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人权视角下的家庭暴力现象_0.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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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人权视角下的家庭暴力现象_0

分析人权视角下的家庭暴力现象   一、引言和综述   家庭暴力,一般是指基于家庭成员关系或亲密关系的一方对另一方的身体、精神、性等方面造成伤害的行为。家庭暴力是一个全球性的问题。在世界范围内,不论是超级大国、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不同程度地存在家庭暴力。   当前关于家庭暴力的理论都是着眼于家庭暴力的原因分析,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第一种是社会性别视角的观点。这是由西方女权主义者提出的一种观点,这种观点可以归纳为:家庭暴力的发生,源于三方面的原因:一是性别歧视的思想观念,二是以父权制为代表的社会权力结构,三是造就男性角色和权利控制的社会教化。这种理论认为,经过社会化的男性认为有权控制“他的女人”,并通过殴打、虐待、控制人身自由和经济资源等方式强迫或控制受害妇女,社会也认可男人把女人当做财产和工具的观念和行为。持这种观点的中国学者指出:“对妻子的暴力是在所有文化中培植起的信念的作用,这种信念认为男性优越,和他们共同生活的女人是他们的所有物或动产,男人可以随心所欲地或以他们认为适当的方式处置自己的女人”。   第二种观点是心理学视角的观点。这种观点认为家庭暴力的发生是源于当事人的心理原因,其中又有三个角度的研究:一是从个体心理角度。这种研究认为,家庭暴力发生是施暴者个体的病理因素造成的,是精神疾病的反映,他们常用“虐待狂、偏执狂、被动-攻击人格障碍、神经症、病理性依赖”等术语来解释家庭暴力的原因。二是从人格特质角度。这种研究认为,家庭暴力的发生是施暴者和受害人的特殊人格特质造成的。施暴者的心理特质主要有占有欲、控制欲、攻击性和以自我为中心,通常表现出不能忍受孤独、嫉妒、易怒、冲动等;受害人的心理特质有自尊水平低、依赖性强、缺乏主见,通常表现出焦虑、抑郁、孤独等。三是从社会学习角度。这种研究认为,施虐和受虐都是通过学习获得的,并提出了“习得性无助”和“受虐妇女综合症”等非常有名的理论。他们从动物实验出发,研究受虐者的心理行为,发现在长期承受暴力的过程中,受虐妇女会有这样相同的心理和行为模式:通过学习慢慢获得了一种无助感,认为“这就是女人的命”,于是愈加服从,但在危及生命时,又会以暴制暴,反将施暴者杀死。   第三种是系统理论/生态学视角的观点。这种观点认为,女权主义理论只看到了男人对女性的暴力,却无法解释妇女对儿童等其他的暴力行为。他们认为,家庭暴力并非源自性别歧视,而是一种系统与系统之间环环相扣所导致的持续性情境,而家庭暴力的出现是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因素、以及夫妻互动的结果,是一个社会现象。这提到的“系统”包括个人因素、人格特质、解决冲突的方法、职业状况等、家庭因素包括家庭组织、权利结构、性别角色认知、社会经济地位、家庭解决问题的能力等、社会因素(包括社会对家庭暴力的观念,大众传媒对暴力的报导、社会机构的特质等。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还从权力的多重性出发进行研究,认为“配偶暴力是权力形态的一种表现,权力关系的一种反映,权力机制的一种运作。”   当前,国际社会己经认识到,家庭暴力也是一个人权问题,多个国际文书己提出明确提出要保护家庭暴力受害妇女的权利。但当前学界从人权视角的研究家庭暴力的理论却相对较少,且大多都是点到即止。笔者试从人权视角,就家庭暴力所涉及的人权主体、人权内容和人权存在形态等几个问题进行梳理和分析。与上述理论不同,从人权视角研究家庭暴力不是着眼于其发生的原因,而是侧重于对家庭暴力的定性分析:家庭暴力是不是对人权的侵犯。   二、从人权主体分析   人权主体是指应该和可以享有人权的人。从人权主体分析家庭暴力,是要弄清楚“家庭暴力所侵害的对象是不是享有人权的人?”《世界人权宣言》指出,“人人有资格享有本宣言所载的一切权利和自由,不分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份等任何区别。”各种人权理论也基本认同,“只要他是人,就是人权的主体,就应该享有人权”。那么可以简单地推导,作为活生生的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当然是人权的主体,应该享有与施暴者和其他人同样的人权。这一问题看似十分简单,但把它放到历史和家庭等环境中去时,却又变得十分复杂,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其一,历史上并未把作为家庭暴力主要受害者的妇女当做真正意义上的“人”,因此,历史上的妇女并非真正的人权主体。在古代,作为家庭暴力的主要受害者的妇女,是不能和男性享有同等权利的“附属品”,可以当做商品买卖,可以当做物品处理,甚至可以肆意虐待。令人惊讶的是,在最早的人权文书中,人权的主体竟然也是不包括妇女的。比如,曾被马克思视为世界上“第一个人权宣言”的美国《独立宣言》和被推崇为人权产生标志的法国{人权与公民权宣言》,里面所说的“人人生而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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