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1-5章题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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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1-5章题目

第一章会计法律制度 P60-63 (一)违反《会计法》第42条会计核算的法律责任归纳: 违 法 处 罚 罚 款 尚不构成犯罪 -不定向 1.对单位:责令限期改正 3000- 50000元 2.对国家工作人员:行政处分 3.对会计人员:情节严重的,吊销从业资格证书 4.对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 2000-20000元 构成犯罪 刑事责任 P63-65(二)违反《会计法》第43条伪造、变造等的法律责任归纳: 违 法 处 罚 罚 款 尚不构成犯罪 -不定向 1.对单位:通报 5000-10万元 2.对国家工作人员:行政处分 3.对会计人员:情节严重的,吊销从业资格证书 4.对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 3000—5万元 违 法 对 象 偷税数额 判刑及罚金 构成犯罪 -不定向 1.对纳税人 10%-30%,1万-10万 3年以下徒刑或拘役,1-5倍罚金 30%以上,10万以上 3-7年徒刑,1- 5倍罚金 2.对扣缴义务人 比照上款处罚 3.对公司 3年以下徒刑或拘役,2万-20万罚金 4.对社会中介 (1) 情节严重 5年以下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 (2)索取他人财物 5-10年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 P65-66(三)违反《会计法》第44条隐匿或故意销毁的法律责任归纳: 违法及对象 偷税数额或处罚 判刑或罚款 1.尚不构成犯罪 通报、罚款、行政处分、吊销从业资格证书 对单位:5000-10万 对个人:3000-5万 2.构成犯罪 情节严重的,5年以下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2万-20万罚金 3.对纳税人 偷税数额10%-30%,1万-10万或2次处罚又偷税 3年以下徒刑或拘役,1-5倍罚金 偷税数额30%以上,10万以上 3-7年徒刑,1-5倍罚金 4.对扣缴义务人(不交、少交已扣、已收税款): ——不交、少交已扣、已收税款10%以上,1万元以上,依照前述规定处罚; ——多次从事上述违法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累计数计算; ——如为贪污、挪用等,构成犯罪,按《刑法》规定定罪、处罚 P66-67 (四)违反《会计法》第45条授意、指使、强令等的法律责任归纳: 违 法 对 象 处 罚 尚不构成犯罪 1.对行为人 罚款5000-50000元 2.对国家工作人员 降级.撤职.开除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 作为共同犯罪,定罪处罚 P67-69 (五)违反《会计法》第46条打击报复会计人员法律责任归纳: 违 法 对 象 处 罚 尚不构成犯罪 对单位负责人 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 3年以下徒刑或拘役 同时-多 对受打击报复会计人员恢复:名誉、职位、级别 P69 (六)违反《会计法》第47条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法律责任归纳-不定向 违法及罪名 对 象 处 罚 尚不构成犯罪 对有关人员 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 1.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罪 1.对犯本罪的 2.情节特别严重 3年以下徒刑或拘役 3年-7年徒刑 2.徇私舞弊罪-单 1.对犯本罪的 2.情节特别严重 5年以下徒刑或拘役 5年-10年徒刑 3.泄露国家秘密罪 1.对犯本罪的 2.情节特别严重 3年以下徒刑或拘役 3年-7年徒刑 三.违反《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规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p71 (一)编制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及接受外部监督中发生的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p71 违 法 对 象 处 罚 《报告条例》第39条 责令限期改正 1.对单位 罚款:3000-5万 2.对直接责任人 罚款:2000-2万 3.对国家工作人员 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 4.对会计人员 情节严重的,吊销资格证书 (二)编制、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的法律责任 p72 违 法 对 象 处 罚 《报告条例》第40条 尚不构成犯罪 通报 1.对单位 罚款:5000-10万 2.对直接责任人 罚款:3000-5万 3.对国家工作人员 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 4.对会计人员 情节严重的,吊销资格证书 构成犯罪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编制、对外提供虚假的或隐瞒重要事实的会计报告,以及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财务会计报告的法律责任 p72 违 法 对 象 处 罚 《报告条例》第41条 尚不构成犯罪 罚款:500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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