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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8年国民参政法
国民参政法( 一九一八年 )
本法系修正关于国会议员与地方政府选举权、 选举人及选举管理之法律 , 重新划分国会议员之选举区 , 并规定其他关联之事项。 (1918 年 2 月 6 日 )
兹特制订本法如次 :
第一章 选举权
第一条
( 一 ) 凡已成年之男子 , 不受法定无行为能力之 限制 , 并具下列资格之一者 , 均得登记为各该选举 区之国会议员选举人 ( 大学选举区不在此列 ):
1 、有规定之住所资格者 ;
2 、有规定之营业所资格者。
( 二 ) 凡欲取得选举区之住所或营业所资格者 ,应具下列条件 :
1 、在合格期间之最后一日仍正在各该选举区内居住或占有营业所 ;
2 、在合格期间全期内居住或占有营业所在各 该选举区内者 , 或在同一国会议员选举市或选举郡 内之其他选举区者 , 或在各该市或郡之毗邻选举市 或郡内者 , 或其最近处相隔不过六英哩阔之水面 者。凡通潮水面应依落潮水线量起 ;
伦敦行政郡为适用本项之规定起见 , 应以国会议员选举市论 ;
( 三 ) 本条所称营业所 , 指登记为营业、职业或 交易而占有之土地或其他处所每年价值在十镑以上者。
第二条 各大学选举区内之成年男子 , 不受法 定无行为能力之限制 , 并在构成各该选举区全部或 一部之大学曾得学位者 ( 名誉学位不在此列) , 均得 登记为各该区内之国会议员选举人。关于苏格兰各 大学 , 应遵照 1868 年 ( 英格兰 ) 国民参政法第二十七 条之规定。关于都柏林大学 , 应在该大学得有学位 ( 名誉学位不在此列)或本法通过之前后得有该大 学奖学金 , 或为特别研究员者为合格。
第三条 各地方政府选举区内之成年男子 , 不 受法定无行为能力之限制 , 并具下列条件 , 均得登记为地方政府选举人 :
1 、在合格期间之最后一日在各该区域内仍正系占有土地或处所之所有人或承租人者 ;
2 、在合格期间全期中在各该区域内占有土地 或处所者 , 若各该区域本非行政郡或独立市时 , 则 各该区域全部或一部分须位于任何行政郡或独立 市内 , 方合此规定。
但 (1) 凡因职务、役务或雇佣而居住于任何住 宅而其主管人并在该住宅居住者 , 适用本条之规定 时 , 应以承租人论以 2) 本条所称承租人应包括租用 无家具房屋之承租 Ju
第四条
(一) 凡具下列条件之女子 , 均得登记为各该选举区之国会议员选举人 :
1 、已满三十岁者 ;
2 、不受法定无行为能力之限制者 ;
3 、本人在各该选举区内有每年价值在五镑以上之土地、或处所 ( 非住宅)、或住宅者或因其夫具 有此项资格而得登记为地方政府选举人者 ;
( 二 ) 各大学选举区内 , 凡年龄已满三十岁之女 子 , 具有与男子登记之同等资格 , 在构成各该选举 区全部或 ) 部之各该大学 , 经准予参加大考 , 考试及格 , 于考试及格时 , 不准授予女子以学位 , 而具有 与男子接受学位之必要居住期限者 , 均得登记为国 会议员选举人 ;
( 三)凡具下列条件之女子 , 均得登记为各该地方政府选举区域之地方政府选举人 :
1 、有与男子登记之同等资格者 ;
2 、因与夫居住于同一处所内而取得登记资格并已满三十岁且不受各项无行为能力之限制者。为 实施本项之规定起见 , 凡海军或陆军投票人因军役 而取得之住所资格而登记者 , 应依其资格以居民论。
第五条
( 一 ) 凡适用本条规定之人 ( 本法称为海军或陆军投票人 ), 因服军役而应依据本条之规定而取得 必要之资格者 , 应登记为各该选举区之国会议员选举人。
前项规定登记之选举权为其他登记权外之增 加权利。各海军或陆军投票人 , 除以规定程式之声 明书 , 声明已取必要步骤防止依据前项规定在其他 各区登记者外 , 不得依其实际住址资格 , 在各该选 举区登记 ;
( 二 ) 凡依规定程式并按规定程序证明呈具之 声明书声明其因服军役而各该选举区内应得有选 举资格者 , 如无相反证据 , 应即认为充分 ;
( 三 ) 凡已满本法规定之年龄而不受各项法定 无行为能力之限制并具下列条件之一者 , 应适用本条之规定 :
1 、为国皇服陆海空军役而受领全饷者 ;
2 、在国外或海上为国皇参加战争 , 其役务系下 列情形之一者 :
(1) 海军或陆军性质之役务 , 其饷给由议会核 准之经费中发给 , 或 ( 军役开始时居住于大英帝国 境内 ) 由国皇之自治殖民地各部之公款发给者 , 或 充商务海员领港或渔员者 , 并包括此项商舰或渔舰 之船长及学徒 ;
(2) 担任英国红十字会各种工作 , 或服务在英 吉利之耶路撒冷圣约翰教堂或宗旨相同之其他机 关者 ;
(3) 担任经海陆军军事参议院或空军军事参议 院认为在战争上关系全国之重要工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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