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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村小额信贷浮动抵押制度的探讨

关于农村小额信贷浮动抵押制度的探讨   一、浮动抵押制度的概念和历史发展   浮动抵押作为一种特别的抵押制度,指抵押人以其现有或将有的全部财产或者部分财产上担保,抵押权人在行使抵押权之前,抵押人对财产保留处分权。浮动抵押制度注重效率,更能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变化和实现市场资源配置的最优化。在农村小额信贷中广泛使用浮动抵押这种担保方式,农户可以提供的担保物范围进一步扩大,从而提高了财产和财产性权利的抵押价值。英格兰首先创立了浮动抵押这种担保模式。浮动抵押制度引入中国迄今为止已有一百多年的历史,虽然浮动抵押制度对于农民获得小额贷款功不可没,但是因为浮动抵押引入我国物权担保制度中的时间较晚,实践经验也较为缺乏,因而还应该关注以下一些问题。二、浮动抵押制度面临的问题本文运用了历史分析和比较研究的方法对农村小额信贷制度进行具体分析,同时运用了实证研究的方法在农村中发放调查问卷,开展调查和研究。以担保法作为基本原理,全面具体的探析浮动抵押制度,发现浮动抵押对于农民获得小额贷款功不可没,但是因为浮动抵押引入我国物权担保制度中的时间较晚,实践经验也较为缺乏。因而还应该关注以下一些问题。   第一,浮动抵押物标的范围的问题。《物权法》中规定的浮动抵押标的物的重要组成是“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和产品”,但是,从目前的试点工作来看,浮动抵押标的物的构成如果仅仅局限于这四种,那么就制约了农村小额信贷的发展进程。因此,对于农民来说,农产品可以作为其财产,充当浮动抵押标的物,作为新型的担保方式申请农村小额贷款。我国《担保法》规定了可抵押财产的范围和禁止抵押财产的范围,但是,严格按照以上规定,农户提供符合条件的抵押品几乎是不可能的,这无疑地限制了农村小额信贷的良性运转。   第二,浮动抵押登记分散,抵押物的登记是是公示原则和公信原则的要求,对保证交易安全,提高交易效率来讲意义非凡。就目前状况来说我国的抵押登记系统是比较分散的,这种登记体制造成了登记信息平台的不统一,从而耗散了登记人的资源。因此,应当建立全国统一的担保物权公示登记系统。就我国目前现实状况来看,由于经济发展水平不统一,全国统一的登记系统恐怕不能一蹴而就。因此,可以按统一平台的标准设立农村的登记系统。   第三,农村信用担保机构的市场还不够成熟,运作效率不是很高。政府扶持的农村担保机构虽然实力雄厚,资金充足,但是往往对农民资质的审查较为严格,对借款人的要求也比较高,所以作用有限。而商业性担保机构和互助性担保机构则不够完善,受到政府和担保产品等诸多外部和内部因素的限制。   第四,征信制度的不完善,农村小额信贷浮动抵押的安全性受到影响。我国尚未建立统一的社会信用信息平台,这使担保机构之间无法及时交流,对借款人的信用不能完全掌握,这样担保机构就面临着更大风险。因而,建立完善全面的社会征信系统,才能保证浮动抵押在我国农村小额信贷实施进程中发挥其应有的担保效力。   三、浮动抵押制度的完善   由于农村小额信贷不同于一般的金融信贷,农村小额信贷的主体主要是农民,其存在一定的特殊性,从目前我国农村小额信贷试点工作的进程来看,在我国现有的担保法律体系下,还难以找到合理解决浮动抵押制度中的一些难题的办法。应该对浮动抵押的法律问题进行全面且系统的规定。   第一,进一步扩大浮动抵押的标的物范围。政府和金融机构应该实事求是,根据我国农村小额信贷试点的实际情况,进一步扩大固定抵押标的物的范围,真正地做到“物尽其用,权尽其利”。在我国的农村小额信贷试点工作中,我们发现农民获得小额贷款,享受金融政策的诉求尤其迫切。如果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宅基地使用权等这些财产性权利能够成为抵押标的物,在市场中能够成为流转商品,成为抵押担保物,实现其担保效能,这样就实现了农村财产性权利价值,同时也促进了农村小额信贷担保制度的进步。   第二,完善农村小额信贷浮动抵押的登记制度。我国法律采取对抗主义的模式来设立动产浮动抵押,“抵押权从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没有经过登记的动产浮动抵押在双方当事人之间仍然有效,但是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而且规定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为登记管理部门”。以农产品作为标的物的浮动抵押,农产品浮动抵押的登记机构可以由乡级以上农业管理部门监管。这一制度为农业生产经营者获得贷款提供了更大的可能性,提高了农民获得贷款的效率,节省了登记成本。   第三,完善保证监管制度,降低农民骗取贷款的概率,充分发挥资金的扶贫作用。同时行政部门应当积极推进浮动抵押市场的健康发展,而农村小额信贷机构应当降低贷款的门槛,让更多的农民的到资金支持。政府应当鼓励商业性担保机构和互助性担保机构的成立和发展。   第四,良好的征信制度是农村小额信贷发展的一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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