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罪的认定.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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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罪的认定

商业秘密罪的认定   侵犯商业秘密罪与民事与行政领域的认同有所不同,其对主体与客体的要件方面具有更严格的规定。那么侵犯商业秘密罪如何认定?其在行为方式上有何不同?在主体与客体要件上有何不同认同要求呢?可以说,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在民事、行政和刑事领域都有相关的立法规定,但是在刑事领域所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罪由于其立法目的不同于民事和行政领域,故对犯罪的认定较为严格。认定商业秘密罪的成立,必须在主体上认定对侵犯商业具有关联性,构成复杂客体侵犯性,主观上的故意以及客观上对商业秘密产生实害性。应该说,对侵犯商业秘密罪各个要件的辨析,有益于在司法实践中认定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之间的界限,也有益于在此罪名的法学理论争议中理清各个要件中所涉及的关键点,这对于理解和认定侵犯商业秘密罪都有着重大的意义。   一、侵犯商业秘密罪主体与客体认定   本罪在主体方面并没有进行特殊设定,属于一般主体,也可以是单位,从主体资格可能性上看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获知某一商业秘密存在的自然人或单位。这类情况在此罪客观方面往往表现为通过盗窃、欺诈、利诱等非法而对商业秘密进行获取,主要发生在竞争对手之间。   获取商业秘密但非法公布、使用或让渡他人的自然人或单位。这类主体往往发生于两种情况:第一,单位之间由于商业需要而交流合作,其中一方获取了另一方相应的商业秘密:第二,内部工作人员在单位中由于工作性质的需要而接触了属于单位的商业秘密。这两种情况下的主体虽然合法获取了相应的商业秘密,但其责任在于在权利人的要求或者合同范围内有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而违反这一义务导致的重大损失将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与认定此罪的主体要件不同,从司法实践上看,此罪中行为人的罪名成立与否并不需要对行为人侵犯的客体进行深入理解。但是,对于客体的辨析却对认识此罪的主客观方面具有原则上和指导性的意义。   依照我国的刑法界对于犯罪客体的分类,目前侵犯商业秘密罪所侵犯的客体争议主要集中在其侵犯客体是否属于复杂客体。第一,对于此罪侵犯复杂客体的观点主要认为此罪既损害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又侵害了国家对商业秘密的保护管理制度。也就是说复杂客体观点的立场认为此罪行为人既侵害了权利人个体的利益又破坏了市场经济发展的稳定性。第二,认为此罪侵犯简单客体的观点主要认为此罪仅仅是保护权利人对于自己商业秘密的经济利益,维护权利人对于其商业秘密的处分、收益等权利。   通过对此罪刑法条文的内容以及安排体例两个方面看,此罪所保护的客体应为复杂客体而非简单客体。第一,从法条设置的体例上看,侵犯商业秘密罪被列在第三章第七节,属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类型的罪名,而非列在第五章之中。运用刑法的体例解释可以分析得出,列入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罪”的罪名最显著的特征就是其违反国家的经济管理制度,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所以毫无疑问此罪所侵犯的客体必然包括了国家对商业秘密的保护管理制度。第二,此罪同时侵犯了权利人对于自己商业秘密的利益,破坏了国家所保护的权利人对于其所有的商业秘密的处分、收益等权利。此罪的成立要求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这一要件直接指明了此罪名所保护的客体包括权利人对于自己商业秘密的利益。因此,综上可见,商业秘密罪在主体方面并没有进行特殊设定,属于一般主体,也可以是单位,从主体资格可能性上看主要包括获知某一商业秘密存在的自然人或单位。这类情况在此罪客观方面往往表现为通过盗窃、欺诈、利诱等非法而对商业秘密进行获取,主要发生在竞争对手之间等几类。在客体方面此罪所保护的客体应为复杂客体而非简单客体。   二、侵犯商业秘密罪主观与客观认定   不管是理论学界或是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侵犯商业秘密罪在主观方面是否包括过失,包括划分间接故意和过失之间的界限,依然有着较大的争议。   从刑法对此罪列举多种行为方式的角度看,侵犯商业秘密罪在主观方面既包含了故意也包含了过失,除了行为内容的第一项“通过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主观表现形式只能是故意以外,其他三项均可以包括过失,例如不知道对方并非商业秘密的权利人而与其进行相关交易由此获取的高额利润,这种行为可以认定其主观上是过失而非故意,故此种观点认为此罪应当包括过失心态。   然而,判断此罪主观方面是否包含过失应当以刑法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和刑法不同于其他法律部门的规制目的来理解。从这一角度出发,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而不应该包括过失。第一,此罪中“故意”既包括了行为人明知或者经推断应知其行为对象为商业秘密,同时也明知或经推断应知其行为是权利人所禁止的损害权利人利益的行为。第二,把过失也认定为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主观要件违反了刑法中罪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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