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防治法》相关职责解读.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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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任重道远。 各省级安全监管部门要依法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新法赋予安监部门的权力与责任 L/O/G/O 《职业病防治法》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相关职责解读 二〇一二年七月 《职业病防治法 》共七章90条 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2011年12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修改决定。 ? 概 况 修改着重解决三方面的问题: (1)强化用人单位依法落实职业病防治措施的职责; (2)职业病诊断鉴定难问题; (3)监管体制不顺畅问题。 《职业病防治法 》 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作为首要的立法目的 ; 预防:前期预防(包括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三同时”、宣传教育等制度,由安监部门负责)、劳动过程防护(用人单位主体责任、安监部门监管责任); 控制:改善工作条件,确保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符合标准(安监部门监管及服务促进落实责任)。? 概 况 概 况 新修改的《职业病防治法》 共90条(增加11条) 安监部门职责 共35条 35条中,由原法中“卫生行政部门” 修改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25款; 修改为卫生、安监部门共同负责11款; 修改为“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7款; 修改为“有关主管部门”1款; 新增7款。 第一章 总则(共13条,其中3条相关)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职业病防治活动。 ???? 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新法赋予安监部门的权力与责任 配套法规和文件: 《职业病目录》(卫法监发〔2002〕108号):十大类115种 (正在组织修订) 第一章 总则(共13条,其中3条相关) 第九条 国家实行职业卫生监督制度。 ????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确定的职责 ,负责全国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各自职责,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新法赋予安监部门的权力与责任 第一章 总则(共13条,其中3条相关) ????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普及职业病防治的知识,增强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观念,提高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意识、自我保护意识和行使职业卫生保护权利的能力。 新法赋予安监部门的权力与责任 第二章 前期预防(共7条,其中6条相关)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的设立除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外,其工作场所还应当符合下列职业卫生要求: ????……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 新法赋予安监部门的权力与责任 配套法规和文件: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GBZ1-2010) 安全监管局负责(中编办104号文件) 用人单位职业危害工程控制 职业防护设施 个体防护设施 第二章 前期预防(共7条,其中6条相关) 第十六条 国家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危害项目,接受监督。 ????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新法赋予安监部门的权力与责任 配套法规和文件: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 (总局令第48号,2012年) 《煤矿职业健康统计制度》(安监总统计〔2011〕80号) 第二章 前期预防(共7条,其中6条相关) 第十七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该建设项目。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新法赋予安监部门的权力与责任 第二章 前期预防(共7条,其中6条相关)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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