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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行为的效力状态
民事行为的效力状态
民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而实施的以意思表示为要素的行为,即民事表意行为。民事行为的效力状态是指民事行为成立之后能否引起行为人意思表示内容所追求的民事法律效果的不同状况。其效力状态大致有以下几种情况:有效、无效、可变更可撤销、效力待定、部分有效部分无效等。
民事行为的确定无效
民事行为的确定无效是指民事行为因不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根本不能发生当事人意思表示追求的的民事法律效果。
民事行为的确定无效的原因:1、行为人因不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而无效 2、因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而无效。 《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民事行为的可变更或可撤销
民事行为的可变更或可撤销,是指已经成立的民事行为因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非根本性生效条件,表意人依法可以变更或撤销。
可变更或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类型:1、因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 2、受胁迫而为的民事行为 3、乘人之危的民事行为 4、因重大误解而为的民事行为 5、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
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从成立时具备民事行为生效条件,具有法律效力,但其法律效力具有相对性。即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撤销权人)可依法行使变更权或撤销权。因除斥期间(即权利预定期间,是形成权的法定存续期间,我国规定为1年)经过或明确表示放弃权利则该民事行为即成为确定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行为的效力待定
民事行为的效力待定,是指某些民事行为成立以后,能否依行为人效果意思发生法律效力尚未确定,待第三人意思表示辅佐后才能确定。
效力待定民事行为的类型:1、无权处分或无权代理行为 2、 债务承担 3、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上市的超越其行为能力范围的民事行为
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中,追认权是权利人事后确定民事行为效力的一种形成权;追认权人对效力待定的行为相对人就其之间民事行为既可以追认,也可以拒绝追认。而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中的相对人享有催告权和撤销权:经相对人催告后,追认权人应于相对人依法确定的期限内(我国《合同法》规定为一年)答复是否追认,不予答复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法》同时规定,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向追认权人或对方行为人作出。
民事行为确定无效、民事行为可变更可撤销与民事行为的效力待定的区别:1、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生效要件根据和要件性质不同。 2、民事行为的效力状态和状态的时间限制不同 3、主张并影响效力状态变化的当事人不同。
五、民事行为无效或被撤销的主要法律后果:1、单方或相互返还财产 2、赔偿损失 3、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
民法原则演进历程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民法规范和民法制度活的灵魂,体现为民法的精神和理念。
一、古罗马时期民法原则起源:
平等原则:奴隶制社会罗马,不存在人人平等,实际上存在人格减等。但对于民事活动中当事人的地位,主张平等原则。 在罗马法实践中,万民法发展的一个重要方向就是摆脱市民法的不平等,使罗马城邦公民与异邦人的法律地位逐渐平等。
源于古罗马法。罗马法认为,所有权是所有人对于所有物在事实上和法律上享有的绝对无限制的权利,任何人不得侵犯。所有权概念法是指所有人除了受自身实力和法律限制外,就其标的可以为他所想为的任何行为的能力所有权绝对性、排它性、永续性。在罗马法中,私有财产物有明确的定义国家必须尊重个人的权利。
协约自由原则:契约自由思想的萌生于罗马法。古代罗马是个商品生产者的社会,为了保证商品生产者在从事商品交换时具有平等和自由的地位在罗马契约法中提出了契约意思自由的思想。契约的意思自由和形式自由构筑了罗马法中契约自由的基本内容
二、近代民法原则的提出和发展:
近代法在承继罗马法的基础上发展并提出了三大基本原则,即私法三原则:权利能力平等原则、私有财产神圣原则和契约自由原则。
权利能力平等原则,即法律资格平等,从个人本位出发,强调每个人都有自己的人格,都是独立的民事主体,都享有平等的民事权利。私有财产神圣原则,即所有权神圣原则,承认个人的私有财产所有权为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应受法律绝对严格的保护。契约自由原则是指在私法关系中,民事主体无论是设定权利还是设定义务,都完全取决于民事主体的自由意志。
十九世纪末以来,民法思想遂由极端尊重个人自由变为重视社会公共福利:从社会本位出发,对私法三原则作出修改和发展。
在权利能力平等原则基础上,扩大了法人对其机关成员个人行为的责任,加强了对法人活动的国家干预。在私有财产神圣原则基础上对所有权的行使予以限制,禁止权力滥用,以有益于整个市民社会的公共利益和社会福利。在契约自由原则上对其限制作出明文规定,加强了对契约缔结的公法监督,强调诚实信用原则,禁止违反法律和社会风俗。
三、现代民法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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