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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债的保全
第一节 债的保全概述
第二节 债权人的代位权
第三节 债权人的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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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债的保全概述
一、债的保全的概念
债的保全,指法律为防止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而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危害,允许债权人为保障其债权的实现而采取的法律措施。
债的保全包括债权人的代位权与债权人的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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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债的保全概述
二、债的保全的作用
1.有利于防止债务人财产的消极与积极减少。
(1)消极减少-代位权:旨在保持债务人的财产;
(2)积极减少-撤销权:旨在恢复债务人的财产。
2.体现了债的相对性原理的例外,有利于保障债权人的债权。
3.有利于防止债务人实施各种不正当行为逃避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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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债权人的代位权
一、债权人代位权的概念
债权人的代位权,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债权而对债权人的债权造成损害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的权利。
《合同法》第73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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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债权人的代位权
二、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要件
《合同法法释(一)》第11条:“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1)甲(债权人)对于乙(债务人)享有的债权
(2)乙对于丙(次债务人)享有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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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要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合法、到期的债权
(1)债权人的债权合法有效。
(2)债权人的债权数额已确定或能够确定。
(3)债权人的债权已到期而债务人未全面履行债务(理论上称为“债务人已陷于迟延”) ;但专为保存债务人权利的行为除外
(1)甲(债权人)对于乙(债务人)享有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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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要件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债权
(1)债务人的债权合法有效。
(2)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3)债务人的债权数额确定或能够确定。
(4)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
(5)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合同法法释(一)》第12条:“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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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要件
3.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的债权造成了损害(理论上称为“有保全债权的必要”)
《合同法法释(一)》第13条:“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
次债务人(即债务人的债务人)不认为债务人有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情况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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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真题
(2006-3-51-多)甲欠乙20万元到期无力偿还,其父病故后遗有价值15万元的住房1套,甲为唯一继承人。乙得知后与甲联系,希望以房抵债。甲便对好友丙说:“反正这房子我继承了也要拿去抵债,不如送给你算了。”二人遂订立赠与协议。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乙对甲的行为可行使债权人撤销权
B.乙可主张赠与协议无效
C.乙可代位行使甲的继承权
D.丙无权对因受赠房屋瑕疵造成的损失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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