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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股权投资的相关法律问题
PE股权投资的相关法律问题 二〇一二 年 九 月 目录 第一部分 PE投资的退出 第一部分 PE投资的退出 最主要退出途径: IPO; 其他途径 企业重组; 股权转让; 其他。 第一部分 PE投资的退出 第一部分 PE投资的退出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其他法律 第一部分 PE投资的退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股东权利 知情权(《公司法》第34条、第98条) 撤销权(《公司法》第22条) 分红权(《公司法》第35条) 解散权(《公司法》第44条、第104条、第181条、第183条) 累积投票权(《公司法》第106条) 代表诉讼权(《公司法》第152条) 第一部分 PE投资的退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股权/股份转让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三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第五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第二节股份转让 转让情形:协商转让、公司改制重组、高管股权激励等 第一部分 PE投资的退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法人治理结构 有限责任公司 治理结构:股东会/一人股东、董事会/执行董事、监事会/监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二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股份有限公司 治理结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证券类型 股票 公司债券 政府债券 证券投资基金 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 第一部分 PE投资的退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公开发行 《证券法》第十条 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 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第一部分 PE投资的退出 部门规章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第32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61号) (《首发办法》及《创业板首发办法》关于中小板、创业板上市的主要条件请参见“第二部分 中国境内中小板和创业板上市条件比较”) 第一部分 PE投资的退出 证监会审核指导意见 《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中国证监会) 如: 第1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的理解和适用 第3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发行人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的适用意见 第一部分 PE投资的退出 证监会审核指导意见 《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 ) 如: 第5号—关于已通过发审会拟发行证券的公司会后事项监管及封卷工作的操作规程 第8号—关于发行人报送申请文件后变更中介机构的处理办法 第16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专项复核的审核要求 第一部分 PE投资的退出 证监会审核指导意见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 如: 第1号―招股说明书 第9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 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第27号——发行保荐书和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第一部分 PE投资的退出 证券交易所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第一部分 PE投资的退出 第一部分 PE投资的退出 第一部分 PE投资的退出 第一部分 PE投资的退出 第一部分 PE投资的退出 发行人的主体资格 股份制改造 母公司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非合并报表)整体折合为股份公司股本; 由具有证券从业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作价,并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验资机构进行验资; 第一部分 PE投资的退出 发行人的主体资格 出资瑕疵 主要分为出资不实和出资程序存在瑕疵 解决方式:(1)原股东补足;(2)置换 ;(3)若是程序瑕疵,由申报时审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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