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服务提供者证明书》部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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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服务提供者证明书》部分

附錄一 《安排》及其各補充協議中毋須 香港服務提供者向內地有關審核機構遞交《香港服務提供者證明書》的優惠待遇 服務行業/類別 毋須以《香港服務提供者證明書》取得有關具體承諾的優惠待遇(註一) 法律服務 法律服務(續) 《安排》附件4表1 允許內地律師事務所聘用香港法律執業者?a.,被內地律師事務所聘用的香港法律執業者不得辦理內地法律事務。 允許已獲得內地律師資格的15名香港律師在內地實習並執業,從事非訴訟法律事務。 允許香港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按照《國家司法考試實施辦法》參加內地統一司法考試,取得內地法律職業資格。 允許第3條所列人員取得內地法律職業資格後,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在內地律師事務所從事非訴訟法律事務。 對香港律師事務所(行)在深圳、廣州設立的代表處的代表無最少居留時間要求。香港律師事務所(行)在除深圳、廣州以外的內地代表處的代表每年在內地的最少居留時間為2個月。 a. 香港法律執業者是指香港大律師和律師。 《安排》補充協議附件3 香港律師因個案接受內地律師事務所請求提供業務協助,可不必申請香港法律顧問證。 《安排》補充協議二附件2 獲准在內地執業的香港居民,只能在一個內地律師事務所執業,不得同時受聘於外國律師事務所駐華代表機構或香港、澳門律師事務所駐內地代表機構。 《安排》補充協議三附件 允許取得內地律師資格或法律職業資格並獲得內地律師執業證書的香港居民,以內地律師身份從事涉港婚姻、繼承案件的代理活動。 允許香港大律師以公民身份擔任內地民事訴訟的代理人。 允許取得內地律師資格或法律職業資格的香港居民,在內地律師事務所設在香港的分所,按照內地規定的實習培訓大綱和實務訓練指南進行實習。 《安排》補充協議六附件 允許具有5年(含5年)以上執業經驗並通過內地司法考試的香港法律執業者(註二),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和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申請律師執業人員實習管理規則(試行)》的規定參加內地律師協會組織的不少於1個月的集中培訓,經培訓考核合格後,可申請內地律師執業。 會計、審計和簿記服務 《安排》附件4表1 對已持有內地註冊會計師執業資格並在內地執業的香港會計師(包括合夥人)每年在內地的工作時間要求比照內地註冊會計師實行。 《安排》補充協議附件3 允許香港會計師在內地設立的符合內地《代理記賬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的諮詢公司從事代理記賬業務。從事代理記賬業務的香港會計師應取得內地會計從業資格證書,主管代理記賬業務的負責人應當具有內地會計師以上(含會計師)專業技術資格(職稱)。 香港會計師在申請內地執業資格時,已在香港取得的審計工作經驗等同於相等時間的內地審計工作經驗。 《安排》補充協議五附件 同意在香港設立內地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考點。在深圳市、東莞市辦理香港報考內地會計從業資格考試各項事宜並設置考場,考試廣東省頒發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工程服務 集中工程服務 城市規劃和風景園林設計服務(城市總體規劃服務除外) 《安排》補充協議五附件 允許取得內地註冊城市規劃師資格的香港專業人士在廣東省註冊,不受在香港註冊與否的限制。 允許取得內地監理工程師資格的香港專業人士在廣東省註冊,不受在香港註冊執業與否的限制。 建築及相關工程服務 (CPC 511, 512, 513(註三), 514, 515, 516, 517, 518(註四)) 《安排》補充協議六附件 自本協議簽署之日起(即2009年5月9日),對於已取得內地資質的港資建築業企業,在新的《建築業企業資質標準》(註五)頒佈前,原建設部關於港資建築業企業資質審查中對港籍項目經理的認定政策不變,港籍項目經理在原受聘港資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中仍然有效。 在新的《建築業企業資質標準》頒佈後,允許原認定的港籍項目經理在該標準頒佈前已承接或開工的工程項目中,繼續作為項目經理直至項目竣工。 醫療及牙醫 服務 醫療及牙醫 服務(續) 《安排》附件4表1 具有香港特別行政區合法行醫權的醫師在內地短期執業的最長時間為3年。短期執業期滿需要延期的,可重新辦理短期執業。 允許香港大學和香港中文大學的醫學(西醫)專業畢業的香港永久性居民,在香港完成了1年的實習期並已取得香港合法行醫權後,參加內地的醫師資格考試。成績合格者,發給內地的《醫師資格證書》。 允許香港大學的口腔(牙醫)專業畢業的香港永久性居民,已取得香港合法行醫權並執照行醫一年以上後,參加內地的醫師資格考試。成績合格者,發給內地的《醫師資格證書》。 允許具有內地國務院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認可的全日制高等學校醫學(西醫)專業本科以上學歷的香港永久性居民,在香港通過執業資格試後,完成了1年的實習期並已取得香港合法行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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