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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通信公司与保险公司合作向其手机用户赠送保险案例(合同主体) 【案例背景】某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拟与某保险公司合作开展“增值业务赠送保险”业务,用户可在订购、使用或拨打由该通信公司提供的无线增值业务的同时获赠由该通讯公司赠送的某交通工具乘客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即由该通信公司作为投保人,使用其增值业务的用户为被保险人,该保险公司作为保险人,保险期间一年。 【问题】该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能否作为投保人为使用其增值的用户购买人身保险? 不能 在人身保险中,投保人必须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其中包括血缘关系、法定关系,即父母子女(包括领养)夫妻,不是以上关系的仅有一类人具有保险利益, 就是债主与负债人,以他们的债务为保险金额投保的保险 公司只能通过你的身份为你办理保险,只要你知道有这件事情,并且表示同意就可以。 第二节 保险合同的要素 4、保险单 定义:简称保单,它是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保险合同行为的一种正式书面形式。 第三节 保险合同的订立、生效与履行 一、保险合同的订立 定义:保险合同的订立是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基于意思表示一致而作出的法律行为。 两个阶段 要约:亦称“提议”,它是指当事人一方以订立合同为目的而向对方作出的意思表示。有效的要约应具备三个条件: (1)要约须明确表示订约愿望; (2)要约须具备合同的主要内容; (3)要约在其有效期内对要约人具有约束力。 承诺:是指当事人另一方就要约方的提议而作出的意思表示。保险合同的承诺也叫承保,它是由保险人作出的。 第三节 保险合同的订立、生效与履行 二、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保险合同的成立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就保险合同条款达成协议。 保险合同的生效是指保险合同对当事人双方发生约束力,即合同条款产生法律效力。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的关系 在合同成立以后并不立即生效的情况下,保险人的责任是不同的; 投保人与保险人也可在保险合同中约定合同一经成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则保险合同成立即生效。 第三节 保险合同的订立、生效与履行 三、保险合同的履行 (一) 投保人的义务 (二) 保险人的义务 * * * * 第三节 保险合同的订立、生效与履行 (一)投保人的义务 1、缴纳保费的义务 缴纳保险费是投保人最重要的义务。 投保人必须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法缴纳保费。 一般来说,财产保险合同采用一次缴纳保费的形式。在人身保险合同中,可以采取趸缴、分期缴纳、终身缴纳等方式。 * 第三节 保险合同的订立、生效与履行 如果投保人未能依照合同规定履行缴纳保险费的义务,将产生下列法律后果: 第一,在约定保费按时缴纳为保险合同生效要件的场合,保险合同不生效; 第二,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人可以请求投保人缴纳保险费及迟延利息,也可以终止保险合同; 第三,在人身保险合同中,如果投保人未按约定期限(包括宽限期在内)缴纳保费,保险人应进行催告。投保人应在一定期限内缴纳保险费,否则保险合同自动终止。 * 第三节 保险合同的订立、生效与履行 2、通知义务 (1)“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 在保险合同中,危险增加有特定含义,它是指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当事人双方未曾估计到的保险事故危险程度的增加。 保险事故危险增加的原因 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行为所致。 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以外的原因所致,与投保人个人无关。 保险人在接到通知后,通常采取提高费率和解除保险合同两种做法。 * 第三节 保险合同的订立、生效与履行 (2)保险事故发生的通知义务 保险人及时得知情况 可以采取适当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 可以迅速查明事实,确定损失,明确责任,不致因调查的拖延而丧失证据。 关于通知的期限,各国法律规定有所不同。 投保人未履行保险事故发生的通知义务可能产生的后果 一是保险人不解除保险合同,但可以请求投保人(被保险人)赔偿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二是保险人免除保险合同上的责任。 * 第三节 保险合同的订立、生效与履行 (3)避免损失扩大的义务 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不仅应及时通知保险人,还应当采取各种必要的措施,进行积极的施救,以避免损失的扩大。 我国《保险法》第57条第1款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为鼓励被保险人积极履行施救义务,《保险法》还规定,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施救义务的,对于由此而扩大的损失,应当承担责任。 * 第三节 保险合同的订立、生效与履行 (二)保险人的义务 1、确定损失赔偿责任 在保险条款中,关于保险人的损失赔偿或给付责任的称为“责任范围”。 (1)基本责任 (2)附加责任 (3)除外责任 规定除外责任的原因:第一,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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