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清算中债权人利益的保护.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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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清算中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关于清算中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在公司全部的管理制度中,清算制度是一项非常主要的内容。由于公司存续中会有很多问题、纠纷产生,而这些问题都能在清算过程中体现出来,因此公司清算制度对良性市场退出机制的推动作用是非常大的。但是我国清算制度还存在很多不完善的地方,还需要进一步完善,以便更好地保障债权人利益,推动市场经济的发展。   一、国家对债权人利益保护的规定   1.重大制度公开制度。为了使债权人在公司的交易活动中能全面了解情况,做出更有利于公司的决策,实行制度公开制度,这有助于保护债权人的债权。   2.提前清偿债务制度。债权人享有的债权要依照期限请求清偿,但是公司有权提出清偿,这样对于债权的实现有着巨大的推动性作用。   3.财产处分制度。维护财产的顺利进行、合理分配财产,避免财产的恶化,这些是实现债权人利益的基础。公司法把对财产处理分为三个方面,分别为公积金制度、公司取得自有股份制度以及禁止公司不合理处分财产制度。   二、清算制度的社会价值分析   为了更好的保护公司清算时债权人的利益,必须先要了解清算制度的价值,认清清算制度对于保护债权人利益的意义。所谓价值就是法律的有用性,法律制度的价值就是在分析该制度的基础上找出其功能。公司制度是在市场经济社会中形成的,所有经济活动都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公司清算制度也是如此,具有不可替代的社会价值。   (一)程序正义与结果公平的体现   法律所追求的目标就在于公平,但公平并不是自然形成的,需要在法律的保护下才能实现,而程序正义是基础。公司在倒闭之后进行清算,是要通过正义的程序来保证清算的公正。通常情况下,公司倒闭会涉及很多利益纠纷,所以要通过法定程序来清算,以维护债权人的利益及公平公正,把企业对社会产生的不良影响降低到最小。   (二)平衡债权人与投资人利益的需要   有限责任制度是公司制度的核心所在,同时也是公司制度发展的前提,把公司同公司的出资人分离开,使出资人不必承担债务,保护了出资人的利益。但是有限责任制度也有不足之处,在保护出资人利益的同时,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这是因为公司财产不能偿还债务时,债权人不能要求投资人赔偿,导致债权人的利益受到了损害。因此需要某些制度来平衡投资人和债权人的利益。   (三)实现投资人利益与公司责任的统一   公司一方面要保证股东的经济效益,另一方面也要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公司的解散大多数并不是自愿的,而是投资人的一种躲避风险的方法,也就是说,如果在所有方法都没有解散更有利的情况下,才会解散公司。公司的的根本目的在于营利,这种解散的方式无可厚非。但是当前企业的行为被看做社会行为,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就要考虑社会责任。因此清算制度既能够在某种程度上维护投资人的利益,也能兑现公司对社会的责任,达到保护投资人利益与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辩证统一。   三、清算中存在的问题   (一)清算立法观念落后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公司法也在不断完善,但是我国的清算立法还处于落后状态,表现在:首先,从安全和效率二者的关系来看,效率已经成为公司立法的主旋律,但是我国清算制度中,以安全、稳定为主旨,忽视了清算的效率;其次从立法者对清算的认识上看,我国立法对于清算制定仍未予以足够的重视。   (二)制度不健全   1 缺少强制清算制度。法人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公司的股东并不承担公司的责任和风险,风险的承担者为同公司交易的第三人。如果公司倒闭消除了法人的主体资格,那么未清偿的债务就没有保证,强制清算制度能够有效保障债权人的利益,但我国目前还缺少这方面的立法。   2.缺少对特别清算的规定。所谓特别清算就是指普通清算遇到障碍时,在法院的监督下开展的特别清算程序。但是我国清算制度中却没有对特别清算程序进行明确的规定,这不仅会导致没有必要的纠纷,还有造成公司解而不散。   3.清算人制度薄弱。第一,在清算人法律制度体系中,应该包括清算人的产生、任期、职权、责任、义务等内容。我国公司法对清算人的规定还是比较笼统,只对一些简单的问题进行了规定,缺乏可操作性。第二,清算的监督机制不完善。对清算人的责任和义务的规定不够全面,导致权利和义务失去平衡。   四、保护债权人利益的措施   (一)健全清算法律制度   1.明确未经清算不得注销的观念。无论任何原因,公司在解散后都必须立即进行清算,没有经过清算的公司也不能注销主体资格,这个原则必须遵循。未经清算不能注销的根本原因在于,法人是独立的民事主体,法人仅以其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法人在交易的过程中存在很大危险;在注销法人之后,没有清偿的债务就会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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