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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推进历程

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推进历程    新中国成立以后,中国共产党在采用什么方略治理国家这个问题上经历了一个艰难而曲折的探索历程。1954年,新中国第一部宪法的诞生,使我国向法治道路迈出了第一步。党的八大又提出了着手加强法制建设的思想,使法治思想在党的执政方式中的地位得到了提高。但随后面来的“文化大革命”,使社会主义法制建设遭受了严重的破坏。“文革”结束后,我们党深刻总结“文革”时期的沉痛教训,重新开启了我国治国理政方式的探索。   一、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初步探索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是我国开启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起点,在我国的法治历程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文革”结束以后,以邓小平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二代中央领导集体,反思“文革”时期的沉痛教训,总结国内外的经验,深刻认识到加强法治建设的重要性。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公报中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极大的权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针对“文革”时期轻视制度和法治建设的错误,邓小平指出:“要认真建立社会主义的民主制度和社会主义法制。只有这样,才能解决问题”避免或防止再发生诸如“文化大革命”这样可怕的事情。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确立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基本方针,实现了我们党从以政策治国向依法治国在指导思想上的转变。这一时期,“有法可依”成为法制建设的重点,“共制定修改法律94部、行政法规598部,现行《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试行)》《行政诉讼法》等基本法律相继出台,从根本上改变了许多重要领域无法可依的局面,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1979年,中共中央发布了《中共中央关于坚决贯彻刑法、刑事诉讼法切实实施的指示》。《指示》中指出,刑法、刑事诉讼法等七部法律通过后,“它们能否严格执行,是衡量我国是否实行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标志”。这里首次使用了“法治”概念。《指示》中还取消了“文革”时期由“公安六条”所确立的“反革命罪”“恶毒攻击罪”,宣布“五类分子”摘帽以后应保证他们人民的民主权利,并特别宣布取消党委审批案件的制度。1980年,中央提出要对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的审判做一个历史性的总结。11月20日,应中央有关领导要求,《人民日报》以特约评论员发表了《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的里程碑》一文。文中总结了这次审判的五项原则:司法民主、实事求是、司法独立、人道主义、法律平等;还第一次提出了“以法治国”的命题,即这次审判“充分体现了以法治国的精神,坚决维护了法律的权威,认真贯彻了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的各项原则,在国内外引起了强烈反响,具有除旧布新的重大意义”。   党的十二大进一步提出:“社会主义民主的建设必须同社会主义法制的建设紧密地结合起来,使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化、法律化。”还明确规定:“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这就从理论上解决了党与法的关系问题。党的十二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方针的决议》提出:“不要社会主义民主的法制,决不是社会主义法制;不要社会主义法制的民主,决不是社会主义民主”,再次强调了民主和法制二者之间紧密关系。   党的十三大对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做出了较为详尽地论述,指出:“进行政治体制改革,就是要兴利除弊,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改革的长远目标,是建立高度民主、法制完备、富有效率、充满活力的社会主义政治体制”;“政治体制的改革,必须逐步健全社会主义民主,完善社会主义法制,努力克服官僚主义现象和封建主义影响,促进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内对外开放”;“抓紧建立完备的经济法规体系,并加强司法,严肃执法”此时,我们党已经深刻认识到法制建设的重要性。正是基于这种认识,党的十三大还明确提出了“我们必须一手抓建设和改革,一手抓法制。法制建设必须贯串于改革的全过程”的思想。   党的十四大确定了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并强调: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须“加强立法工作,特别是抓紧制订与完善保障改革开放、加强宏观经济管理、规范微观经济行为的法律和法规”圈。在此方针的指导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一系列法律及时地得到制定或修订出来,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提供了必要的法制保障。   到党的十四大为止,我们党虽然没有明确提出“依法治国”的概念,但是我们党加强法治建设的思想是十分明确的,这就为我国后来确立“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二、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正式确立   党的十四大以后,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继承和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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