对单位进行特别保护。如果与经营者之间出现了纠纷,双方均可以通过合同主张权利,并受合同法的调整。 11、如何认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口头约定的试用期的效力?非全日制用工允许订立口头劳动合同,故非全日制用工不得约定试用期,约定试用期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双方不认可试用期,由提出存在试用期的一方负举证责任。 12、当事人另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合同中关于纠纷解决方式的变更约定是否有效? 有效 13、民事诉讼“一事不再理”原则不否适用于调解发生法律 效力的案件? 适用。调解书一经生效,即产生与生效判决相同的法律效力。 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52辑主要观点及意见 1、以合作开发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所取得的借款的归属?最高院民一庭意见:合作开发房地产过程中,对以合作开发项目建设用地使用权作抵押所取得的用于项目开发的贷款,如果合作开发协议未对该贷款归属进行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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