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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务员“不敢不腐”的伦理学研究、

关于公务员“不敢不腐”的伦理学研究、   我国的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所实施的具有法律意义、能够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行政伦理是调控政府及其公职人员行政行为的基本价值理念和道德准则。在现实的公共事务管理过程中,常常存在着相互竞争、矛盾甚至是冲突的价值观念和道德准则。一方面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为公务员行政行为的选择提供了客观基础,另一方面,面对不同价值和利益的取舍,也给公务员行政行为的选择造成了伦理困境。本文所探讨的公务员行政行为选择指的是后者。本文分析了我国现行法律对行政行为选择的规制现状和缺陷,并研究了消解行为选择困境的路径和方式。   一、法律对行政行为选择的规制现状和缺陷   作为行政管理主体的行政人员,在行政实践的过程里是具有独立意识的个体,当其面临各种伦理困境时,能够独立地依据伦理价值取向来做出判断和行为选择,同时承担选择所带来的客观责任。“行政人员不是简单地为自我实现而工作,而是以增加公共福利的方式为公民服务,以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为职业目标。可以认为,只要从事公务员这一职业就要一切以公共利益为先。”梳理我国现行法律对行政行为选择的规制情况后发现,目前的制度设计仍然存在一些缺陷,概括起来,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1.对上级错误决定或命令的抗辩和抵制。   在公共管理领域,下级负有服从上级的义务,这也是保证政令畅通、维护行政秩序的需要,各国就此均作了严格执行上级决定和命令的规定。但是对于上级的错误决定和命令下级如何执行,理论和实践中主要有绝对服从、绝对不服从、相对服从3种态度。   我国2006年公布的《公务员法》第54条就如何执行上级的错误决定、命令作了如下规定:下级认为上级有错误时,可以提出意见,上级如仍然坚持,则必须执行,下级予以免责;如上级的决定、命令明显违法,则下级不得执行,否则须承担相应的责任。新的《公务员法》在如何执行上级作出错误的决定或命令时,采取了相对服从的态度,同时赋予了下级相应的抗辩权和抵抗权。   此前施行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并无类似的规定,立法者更多考虑的是如何保证政令畅通、维护行政效率和秩序。新法的规定说明,在强调权力层级性、下级服从义务的行政领域,我们不能只是做出倡导性的规定要求遵纪守法,而是要赋予执法人员足够的力量能够对抗外在力量的干扰,保障他们能够严格依法执行公务。对执行上级决定和命令的一般违法行为赋予抗辩的权力,同时予以免责,对明显的违法行为赋予抵抗的手段。这些新的变化是”法律不强人所难”的原则的体现,是对公共权力认识深化的结果,符合公共权力运行规律。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下级对上级权力行使中的监督和制约,促进了行政权力的依法行使。   同时,这一规定更是坚持以人为本在执行公务活动中的体现。在强调层级性权力、下级服从义务的行政领域,我们不能只是做出倡导性的规定要求遵纪守法,而是要赋予执法人员足够的力量能够对抗外在力量的干扰,保障他们能够严格依法执行公务。实践中,《公务员法》的这一规定在面对强大的上级权力时仍然显得软弱无力,难以得到实施,这也从实施效果上说明了目前赋予的抗辩、抵制的手段与上级的权力影响力仍然不平衡、不相称。   2.面对上级领导不当干预的选择困境。   上级领导的不当干预虽然不属于错误的决定和命令,但显然也是一种错误的行为,侵害的也是公共利益,与错误的决定和命令有着相同的本质属性,同样应该予以抵制。对比《公务员法》中错误的决定和命令,我们也可将不当干预分为两类,一般的不当干预(主要是指行为失范)和性质严重的不当干预。对于后者,下级执行后自然要承担相应的纪律、法律责任,因为其已严重侵犯了社会公共利益,就像执行上级明显违法的决定和命令一样,不能因为是在服从上级的指示而免责。行政领域强调的是上下级的服从义务和内部权力的层级性,上级领导对下级工作人员在职务晋升、工作评价等方面有着巨大的影响,甚至存在着一定的人身依附性。在这种情境中下级选择抗辩、抵制上级领导的错误决定和命令将可能承担一种不利的后果,放弃抗辩、抵抗将违背公务人员忠诚于法律的义务,甚至承担一定的纪律、法律责任。新的《公务员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给面临此类困境的公务人员从法律上提供了解决途径,也赋予了相应的抵抗手段,同时非常人性化地提出了免责的情形。   但是,我们的公务人员在面对比错误决定和命令更为强势的上级的不当干预时,现行党和国家的有关规定并没有针对此类情况的惩罚性规定。这也是实践中在领导不当干预下进行的公务行为鲜有得到惩处的重要原因,除非该行为严重违纪违法,超越了不当干预所能涵摄的范围。面对上级的不当干预,如果选择了抗辩、抵制,可能意味着要承受在职务晋升、工作评价等方面的不利后果;如果选择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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