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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线广播电台干扰保护比研究座谈会-财团法人电信技术中心
97年9月 97年9月 無線廣播電臺干擾保護比研究座談會 主持人:楊顧問成發 指導單位: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主辦單位:財團法人電信技術中心 中華民國99年10月21日 座談會議程 電信技術中心簡報 及 廣播收音機實驗展示 緣起 政府於民國83年開放AM廣播電臺並制訂申請更換發射機、遷移發射地點或變更發射頻率之暫行審驗規範。依據暫行審驗規範,規定業者於架設或遷移廣播電臺發射天線時,經與鄰頻電臺協商並獲同意及經NCC專案核准者,得不受第3鄰頻干擾保護規定之限制。 政府於民國98年7月公告修正「無線廣播電視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第27條相關規定,有條件放寬干擾保護規定。並讓部分廣播電臺囿於原址無法再使用而須遷移設置處所者,可以順利搬遷。避免民眾收聽不便及解決業者經營困擾等問題。 經由邀請產、官、學各界專家代表與會座談,針對上揭相關法規的修正,凝聚共識以解決長久以來廣播電臺遷移所面臨的鄰頻干擾問題,健全我國廣播事業的發展。 各國FM服務場強比較 我國FM服務場強合理性分析 我國服務輪廓之電場強度與ITU所定義的城市相似,與日本的中雜訊區域相若,英國與美國的電場強度則較低。我國FM廣播以54dBuV/m服務場強應屬合理。 FM廣播電臺服務區的電波場強標準為54 dBuV/m,但干擾保護的標準為60 dBuV/m。兩者並不一致,將可能導致在54至60dBuV/m之間的服務範圍内,電臺與電臺間相互干擾。 服務場強或者保護輪廓的電場強度越高,則在同一地區可容納的廣播服務數量越多 。 各國 AM服務場強比較 我國 AM服務場強合理性分析 我國AM廣播服務輪廓之電場強度與與日本之低雜訊地區相似,亦與英國相若。與美國低人口密度地區相。 以我國人口密度區域較集中狀況下,與各國比較顯示AM廣播服務電場強度我國該數值較低。 未來如果有需要在電臺擁擠程度較高的地理區域,容納更多的AM廣播電臺時,可考量將AM廣播電臺以54dBuV/m為服務輪廓的電場強度規範值,提升至60~72dBuV/m。 各國服務場強合理性分析 英國係依據無線廣播服務範圍所涵蓋的人口數作為電臺執照發放種類的參考。 美國在不同的地區規範不同的保護輪廓的電場強度。 服務場強或者保護輪廓的電場強度越高,則在同一地區可容納的廣播服務數量(或者電臺數)越多。 服務場強標準訂於54dBuV/m的合理性,取決於在同一地區欲容納的廣播服務數量。 有關「接收天線的高度對電場強度的影響 」之分析 FM接收天線的高度,同時與接收位置的地形有關,例如平原地形、起伏的丘陵地形、及城市建築物障礙等。接收天線的高度與接收位置的地形,皆對電場強度的量測結果產生影響。高度越高其場強越強,2公尺高度為54dBuV/m,在4公尺或10公尺高度下應遠大於54dBuV/m。 AM無論1公尺、2公尺、4公尺對電場強度影響較小。 各國FM廣播服務干擾保護比之比較 我國FM干擾保護比合理性分析 我國在同頻部分與美國相近,與ITU、英國、日本相差甚大 。 第一鄰頻與第二鄰頻部分,各國與ITU皆為相近。 若修改現有同頻干擾保護比,將可能影響已核發之電臺頻道,建議在參考ITU FM廣播干擾保護比條件下,對在未來電臺設置許可更加慎重處置。 第三鄰頻部分干擾保護比條件下(60 /100 dBuV/m)相差40dB, ITU-R並未加以限制,如有需要可以考慮加以放寬。 各國AM廣播服務干擾保護比之比較 我國AM干擾保護比合理性分析 我國在同頻部分與美國、ITU、英國、日本皆為相近,第一、二鄰頻皆與各國相差甚遠,在第三鄰頻部分與美國相同。 第一鄰頻部分:持續討論是否與同頻保護輪廓電場強度相同 66dBuV/m(現為54dBuV/m) 第二鄰頻部分:該數值與各國作法差異過大 ,持續討論是否與FCC 採74dBuV/m相同 第三鄰頻部分與美國相同, ITU-R並未加以限制,如有需要可以考慮加以放寬。 保護比合理性分析結論(1/2) 廣播電臺干擾保護比的數值取決於多種參數,包含載波頻率、載波間隔、調變指數與信號雜音比等,在信號傳輸標準和接收器特性是主要兩個關鍵作用。 在干擾保護比相關文獻皆敘述接收機之測試方式,依據相同的傳輸標準下與不同的接收機效能特性訂定干擾保護比的數值。 服務場強與保護輪廓不一致問題解決方案 由60 dBuV/m調降成54 dBuV/m:在相同的地理區域範圍內所能容納的電臺數目減少。 由54 dBuV/m調昇成60 dBuV/m:現有電臺不一定皆能符合增加功率 由業者協調,協議不成優先保護既有電臺。 保護比合理性分析結論 (2/2) AM無論服務場強與干擾保護等數值,皆與其他國家有不同。 現行電臺皆長期存在,不易僅調整數值即可解決相關問題。 解決方案: 全面重新檢視現有各站台同鄰頻干擾問題,制訂新服務場強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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