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法律与政策对合作社益贫性的引导价值_0.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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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律与政策对合作社益贫性的引导价值_0

关于法律与政策对合作社益贫性的引导价值   一、引言   随着《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颁布实施和合作社的发展实践,学术界对这类组织的性质、价值、功能、内部治理机制、盈余分配方式等进行了大量研究。根据既有研究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角色的界定,可以将众研究成果分为两类,一类研究将合作社视为特殊市场主体,特别关注合作社社会责任的承担,对合作社在促进农村社区发展、帮扶弱势群体等方面的功能进行了探讨。与此相对,另一类研究成果则更强调合作社作为市场主体的一般性,研究的重点是合作社盈利能力的提升,即合作社如何在市场经济环境下谋求经济利益的增长。基于这种经济学视角的判断和研究方法,这类学者往往认为应从扩大合作社经营规模、提升合作社领头人的企业家才能和成员的人力资本等方面提升合作社的经济效率。这两类学者虽然对合作社的组织性质有不同判断,然而由于实践中的合作社普遍表现出公司化倾向,两类学者关注的重点都集中于市场力量对合作社的引导,区别在于前者更关心市场力量的作用对合作社社区服务功能的削弱,而后者更乐于解释市场力量作用下合作社功能变异的合理性。本研究将对现有研究中涉及的合作社这两方面的特征分别进行分析,描述合作社作为市场主体在一般性导引下的发展趋向及在特殊性影响下的别样选择,并将研究的重点放在相关法律和政策在合作社进行发展道路选择中的特别作用,即重点关注与市场力量相对的作用力--法律和政策的实际作用。   本文认为,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社这一市场主体在性质和功能上的复杂性首先是源于其生存和发展的环境。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生存环境体现为以下四个方面。第一,农民专业合作社立足于农村社区,其赖以生存和发展的要素,如土地、劳动力等均来源于其所在社区,同时,其服务的对象也以本社区的居民为主,这就使得合作社天生便与农村社区结缘。有学者将合作社与其所在农村社区的这种天然联系界定为“基于村社结构和乡土文化的村社嵌入”,因为合作社的这一特殊生存环境,其与农村社区的契合度对其自身发展尤为重要。第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以农民为主,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要求,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中,农民要占到80%以上,另外的近20%的成员可以是非农民。《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对农民身份的认定主要是基于户籍的认定,而根据实地调研的经验,以下成员分类的方式更能说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结构状况: 大部分成员是作为普通生产者的农民,小部分是掌握着特殊资源的成员,如专业大户、村干部、农村经纪人等,这样的成员结构为日后利益诉求上的分歧埋下了伏笔。甚至有学者提出,“大农吃小农”的合作社已经成为专业合作社发展的主流。第三,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产生与发展受政策环境的影响巨大。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统计,截至2008 年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数量是11. 09 万户,而到了2013 年9 月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数量已增至90. 06 万户,由此可见2007 年实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随后出台的各相关法律实施细则、相关支持政策等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发挥着重要作用。   这一现象也受到了很多学者的关注,或者,更确切地说是被很多学者作为开展合作社研究的背景。大家普遍认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以后,农民专业合作社进入迅猛发展时期,可谓遍地开花。政策环境对专业合作社发展的重要作用恰是显现了政策的巨大引导空间。第四,随着中国的经济结构进入调整期,以及国家惠农政策的不断强化,工商资本越来越多地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这样的组织平台渗透到农业产业中,并带动着农业产业追逐最大利润。这样的合作社生存环境,对合作社形成了强大的形塑力,使得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属性和功能上呈现出多面性和复杂性,既表达着村落传统,又显现出成员结构的异质性; 既是政府目标在农业和农村领域的实现载体,又体现着明显的趋利性。或者说,基于内外部因素的共同作用,农民专业合作社体现着趋利性和服务性的双重属性。   二、市场的引导--趋利的合作社   在市场力量的引导下,合作社表现出明显的趋利特性,然而,由于其自身的独特性,往往也同时表现出一定的社会服务功能。   ( 一) 身处当今中国的合作社: 独立的市场主体   当前中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发端于改革开放初期,其产生于农民更好地融入市场关系的需求。《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以后,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过注册登记取得了法人资格,作为一种独立的市场主体,它从产生之初到随后的发展过程中都受着市场力量的引导。合作社成立之初,其领办人和参加者都是为着各自的经济利益联合起来组成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不同参与者的资源禀赋不同,但他们却有着一致的目标,即实现自己的经济利益,所以农民专业合作社被一些学者称为“不同要素所有者为了共同的利益而结成的契约组织”。   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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