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播“天价罚单”背后网络盗版侵权的分析.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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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播“天价罚单”背后网络盗版侵权的分析

快播“天价罚单”背后网络盗版侵权的分析   2014年6月26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快播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公司作出2. 6亿元的行政处罚。原因在于该公司通过网络传播他人享有独占性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影视作品,其行为构成盗版侵权。该处罚数额之大,被公众称为“天价罚单”。快播案件作为一例典型案件,反映了在数字版权时代,作品传播技术的发展与著作权保护制度之间发生的激烈碰撞。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使人类社会进入了全面信息化和网络化时代。网络衍生了新的著作权模式,表现在著作权的客体范围、作品形式、作品传播方式、传播范围、传播速度等各方面都发生了深刻变革。但同时,著作权侵权现象也日益泛滥,大量音像制品、图书产品未经授权就在网上广泛传播。网络空间的高度技术性与虚拟性也增加了著作权保护的难度,使网络盗版行为认定与责任追究变得复杂,现有的版权保护制度受到前所未有的挑战与冲击。近年来,百度文库侵权门、中国网络视频反盗版联合行动、“今日头条”被诉等一系列案件,都将网络盗版侵权问题推到了风口浪尖。   一、网络盗版侵权频发的原因分析   (一)网络发展加速信息传播   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创新、网络接入费用和数据存储费用的降低,网上大规模传播作品成为可能,人们可在瞬间将信息传递到全世界,也可以快速、低成本地获取来自世界各地的信息资源(相比以往购买纸质书籍和光盘等视频资料),这促使人们倾向并热衷于在互联网空间实现资源的传播和共享。以百度文库为例,用户可以根据自身需要从文库中下载各种文档。但同时,下载文档需持有数额不等的下载券,这种下载券的获得方式则是向百度文库上传自己拥有的文档,由此,用户的上传行为就构成百度文库文档资料的来源。   (二)网络产业与传统出版业的利益之争   网络盗版现象在本质上反映的是数字化时代网络产业与传统出版业的行业利益之争。侵权人通过盗版行为获得的收益相当可观,如快播公司在2011年销售额为1. 3亿元,2012年达到3亿元;仅在腾讯公司投诉快播公司一案中,快播公司的获利就高达8700多万元,与快播公司形成利益共同体的“快播网站”从中收益几十万甚至上百万。事实上,这种网站的建站成本极低,只需半个小时花费上百元人民币就可以建立一个专门从事盗版活动的快播网站。如此高额的回报使得众多网站纷纷效仿快播的经营模式,网络盗版现象呈现爆炸式发展,在快播倒下之后,西瓜影音、吉吉影音等迅速填补了快播留下的市场,在线观看和下载盗版视频依然很方便。因此,不少学者认为,彻底关闭盗版网站非但不可能,从另一方面来讲对于著作权人也是一种损失,我们应该做的是尽快建立著作权人与网站、用户三方共赢与和谐相处的合理的、成熟的商业机制。   (三)公众版权意识淡薄   就普通网络使用者来说,大多数网络用户只关注网络带来的免费与便捷,并不知其所获取的文献或视频是未经授权的盗版资源。就单个网络用户来讲,对网络文献或者视频的使用通常是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等目的,一般不被认定为侵权;但盗版网站因整个用户群体的点击与访问所获得的流量或广告收入则构成对权利人著作权益的侵害和掠夺。   就作者群体来讲,网络盗版问题早己存在,但以往很多作者的态度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首先,作者个人维权面临寻找证据、公证、起诉等法律问题,需要时间、精力以及专业知识,这对作者维权造成一定困难。其次,过去作者觉得自己的作品在网上传播可以提高知名度。随着网络阅读的快速发展与网络盗版的日益加剧,作者通过传统出版业能够获得的经济利益受到严重侵害,他们的维权意识不断觉醒,已不能容忍网络盗版现象的一再发生。   二、网络盗版侵权的法律规制检视   (一)传统著作权保护机制的失灵   传统著作权的保护方法立足于物理世界,在这一世界中,开发和散播传播工具的成本昂贵,作品的复制工作也需要大量投资并有较高的技术门槛,大规模复制行为往往只有专业的图书出版商、唱片制作者、电影公司等机构才能胜任,从而这些专业机构只要充当好“守门人”角色,即阻止消费者购买侵权产品就可以预防侵权。而数字网络技术的出现,使得作品得以虚拟形式存储于虚拟空间,作品的物理独占性被打破,再加上复制成本极低、传播速度极快,在一瞬间就能够完成大批量的转载,而不论转载行为是基于慷慨的共享还是为了非法牟利。最令人担忧的是,很多复制行为可能是符合合理使用的,但这一行为实际上对作者的财产权益造成了巨大冲击。鉴于此,我们亟需探寻合理的互联网版权体制的建立。   (二)盗版侵权认定的具体规则问题   1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关于两项原则的规定:一是避风港原则。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公布的《关于审理计算机网络著作权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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