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佩雷尔曼的“准逻辑”论证及其结构建立

佩雷尔曼的“准逻辑”论证及其结构建立   1 演证与论证   在《新修辞学》导论部分的最后,佩雷尔曼指出:“现代逻辑变成了对于数学科学所使用的演证(demonstration)1的研究。这种发展的一个后果就是限制了现代逻辑的论域,因为所有被数学家所忽略的东西都与它不相关。逻辑学家应该通过一种论证理论(a theory of argumentation)2来完善以上述方式获得的演证理论。在此,我们就是致力于通过分析人文学科、法律和哲学所使用的证明方法(the methods of proof)来建构这一理论。我们将考察广告客户在报纸上、政治家在演讲中、律师在辩护状中、法官在判决中以及哲学家在论著中所提出的论证。”在正文第一节的开篇,他进一步指出:“通过将论证与经典的演证概念,更确切地说,与局限于考察演证的证明方法(demonstrativemethodsofproof)的形式逻辑相对照,可以更好地了解论证的特点以及论证研究所固有的问题。”这里,涉及证明、演证和论证三者之间的关系。   佩雷尔曼所说的“证明”与一般所说的“推理”同义,在《修辞学王国》中他就常常用后者来替换《新修辞学》中的“证明”一词。在他看来,证明至少有两种具体形态,其一是主要在数学领域中使用的演证,其二是主要在人文学科、法律、哲学等领域中使用的论证。究其理论来源,演证与论证的区分,可以追溯到亚里士多德对分析推理(analytical reasoning)与论辩推理(dialectical reasoning)的区分。按佩雷尔曼之见,亚里士多德在《前分析篇》与《后分析篇》中对前者的研究构成了形式逻辑的基础,但现代逻辑学家忽视了他在《论题篇》、《修辞学》、《辩谬篇》中对论辩推理的研究,未能意识到这种研究的价值。事实上,正是对论辩推理的研究,使得“亚里士多德不仅是形式逻辑之父,而且是论证理论之父”。([13],第 1页)首先,从对象层次上说,两者适用领域不同。在演证的现代形式中,演证是依据先前确立规则进行的演算,研究对象是纯粹数学领域。在多数情况下,我们并非如数学那样进行演证,而是进行辩论,诸如法律、道德、哲学等人文科学领域,其范围超出演算的确定性,具有非强制性特征,它们属于可靠、合情理及或然的领域,演证的方法对它们来说并不适用,只能运用权衡和论证的方法。   可以看出,现代逻辑的形式化并不具有普适性,必须用非形式领域的研究方法作为补充。其次,从研究方法看,演证研究具有较强的先验性,论证研究则主要是一种经验的研究。演证是现代逻辑的研究对象,形式化是现代逻辑的基本工作方式。一方面,形式化的理论成果通常表现为各种逻辑系统。在佩雷尔曼看来,形式系统是反映数学推理的产品,它与合理的证据不相关,逻辑学家可以随心所欲规定形式系统的人工语言、确定使用的符号及其组合,并给出系统中无需证明即被视为有效的表达式(即公理)和变形规则。形式系统的有效表达式、相同有效性的其他表达式依据规则进行推理,形式公理系统通过选择符号与规则来避免怀疑和歧义,并使演证具有强制力。另一方面,形式化使现代逻辑更为亲睐形式论证(即演证),即便那些以自然语言为载体、出现于社会生活各领域--如哲学、法律、评论、广告等--中的各种非形式论证,现代逻辑也主张对其进行形式化的研究。在新修辞学看来,论证的语言具有歧义性,必须依据具体语境来确定语词的意义,即使在相同语境中,不同听众也可能会赋予相同语词不同意义;论证的前提必须依据目标、语境和听众的不同有取舍的选择涉及现实的前提或涉及偏好的前提;论证的听众是一个完整论证的有机组成部分,它既是论证的起点也是论证的目的,并能可靠地检验论证的理性品质。   相异于演绎系统所包含的有效推理形式,新修辞学通过对真实论证的归类与分析来阐明论证类型及其结构,使得后者具有明显的经验基础与应用价值。在论证中,论证语言的使用、论证前提的选择、论证听众的建构以及论证结构的运用,都受到具体语境的影响和制约,它们都与具体经验相联系,这一特点直接彰显了论证研究的经验性。简言之,无论从适用范围还是从研究方法看,演证与论证均存在明显的区别。   2 准逻辑论证及其特点与种类   在新修辞学看来,逻辑学在近代以来越来越局限于形式的领域,逻辑学家通常用形式有效性或保真性来评估演证的好坏,但有效的或保真的演证往往难以在实际应用中说服他人。另一方面,以自然语言为载体、出现于社会生活各领域中的论证虽然高度重视自身的说服力或确信力,但后者往往难以通过形式逻辑的检测,即不具备所谓的形式有效性或保真性。尽管如此,演证与论证之间并非完全隔绝,毫无联系。在笔者看来,作为论证的一个子类,准逻辑论证集中反映了演证与论证的区别与联系,折射出形式逻辑与新修辞学--作为论证逻辑的非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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