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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罪的主体

第四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一节 教学目的和要求 通过本章的学习,理解破坏社会市场经济秩序罪的概念及与此类犯罪做斗争的意义;掌握各种具体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犯罪的构成要件、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故意犯罪停止形态和共犯问题的认定、各具体犯罪的处罚原则、一罪和数罪的界限等理论知识。重点掌握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走私罪;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金融诈骗罪;危害税收征管罪;侵犯知识产权罪;扰乱市场秩序罪等罪名。 第二节 理论知识概要 一、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概念和构成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是指违反国家经济管理法规,在市场经济运行或经济管理活动中进行非法活动,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本类犯罪的主要构成特征包括: 1.本类犯罪的客体,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是指国家通过法律对由市场进行资源配置的经济运行过程进行调节和实行管理所形成的正常、协调和有序的状态。 2.本类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市场经济管理法规,在市场经济运行或经济管理活动中进行非法活动,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国家市场经济管理法规的范围很广,其内容涉及商品生产、交换、分配、消费的各个环节。这些市场经济管理法规是国家用以规范人们经济行为、保护公平竞争、稳定市场经济秩序、加强宏观调控和保护公民权益的有力手段。而本类罪都是在市场经济活动的过程中发生的违反一定经济管理法规的行为。同时由于违反的经济管理法规的不同,其行为方式也是多种多样的,其中绝大多数犯罪只能以作为的方式实施,只有少数犯罪表现为不作为的方式,如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等。 3.本类犯罪的主体,是自然人或者单位。本章多数犯罪的主体属一般主体,但也有不少犯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作为本类罪的单位犯罪主体,包括两种情况:一是法律仅仅规定某种犯罪主体为单位,而没有具体指明什么单位;二是法律明文规定某种犯罪主体为何种单位,如“公司”、“公司、企业”等。对后一种情况而言,如果不是法定单位,则不可能构成该种犯罪。 4.本类犯罪的主观方面,对于绝大多数具体犯罪来说是出于故意。一部分犯罪还要求具有牟利的目的、非法占有的目的或其他目的,如高利转贷罪,法律规定“以转贷牟利为目的”,集资诈骗罪等,法律规定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只有个别犯罪主观方面只能是过失。 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种类 根据《刑法》第140—231条和全国人大常委会1998年《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的规定,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具体包括97种犯罪。在立法上以节的形式分为8个次类犯罪,具体是:(1)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2)走私罪;(3)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4)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5)金融诈骗罪;(6)危害税收征管罪;(7)侵犯知识产权罪;(8)扰乱市场秩序罪。 三、本章重点罪名介绍 (一)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行为。本罪的主要构成特征是: 1.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制度和消费者的合法利益。本罪中生产、销售的对象是伪劣产品。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行为。销售金额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出售伪劣产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刑法》第140条规定的销售金额3倍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已满16周岁并具备辨认控制能力的自然人和单位均可以构成本罪,具体指从事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 4.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生产、销售的是伪劣产品而予以生产或者销售。主观上出于过失,不构成本罪。 我国刑法除规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外,还特别规定了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等8种犯罪。上述假药、劣药、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等伪劣产品,属于特殊的伪劣产品。 生产、销售特殊种类的伪劣产品的犯罪,当然也可能触犯《刑法》第140条规定的生产、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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