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努尔哈赤的法制建设及评价

努尔哈赤的法制建设及评价   法制思想的历史是随着社会物质生产的改变而改变的,不同历史时期的法制思想,反映着其相应社会的物质生活特点。作为一个政权创建者的清太祖努尔哈赤,正是因为他重视法制,善于运用法制工具进行阶级社会的创建和改革,才使他成为中国历史上有名的开国君主之一。努尔哈赤从一个女真族小部落的酋长,经过30多年的奋斗成长为一国之君,其成长过程也正是他的法制思想不断成熟的过程。   一、重视法律,神化法理   法律作为统治阶级强化统治的一种手段和工具,应该是与时俱进的,而努尔哈赤时期的法制建设也是在定国政的过程中渐进的。多年的军政实践使努尔哈赤认识到法制的重要性,他曾告诫诸子和众侄“若谓为国之道何认为坚,则事贵乎诚,法令贵乎严密完备。毁弃良谋,轻慢所定之严格法令者,乃无益于政,国之鬼祟也”因此,努尔哈赤把立法提到了“立国之道”的高度。清太祖努尔哈赤1583年起兵以前,其社会大致处于军事民主制阶段,当时尚无法制可言,所有的至多不过是一些原始的习惯法而已。起兵后的第五年即1587年,由努尔哈赤亲定的第一条法律诞生了:定国政,凡作乱、窃盗、欺诈、悉行严禁。这是走向法制社会的第一步。等到公元1616年,努尔哈赤统一女真各部、创建后金政权之后,军政法律制度也随之得以逐步建设。这一时期的法制建设,对于后金的发展、壮大,乃至于而后清朝入主中原,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了使国人守法,努尔哈赤还利用满洲族人的迷信心理,从天道观上论证他的法律制度,他说:“治国家者,尚宽大,秉公诚,乃能传业久远,基业巩固,……故人存心公正,天赐百福,存心邪匿,天降百殃”,认为公平地执行审判,是“顺天意”,如果“改变天的法度,违天背理”就要遭到“天灭”,指出明朝的衰败就是一个例证。努尔哈赤的法治理念中有了儒家的“天人感应”思想。不仅如此,努尔哈赤还接受了儒家的“君权神授”思想。努尔哈赤经历了由家而国、由族长到汗的发展过程,王权和族权的双重支柱,使得他从一开始就建立起专制主义的权威。后金政权的诸臣都是“君所任也”。必须“敬念乃职”,一切“尊之”、“显之”、“诛之”、“黑出之”的大权,均操之于努尔哈赤之手。就法律形式而言,努尔哈赤的谕令就是最重要的法律,对国对家都有必须遵守的约束力。汗令与国法的相通,不仅在努尔哈赤的思想中是很自然的,即使他的宗室部属也都视为理所当然。努尔哈赤还假借天意来辩护他的统治地位,说:“君,天所立也”,并把他推行的政策说成是“上合天心”,以此来使国人服从他的统治。   二、创建司法,公平审判   在满族社会由传统的习惯法向封建国家的成文法转变过程中,1615年即后金政权建立的前一年,具有着特殊意义。此前,还不能说具备了完整意义上的法制内涵,也仅仅具有“禁约”、“禁令”的意思而已。还没有出现法制机构,对于违法的审断并没有形成独立的部门,而是象囊括其他事务一样,笼统地由努尔哈赤本人乃至诸贝勒兼理。那么,自努尔哈赤起兵,经过几十年的酝酿、准备,到这时已初步具备了并且开始步入制度化、正规化的法制轨道。法律的作用是将社会矛盾和冲突控制在一定范围内,使不同利益的阶层有所依据。鉴于明末因司法黑暗、贿赂公行而导致社会矛盾激化,国势衰微的现象,努尔哈赤非常重视司法审判。他把“理政”和“听讼”连结在一起,建立了层层会审的“偕众听断”制度。1615年他颁布新法制,设理政诉讼大臣5人,都堂20人,负责审理诉讼,并规定,发生诉讼由都堂,五大臣,众贝勒逐级经众审理,重大案件由他亲自审理裁决。在审判中努尔哈赤强调两点,一是:经重审理,然后入告。为了改变满洲贵族拥有对本族所属成员断狱治罪的传统权力,他告诫贝勒大臣们说:“凡事不可一人独断,如一人独断,必致生乱。”二是:他宣布:“国人有事,当诉于公所,毋得诉于诸臣之家。凡诉于私家不执送公所者治罪不贷”。   1621年(天命六年)12月,“都堂汤古岱去海州戍守,因随意判罪,定罪,削五十两银的功。”“瓦尔哈额齐克不报告法官,把绑的人随意放了。定罪,削十五两银的功。”1622年(天命七年)6月,“迈塔礼父贝勒(四贝勒)的备御,随便地打有罪的人,随便地分派,随便地定罪,随便地释放,所以定罪银十五两的罪。”严格诉讼程序的规定一方面树立国家的权威,消除氏族制残余影响;另一方面也体现了重公议、禁私断,“勿索财物、秉公执法”的思想要求。   三、严明执法,惩治犯罪   法律是一种规范社会的特殊形式,对社会生活起指导作用的。女真族建立政权后,由于所辖部落分散,战争频繁,诸申(自由的部落成员)依照旧习,仍以采参,打猎为名,随意离开部落,成群结队地到处游荡,甚至远达朝鲜王国境内。有人借机掠夺、干坏事;有的一去不反,在朝鲜王国乞求定居。这种混乱状态影响着建州经济发展和集体军事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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