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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合同与合同法概述 一、合同概述 2.合同的特征 第一,平等主体所实施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是一种重要的法律事实,是能够引起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产生、变更或终止的合法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成立要件,没有意思表示,就没有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和宗旨 设立: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是要形成某种法律关系,从而依据所订立的合同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变更:当事人通过订立合同使原有的合同在内容上发生变化;通常是在继续保持原合同关系效力的前提下变更合同内容。如果因为变更使原合同关系消灭产生一个新的合同关系,则不属于变更的范围; 终止:当事人通过订立合同,旨在消灭原合同关系(范例)。 第三,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产物或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 合同又称协议,是当事人之间的一种合意; 任何合同都必须是订立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产物; 这就要求合同当事人必须是两个以上、意思表示真实一致并形成合意。 (二)合同的种类 我国《合同法》中,将合同分为15种: 买卖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 1.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 ——根据当事人双方是否存在对待给付义务: 单务合同:是指仅有一方负担给付义务的合同; 双务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 2.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根据当事人是否可以从合同中获取某种利益: 有偿合同:是指一方通过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而给对方某种利益,对方要得到该利益必须为此支付相应代价的合同。 无偿合同:一方给付对方某种利益,对方取得该利益时并不支付任何报酬的合同。 在无偿合同中,一方当事人虽不向他方支付任何报酬,但并非不承担任何义务。 区分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的意义: 第一,确定某些合同的性质; 第二,义务的内容不同; 第三,主体要求不同。 3.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根据法律是否规定了一定合同的名称: 有名合同:又称为典型合同,是指在法律上已经确定了一定的名称及规则的合同。 无名合同:又称为非典型合同,是指法律上尚未确定一定的名称与规则的合同。根据合同自由原则,在不违反强行法及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的前提下,允许当事人订立任何内容的合同,此即合同类型自由。 无名合同的分类: 纯无名合同:即以法律纯无规定的事项为内容的合同,或者说,合同的内容不属于任何有名合同所涉的事项; 混合合同:即在一个有名合同中规定其他有名合同事项的合同; 准混合合同:即在一个有名合同中规定其他无名合同事项的合同。 4.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以交付标的物为成立条件: 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一旦为对方同意即能产生法律效果的合同。特点为: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合同即告成立。 实践合同:指除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 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的区别 并不在于一方是否应交付标的物,因为,就大量的诺成合同来说,一方当事人因合同约定也负有交付标的物的义务; 二者的区别在于,成立与生效的时间点不同: 诺成合同:自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起,合同即告成立; 实践合同:在当事人达成合意之后,还必须由当事人交付标的物和完成其他给付以后,合同才能成立。 思考: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还是实践合同? 未经公正的赠与合同 经公证机关公正有效的赠与合同 附条件的赠与合同 社会捐助、公益捐助 思考: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还是实践合同? 未经公正的赠与合同 为实践合同,即除了有赠与人的赠与意思表示成立,还需实际的所有权转移才能够使赠与合同生效。其中不动产为登记,动产为交付占有。 经公证机关公正有效的赠与合同 为诺诚合同,即双方当事人关于赠与的合同经公证后不需转移所有权就可以成立生效了。 附条件的赠与合同 一般在条件成就之时才生效 社会捐助、公益捐助 经公证的赠与合同相似,此类赠与也叫特种赠与,同样是诺诚合同 5.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 ——根据合同是否应以一定的形式为要件: 要式合同:是指必须依据法律规定的方式而成立的合同。对于一些重要的交易,法律常常要求当事人必须采取特定的方式订立合同。 不要式合同:是指当事人订立的合同依法并不需要采取特定的形式,当事人可以采取口头形式,也可以采取书面形式。 特定的形式: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书面形式,有关机关核准登记、鉴证、公证或第三人证明等 ——合同除法律有特别规定以外,均为不要式合同。 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的区别在于是否应以一定的形式作为合同成立或生效的要件: 如果形式要件属于成立要件,那么当事人未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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