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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案例详解物权法
12案例详解《物权法》
车位:规划的车位应当先满足业主需要
问:我在某楼盘购买了一套商品房,由于开发商将车位的价格定得很高(十五六万元一个),我不打算购买车位,只想租。但是开发商说车位只卖不租,根据《物权法》,小区车位应该如何归属?业主是否可以要求租赁车位?
解答:
《物权法》的第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该条规定得很明确,在建筑区划内的停车位,业主应同开发商协商购买或者租用,开发商不同意出租,只愿意出让的话,开发商的行为也是合法的;如果开发商出租或者出让的是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的话,那业主完全可以向开发商主张权利,毕竟根据该条规定,业主共有道路和其他场地中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是属于业主共有的,不属于开发商所有,业主完全可以不向开发商支付这类费用。
物管:业主大会可更换小区物管公司
问:我们小区物业管理收费高,管理水平低,与业主关系紧张。根据《物权法》,我们业主可以通过什么途径来更换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小区业委会的权利、义务有哪些?
解答:
根据《物权法》第七十五、七十六条的规定,业主可以成立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更换小区物管公司,其权利、义务包括:制定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以及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等。
业主承担公共部位维修、维护费
问:小区内的公共绿地、道路,或者建筑物公共部位(电梯、水箱)的维修、维护费用,根据《物权法》,应该由谁来支付?
解答:
《物权法》没有直接规定公共绿化、道路或者建筑物公共部位的维护、维修费用的承担问题。但《物权法》第72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该条应含有业主承担公共部位维修、维护费之意。
物业管理实践中,日常维护、维修费依法属于物业管理服务成本,从业主所交的管理费中支出,支出超出管理费用之外的,视物业管理的体制而有所不同:包干制的,超出部分由物业管理公司承担;酬金制的,超出部分由各业主分摊。若公共部位的维修属中修或以上的,则不管属于何种制度,该费用由各业主承担。有维修资金的,在维修资金增值部分中开支,增值部分不足以开支的,由物业管理维修基金垫支,垫支部分再向业主收回。
业主对建筑物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
问:一些小区物业公司为了谋取利益,在小区内搞各种展会,并利用建筑物的外墙为一些公司做各种墙体广告,或者改变会所功能,将其改成酒楼、歌厅等经营性场所。《物权法》中对此有何规定,业主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利益?
解答:
《物权法》第七十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七十二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根据前述规定,“建筑物的外墙”属于建筑物的“共有部分”,业主对其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未经许可,物业公司不得擅自做广告牟利。对于“会所”,应考虑其性质,如果登记为“经营性用房”,则权利人对其享有完全的使用和处分权;如果属于业主共有,则不得擅自改变用途牟取利益。
产权:3个月内要登记
问:我打算买房,现看中了某楼盘一套商品房。根据《物权法》,如果开发商将房“一房两卖”,或者楼盘出现烂尾情况,我怎样保护自己的权利?
解答:
新颁布的《物权法》第20条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今后,购房者在和卖房人签订了买卖合同后,就可以到房屋登记机构办理预告登记,在付完房款后,再进行产权登记。这样就可以避免“一女二嫁”了。要注意的是,从可以办理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要登记,否则预告登记就失效了。
老公私自将房屋卖出,妻子可依法维权
问:我已结婚,婚后购买的房屋产权证上只登记了老公一个人的名字。我想咨询,如果老公私自将房屋卖出,我该怎样维护自己的权利不受损害?
解答: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婚后购买的房产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在未征得妻子同意的情况,丈夫私自将房屋出售侵犯了妻子对房屋共有部分的所有权,但是根据《物权法》第106条的规定,如果购买者确实不知道这是夫妻共同财产,支付了合理的房款,并且依照法律规定办理了房产转让登记手续,该购买者就可认为是善意取得,其权益应当得到法律保障,有权不必归还该套房屋,在此种情况下妻子只能向丈夫请求赔偿损失。当然,如果购买者并非善意购买或者没有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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