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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唐律》看唐代婚姻成立的条件
从《唐律》看唐代婚姻成立的条件
唐代是我国历史发展史上一个非常重要的时期,其经济、政治、文化都达到了中国封建社会的巅峰。《唐律》是我国唐朝前期的法律制度的总和。它继承了中国古代立法的传统,又结合了唐代实际自成体系,无论是从内容上、结构上还是立法技巧上都是空前的严谨和完善,是我国法制史上封建法典的楷模,具有承前启后、继往开来的深远意义,是中华法系的代表性法典。尤其是《唐律》中关于婚姻家庭法方面的法律规定更具影响。在我国,唐朝以后的各封建朝代的婚姻法基本上都借鉴或承袭了《唐律》。《唐律》对于一段婚姻是否成立做出了极为详尽的规定。
唐代婚姻成立的首要前提是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在《唐律》中《户婚》篇规定:“诸嫁娶违律,祖父母,父母主婚者,独坐主婚。”可见婚姻大事应由父母作主。父母对卑幼的主婚权自西周以来就成为法定原则,《唐律》的规定更为完备。明确规定,父母可包办卑幼的婚姻,子女若不服从,父母可告官,杖一百。如不遵守“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只要父母告官,就将追究刑事责任。又媒妁之言,按《说文》的解释:“媒,谋也,谋合二姓者也。妁,酌也,斟酌二姓者也。”媒妁的作用就是把互无关系的男女撮合在一起。所以“媒妁之言”是中国古代男女婚配的先行条件。《释名》曰:“婚,昏时成礼也,姻,女因媒也。”可谓是无媒不成婚。据《诗经·齐风·南山》记载:“娶妻如之何,必告父母”“娶妻如之何,匪媒不得”。由此可见,“媒妁之言”与“父母之命”自古是婚姻缔结的必备条件,唐代也不例外。在《唐律》中,父母、尊长对子女拥有完全的主婚权,“媒妁之言”具有的合法地位,从而使“包办婚姻”在唐代制度化、法律化。
唐朝婚姻成立的第二个条件就是遵循“六礼”的婚礼程序,尤其是“婚约”一礼。我国“唐朝婚姻礼俗基本沿袭汉以来的婚姻习惯”。唐律“以妻为妾”条疏议曰:“妻者,传家事,承祭祀,既具六礼,取则二仪”,就是说男女双方结为夫妻,必须具备“六礼”,六礼备谓之“聘”,六礼不备谓之“奔”。六礼的具体步骤是“采纳、问明、纳吉、纳征、请期、亲迎”。婚约,就是六礼的一个重要组成环节,有了这一环节,“婚姻之事于是定”,产生人身的约束力。婚约有婚书、私约和接受聘财三种表现方式。“婚书”即书面婚嫁协议。“男家以书礼请, 女氏答书许讫。”男女两家以书面形式允诺婚姻关系。此婚书不必报官, 但可以作为两家缔结婚姻关系的依据;“私约”即口头的婚嫁附带协议。“约,谓先知夫身老、幼、残、养、庶之类。”夫家以男方的年龄、健康、身份等在书面协议内不便列明的情况与女家做口头交代并达成协议;“接受聘财”即用财礼表示婚嫁协议, 指女方收受了男方的聘礼财物。聘财数额不限多少, 一旦收受即表示许婚, 而不论事前是否立过婚书。所谓“婚礼先以聘财为信”。可见三者之中, 受聘财是确立婚姻的主要标志。只要女家接受了男家的聘财后,其婚姻关系就已成立并受法律保护,不得悔婚,规定:凡许嫁女,若“已报婚书及私约而辄婚者,杖六十”。“虽无许婚之书,但受聘财亦是,如另许配他人,杖一百。已经成婚,徒刑一年半,后娶者知情减罪一等。女子追归前夫。前夫不娶,则女家退还聘礼。”违反婚律或强制为婚,主婚人、媒人要受到法律制裁。可见,已报婚书就证明婚姻依法成立,婚姻双方不得擅自悔婚或另配他人,否则要追究刑事责任。
唐代婚姻成立的第三点是必须严格遵循“一夫一妻制”。古人云:“妻者,齐也,与夫同体。”“双妻并嫡,悬为厉禁”正是我国一夫一妻的古老制度的体现,自西周时起,在法律中只承认一个合法妻子。《唐律》中“一妻”是指嫡妻只有一个,在法律中明文规定“一夫一妇,不刊之制”。“诸有妻更娶妻者徒一年。”可见只要构成重婚罪,就要追究刑事责任。当然《唐律》在法律上承认妾的存在,允许贵族官僚等在正妻之外纳妾,并规定妻、妾地位不同,《唐律疏议》中规定“妾通买卖”,即把娶妾当成从市场上购买商品一样看待,说明妻、妾的法律地位是不平等的。唐代法律保护正常的夫妻关系,严禁“有妻更娶”和“以妾为妻”行为的发生。这是唐朝在总结历史上的立法经验并维护当时封建等级制度本身的发展所做出的法律规定,这种形式上的一夫一妻,实质上的一夫多妻是中国封建社会的通常做法,它与当时社会经济发展的状况是相符合的。唐代婚姻的成立除具备以上条件外, 从伦常礼教出发, 唐律还对婚姻的成立作了诸多的限制, 禁止一定范围内的男女为婚。主要有以下几种限制:
首先同姓不婚。同姓不婚在我国有着悠久的传统,据说早在西周时期就已如此,其后各朝也往往有同姓不婚的禁令。唐朝承此,也严禁同姓结婚:“诸同姓为婚者,各徒两年;缌麻以上,以奸论。若外姻有服属而尊卑共为婚姻,……亦各以奸论,而父母之姑、舅、两姨姐妹及姨、若堂姨,……并不得为婚姻,违者各杖一百。并离之”。唐代认为这种“同姓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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