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典型国家和地区农产品产地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的启示_0.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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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典型国家和地区农产品产地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的启示_0

关于典型国家和地区农产品产地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的启示     目前,随着城镇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农产品产地面积不断减少。与此同时,环境污染带来的产地质量下降愈演愈烈,污染已经成为产地质量下降的主要原因之一。多年来,工业三废排放,农业生产中不规范行为,对产地环境造成了极大破坏,威胁到人们的生命健康,严重影响了我国农业的可持续发展。针对农产品产地环境的一系列严重问题和潜在的巨大危机,必须寻找应对策略。历史经验反复证明,一套行之有效的管理体制和完善、可行的法律制度是解决环境与资源约束问题的最佳手段。   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已列入本届人大立法规划,相较于场地、居住用地,农产品产地具有自身的特殊性,其土壤污染防治与农产品有效供给、质量和数量安全绑定在一起,是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需要在《土壤污染防治法》中设计专门的章节予以系统规定。日本、美国、欧盟等国家和地区在这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立法经验,这些成熟的立法思路和法律制度,为我国农产品产地污染防治法律体系的完善提供有益借鉴。   1 典型国家和地区法律制度分析   1.1 日本受公害事件影响,早在20世纪70年代,日本就制定了《农业用地土壤污染防治法》   该法旨在防治和消除农业用地被特定有害物质污染,合理利用已被污染的农业用地,防止生产有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农畜产品,排除农作物生长妨害。   该法规定,日本农业用地土壤污染防治的执法主体是都、道、府、县知事,都、道、府、县知事在实施农田土壤污染对策计划时,要依据总理府令和农林水产省令,也就是说农林水产省负责为该法的贯彻实施制定更加详细具体指令和标准,指导都、道、府、县知事开展执法工作。   为了配合该法实施,农林水产省相继出台了《制定农用地土壤污染对策计划内容的省令》、《关于制定农用地土壤污染对策地域指定要件铜量的检定方法的省令》、《制定农用地土壤污染对策地域指定要件砷量的检定方法的省令》、《土壤污染环境标准》、《关于土壤·地下水污染调查·对策方针》、《与重金属有关的土壤污染调查·对策方针》等法令和技术标准,这些法律和技术规范主要规定了农业用地土壤污染对策地区的划定与调整;农田土壤污染对策计划的制定、主要内容及其变更程序;重污染区或禁止生产区的划定及调整。关于重污染区的认定条件,《农业用地土壤污染防治法》规定,“在对策地区区域内的某农业用地中,从其土壤和在该农业用地里生长的农作物等所含有的特定有害物质的种类和数量来看,如果认为是因利用该农业用地而生产出有可能危害人体健康危险的农畜产品时,都、道、府、县知事就可以规定该农业用地不适合种植的农作物,或者该农业用地生长农作物以外的植物中不适合供家畜饲料用的植物(以下统称“指定农作物等”)的范围,将该农业用地区域作为特别地区而予以指定。”   此外,还规定了农业用地土壤污染防治的措施及其要求;规定了土壤污染物的调查测定分析方法。随后,1999 年,颁布了《Dioxine 类物质对策特别措施法》和《Dioxine 类物质而引起的土壤污染的环境标准》。2002 年始,制定了《土壤污染对策法》,为贯彻执行该法,又颁布了《土壤污染对策法施行规则》和相关技术规范,详细规定了各类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指定区域的指定规则等内容。由于《农业用地土壤污染防治法》已经对农业用地土壤作出了详细规定,该法及相关技术规范主要针对工业土壤。   1.2 澳大利亚《土壤保持法》立法目的是保持土壤资源和农场水资源,防止土壤资源受到污染和破坏,减轻土壤侵浊、退化。   该法规定土壤保持委员会为土壤污染防治的执法主体,州级地方政府负责具体实施。该法在对农场土地定义的基础上,详细规定了土壤保持的管理体系,如土壤保持委员会委员的任命、职责和机构设置等;土壤受到侵浊或污染后的救济措施,如通知程序、起诉等;固体工事构筑和排水对土壤的污染,如构筑应防止或减轻土地淹没或水溢出到土地上的工事等。此外,澳大利亚主要各州区有相关土壤立法,如《新南威尔士州土壤保育法》。   1.3 美国《土壤和水资源保护法》有诸多内容涉及农产品产地土壤污染防治。   该法确立了农业部在土壤保护方面的职权,规定了土壤资源评价制度,授权农业部部长指导开展国家土壤持续评价;规定了土壤保护项目制度的内容和实施程序,如土壤保持、保护、环境改善以及替代方法的鉴定和评价;考虑到土壤保护,农业生产和环境因素相关的成本、利益和影响所采用的替代灌溉技术的调查和分析等[。美国《农地保护政策法》(Farmland Protection Policy)规定了农业部门的主要职责在于执行美国农地保护政策,确保维持美国农业的生产能力,有权运用人力和其他必要的资源以实施国家保护农地的政策。同时对于农地给予了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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