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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产销售环节(含委托加工业务) (1)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对外销售的,在销售时纳税; (2)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 (3)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4)委托单位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 (5)委托个人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委托方收回后缴纳消费税。 2.进口环节 进口应税消费品,应缴纳关税、进口消费税和进口增值税,由海关代征,于报关进口时纳税。 3.零售环节 金银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铂金首饰等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 (1)纳税人从事零售业务(含以旧换新)的,在零售时纳税; (2)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在移送时纳税; (3)带料加工、翻新改制的,在受托方交货时纳税。 4.批发环节 自2009年5月1日起,在卷烟批发环节加征一道从价计征的消费税。 扣除的方法 当期准予扣除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 =期初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收回的委托加工应税 消费品已纳税款-期末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 进口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的扣除 当期准予扣除的进口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 =期初库存的进口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进口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 -期末库存的进口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 1.批发环节应纳消费税的会计核算 征税范围:批发环节的应税消费品特指卷烟。 纳税人:在我国境内从事卷烟批发业务的所有单位和个人 计税方法:从价计税 税率:5% 其他注意事项: (1)应将卷烟销售额与其他商品销售额分开核算,未分开核算的,一并征收消费税。 (2)卷烟批发企业之间销售的卷烟不缴纳消费税,只有将卷烟销售给其他单位和个人时才缴纳消费税。 (3)卷烟批发企业在计算卷烟消费税时不得扣除卷烟生产环节已缴纳的消费税税额。 五、批发零售环节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2.零售环节应纳消费税的会计核算 征税范围:零售环节的应税消费品特指金银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 “金银首饰”特指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 税率:5% 其他注意事项: (1)对既销售金银首饰,又销售非金银首饰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分别核算两类商品的销售额。凡划分不清楚或不能分别核算,在生产环节销售的,一律从高适用税率计征消费税;在零售环节销售的,一律按金银首饰计征消费税。 (2)金银首饰与其他产品组成套装消费品销售的,应按销售额全额计征消费税。 (3)对纳税人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金银首饰的,按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价款计征消费税。 桦南卷烟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3年10月生产经营情况如下: (1)10月1日库存外购已税烟丝80万元,当年外购已税烟丝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支付货款金额1200万元、进项税额204万元,烟丝全部验收入库。 (2)10月4日领用外购已税烟丝400万元,生产卷烟1500箱(标准箱,下同)全部对外销售,取得含税销售额4563万元。支付销货运输费用60万元,取得运输单位开具的普通发票。 (3)10月8日将外购已税烟丝850万元委托精艺加工厂加工卷烟3500箱,26日加工完毕交货时,精艺加工厂收取加工费8500元及代垫辅料1万元,并代收代缴了消费税。同类卷烟市场售价为2.5万元/箱。桦南卷烟厂收回后,销售3000箱给某烟草批发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7500万元。 (4)10月19日经烟草专卖机关批准,签订委托代销协议,委托国安商场代销卷烟200箱,每箱按不含税销售额2.6万元与商场结算,20日桦南卷烟厂收到协议代销价款。 要求:计算桦南卷烟厂应缴纳的消费税。 (1)销售卷烟应纳消费税税额=4563÷(1+17%)×56%+1500×150÷10000-400×30% =2086.5(万元) (注:生产卷烟领用外购烟丝已缴纳的消费税可以扣除) (2)委托加工卷烟应由精艺加工厂扣缴的消费税税额=3500×2.5×56%+3500×150÷10000=4952.5(万元) 桦南卷烟厂销售给烟草批发公司的3000箱卷烟不再缴纳消费税,当烟草批发公司再次对外销售时,应当按新规定由烟草批发公司再缴纳5%的消费税。 (3)委托国安商场代销卷烟应纳消费税税额=2.6×200×56%+200×150÷10000=294.2(万元) 桦南卷烟厂10月份合计应纳消费税税额=2086.5+4952.5+294.2-850×30%=7078.2(万元) 第四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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