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不成立转为非招标的最短时限分析.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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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不成立转为非招标的最短时限分析

招标不成立转为非招标的最短时限分析   一、“应招标”转为“非招标”的前置条件   《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投标人少于3 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3 个的,应当重新招标”。第四十四条规定“投标人少于3 个的,不得开标;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按上述规定,如果重新招标,投标人仍少于3 个的,应该采用什么方式进行采购?《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均没作进一步的规定。但按照《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八部委2 号令)第九十九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30 号令)第三十八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27 号令)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可根据不同情形,依法开展后续工作:   1. 属依法必须审批、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报经原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   2. 其他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可自行决定不再招标。   二、转为“非招标”的5 种情形的最短时限   按法律程序,招标不成立转为非招标的分为5 种情形的最短时限,即:“5+5”日、“5+5+5”日、“5+5+5+5”日、“5+20+5”日、“5+20+5+20”日。   第一种情形:潜在投标人连续两次购买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少于3 个的,转为非招标的最短时限为“5+5”日。   释义:第一个“5 日”是指招标人首次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最短时限;第二个“5 日”是指招标人二次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最短时限。   法律法规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招标人应当按照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 日。”   第二种情形:首次购买资格预审文件的潜在投标人ge; 3 个,但是通过资格预审的少于3 个;二次购买资格预审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少于3 个。出现该等情形转为非招标的最短时限为“5+5+5”日。   释义:第一个“5 日”是指招标人首次发售资格预审文件的最短时限;第二个“5 日”是指潜在投标人在首次发售期结束后,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最短时限;第三个“5 日”是指招标人二次发售资格预审文件的最短时限。   法律法规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 日”;第十九条“资格预审结束后,招标人应当及时向资格预审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不具有投标资格。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3 个的,应当重新招标。”   第三种情形:首次购买资格预审文件的潜在投标人ge; 3 个,但是通过资格预审的少于3 个;二次购买资格预审文件的潜在投标人虽然ge; 3 个,但是通过资格预审的再次少于3 个。出现该等情形转为非招标的最短时限为“5+5+5+5”日。   释义:第一个“5 日”是指招标人首次发售资格预审文件的最短时限;第二个“5 日”是指潜在投标人在首次发售期结束后,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最短时限;第三个“5 日”是指招标人二次发售资格预审文件的最短时限;第四个“5 日”是指潜在投标人在二次发售期结束后,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最短时限。   法律法规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   第四种情形:首次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ge; 3个,但是在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少于3 个,或者经评委会评议合格投标人少于3 个;二次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少于3 个。出现该等情形转为非招标的最短时限为“5+20+5”日。   释义:第一个“5 日”是指招标人首次发售招标文件的最短时限;第二个“20 日”是指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的最短时限;第三个“5 日”是指招标人二次发售招标文件的最短时限。   法律法规依据:《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四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   第五种情形:首次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ge; 3个,但是在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少于3 个,或者经评委会评议合格投标人少于3 个;二次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ge; 3 个,但是在二次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少于3 个,或者经评委会评议合格投标人少于3 个。出现该等情形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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