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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权利的取得
第五章 民事权利的取得
民事权利可以基于三个原因取得,它们分别是:自然事实、行为和法律的直接规定。行为是指人有意识的身体动作,分为合法行为和非法行为,前者又被分为法律行为、事实行为和准法律行为(见第七章),这里的行为取得主要是指合法行为的取得。基于自然事实的取得一般为原始取得,基于行为的取得既可以为原始取得,也可以为继受取得;基于法律直接规定的取得同样如此。原始取得是指不以他人的权利或意思为依据而取得权利的情形,而是通过事实行为或者法律的直接规定取得物权的方式。其中包含两种情形:(1)不存在原来的权利人,比如建造取得和先占取得;(2)存在原来的权利人,但是并不依据他的意思取得权利,比如先占的相关规定。继受取得又称为传来取得,是指根据原来的权利人的意思通过法律行为的方式而取得权利。又分为创设取得和移转取得。前者是指在自己的所有物上为他人设定他物权;移转的继受取得是指物权人将自己的物权通过一定的法律行为移转给他人(比如通过履行买卖合同而取得所有权)。简言之,原始取得是指权利从一开始就属于权利人,而不是从他人那里继受过来的。继受取得则是指从前权利人那里通过继受方式取得其权利。
第一节 人格权的取得
人格权是基于出生这一自然事实而以原始取得的方式获得的。而且,人格权不能基于某种行为取得。同时,如果考虑到现代法律伦理价值中不可或缺的对个人的尊重和保护,法律实证主义尽管可能影响到人格权的内容(见第四章),但不能影响到人格权的取得。因此,自然人的人格权并不会基于法律规定而取得,相反,是基于他之所以为人而取得,即人一出生便自然会享有人格权。
法人享有怎样(与自然人同等意义)的人格权取决于对其本质的认识,法人是否能享有人格权也是如此。如果严格遵循法人真实人格说,则他将与自然人处于一样的地位。相反,如果遵循拟制说,则法人的成立当然不能类比于自然人的“出生”,它能否具有人格权都是有疑问的。在实践中,法人也是基于其目的(经营),而享有部分所谓的人格权(比如商誉),这样,法人人格权的取得更像是基于法律的规定,而非某种“事实”。当然,一旦法律做出了规定,则其取得方式便为原始取得。
第二节 物权的取得
物权的取得既可以源于自然事实,也可以源于行为或法律的直接规定。因此,它既可以通过原始取得的方式、也可以通过继受取得的方式取得。
一、基于自然事实的取得
物权可以基于自然事实而取得。比如,一只野生动物自然死亡于甲的土地上,该野生动物便归甲所有。但是,假如该动物属于乙,则在此种情形下,甲不能取得。再比如,一粒树种因自然力而落到甲的土地上,其长成物归甲所有,甲的所有权便是基于自然事实的取得。
二、基于行为的取得
基于行为的物权取得,最典型的是通过合同行为(法律行为)的取得。比如,甲将自己的房屋出售给乙,并进行产权变更登记,乙因此取得所有权。或者,甲将自己的首饰出售给乙,并进行了交付,乙取得所有权。再比如,甲与乙订立抵押合同,将自己的房屋抵押给乙,以担保自己对乙的债务。或者,甲将自己的贵重首饰通过质押合同出质给乙,以担保自己对乙的债务。
基于行为的物权取得,还可以通过单方行为(法律行为)取得。比如,甲立了一份遗嘱,将自己的个人财产在子女、父母和配偶之间进行分配,后者根据该遗嘱对甲的遗产取得所有权。或者,甲将自己的个人财产遗赠给乙,乙根据该遗赠取得相应财产的所有权。
基于行为的物权取得,还可以通过其他行为(事实行为)取得。根据理论上的观点,这些行为包括无主物的先占、(合法)建造以及添附等。比如,甲捡走了乙抛弃不要的一件衣服,并因此取得衣服的所有权。甲在自己的土地上建造了一栋房屋,并因此取得所有权。添附是附和、混合和加工三者的总称。加工是指在他人之物上进行有价值的改造等劳动,并形成新物的情形。加工后形成的新物归加工人所有。附和必须使以前独立的物成为新物的主要组成部分或者成为另一主物的主要组成部分,包括动产与不动产的附和以及动产与动产的附和。混合是指两个以上不同所有人的动产相互混杂合并,不能识别。
基于法律行为的取得是继受取得,物权取得人从前权利人那里继受取得相关的物权。基于事实行为的取得一般是原始取得,他的权利取得并不能被理解为从他人那里的“继受”,而是通过该行为直接产生的。
三、我国实证法关于基于行为取得的规定
(一)基于合同和单方行为(法律行为)的取得
1、一般情形
不动产物权(特别是房屋)的取得,仅仅有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合同还是不够的,必须要经过公示,才能发生权利移转的效力(物权法第6、9条)。
在典型的房屋所有权取得中,公示具有如下效力:首先,针对登记人的权利享有推定作用。在不动产登记文件中进行登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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