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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解除情形的法律研究
劳动合同解除情形的法律研究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可解除劳动合同”。 从节约社会成本、节约司法资源、维护社会稳定的角度出发,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是最为完美的结果,只有双方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的情况下,才会提请劳动仲裁甚至诉诸法院。根据“法无禁止即自由”的理论,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时,不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即为有效,任何人不得干涉。在实际生活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者往往不会发生争议,因为在此情况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已经达成了共同意见,否则也不能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方面发生的大量争议,很多是由于解除合同而引起的”,而这里所指的解除合同大部分是指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并且我国劳动法并未明确肯定依约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性,通过劳动合同约定一方的解除权并不一定能够获得支持。因此劳动合同中不能约定解除条件,只能法定解除”。
二、劳动者的单方解除权
第一种是劳动者的一般解除权,“《劳动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在该条中主要的法律信息有,对劳动者赋予了法定解除权是法律对于出于想对劣势地位的主体的保护,根据该条款,是无须征得用人单位同意思的; “应当”这是法律为了平衡用人单位的利益,给劳动者增加的法律义务; “提前三十日”,主要是为了给用人单位时间从新招工,不致该岗位工作被迫停止; “书面形式”也是对劳动者法定解除权的限制,即必须为书面形式,口头通知用人单位时,是否解除劳动合同则由用人单位决定。第二种是当用人单位存在过错时,劳动者所享有的解除权,即劳动者的特别解除权。《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对此进行了规定,具体有以下几种情况:
( 一) 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所谓身体是革命的本钱,劳动者用来进行“革命”的本钱在工作中应当得到充分的保障,而所谓的保障主要体现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劳动保护是指: “单位为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健康所采取的一系列的措施”,主要包括劳动场所和设备、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劳动防护用品等。“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作为党和国家的基本政策已经被写入了宪法,它明确了用人单位在生产过程中必须严格采取措施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健康安全。
( 二) 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参加劳动即是实现其自身价值的一个途径,同时也是其养家糊口、继续生活的一种手段,用人单位在劳动者提供劳动力后应当及时足额支付其劳动报酬。《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对此进行了严格的规定,明确了用人单位应当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责任。一些学者甚至有“欠薪入刑”的提议,由此可见报酬对劳动者继续从事劳动的重要性,如果连劳动者维持生活的资本都剥夺,劳动者当然有权利将用人单位“解雇”。
( 三) 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是指国家对劳动者在患病、伤残、失业、工伤及其他生活困难情况下,给予物质帮助的制度。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如果说劳动薪酬让劳动者有了继续维持生活,参加劳动的资本,那么社会保险则让劳动者在从事劳动的同时获得所需要的安全感,这对于劳动者而言也是必不可少的。当用人单位不能按照规定给劳动者提供这份安全感,劳动者自然有权利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求。
( 四)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劳动者在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同时,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也应当起到保障劳动者权利的作用,规章制度不能损害劳动者的权益,相反,应当是劳动者的保护伞。否则,劳动者就有权利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 五) 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就不具备法律约束力,劳动者当然可以不履行。对于已经履行的部分如果给劳动者的权益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损害,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赔偿。
( 六)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显然这是一项兜底的条款,以防有新的情形的出现,以确保法律的严谨性。同时,《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了可立即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即用人单位存在违法行为。这些情形主要是指用人单位的行为给劳动者的自由、身体、健康造成了严重的侵害,这种侵害是不能够容忍的。用人单位违法行为最突出的就是山西的黑砖窑事件,黑砖窑事件中,人被当作奴隶被买卖到砖窑被迫从事各种劳动。黑砖窑事件之所以有如此大的影响,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人们都没有想到在二十一世纪的中国竟然发生了这样惨无人道、颠覆文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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