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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理学

《法学通论·法理学》 课程说明 《法理学》课程是学习法学的基础课程。 主要介绍关于法的和与法相关的基本理论,为其他法学专业课程奠定坚实的基础。课程的理论性很强,很抽象。 该课程的学习,着重培养学生的法学学习方法、法律思维方式;养成阅读和作阅读笔记的习惯和文献资源的检索和利用能力。 关于本课程的学习条件 (一)图书馆资料 (二)报纸等媒体资料 (三)网络资源 本课程的学习内容 第一讲 导论(法学、法律现象、法理学) 第二讲 法的概念 第三讲 法的历史类型和法系 第四讲 法的要素 第五讲 法律关系 第六讲 法治 本课程考核方式 平时成绩+期末考试成绩 闭卷考试 第一讲 导论 法学与法理学 一、法学的概念 法学是专门以法律现象及其规律为研究对象的知识和学科的总称。 二、法律现象 【材料1】 历史学者冯尔康先生写过一本历史著述,称作《清人生活漫步》,专门叙述中国清朝时期的微观社会生活。在这本书中,我们看到的不是清朝帝王更替政权交换的“大历史”,而是方方面面的生活细节的“小历史”。 作者提到,清朝初年,相当一批文职官员十分喜好文字写作,由于笔耕不辍、年年勤奋,遂有大批上乘的文字作品不断问世。书中举出了大量的实例予以说明。通过作者的描述解释,我们可以发现文职官员喜好文字写作是种生活习性。 作者另外提到,清朝康熙、雍正、乾隆年间,长江中游地区和长江三角洲出现过频繁的米布交易。长江中游地区生产大米,但是缺乏布匹,而长江三角洲地区织布技术异常发达,只是粮米略显拮据,于是民间便开始了大面积的米布交换。这是重要的市场经济往来。值得注意的是,随着米布市场交易的发达,民间的各种娱乐消费方式随之而来,出现了打牌、礼佛、叫堂会、迎神赛会,等等。政府有时不悦的将其称为“淫糜”。 此外,作者描述了清朝时期的婚事现象。在作者的描述中,清人结婚的年纪通常是较小的。男性16岁以后即可迎娶,女性14岁以后就能出嫁。这对于我们现代人来说是不以想象的。以顺治皇帝为例,他在14岁结婚。以康熙皇帝为例,他在12岁娶妻。后来,清朝政府明确颁布正式规定,男子16岁、女子14岁为法定婚龄(皇帝自是除外),全体臣民遵此办理。 在这本书中,作者还为读者讲述了“寡妇改嫁”的实际状况。在清朝,信奉“贞节烈女”从一而终者有之,但是由于种种原因改嫁者亦有之。在某些地方,比如上海,根据同治《上海县志》记载,妇女改嫁者已是“十之八九”。妇女能否改嫁在当时是个十分复杂的事情,不能一概而论。不奇怪,对于妇女改嫁的问题,当时已出现了许多论争的分歧意见。 法律现象 (一)社会——社会现象分为许多种——法律现象是其中一种 (二)法律现象是反映法的存在和运作的现象。 三、法理学的研究对象 法理学研究的对象主要是法和法学的一般原理(哲理)、基本的法律原则、基本概念和制度以及这些法律制度运行的机制。具体而言,法理学研究的主要问题包括: (1)什么是“法”?“法”以什么形式存在?我们在哪里去找到或者能够找到“法”? (2)“法”为什么有效?它为什么具有强制性? (3)我们如何看待“法”的本质和价值? (4)“法”有什么作用?它要达到什么目的?“法”是可有可无的吗? (5)“法”是为谁服务的?“法”与道德、正义、政治、社会实践或者与赤裸裸的暴力之间有什么联系?“法”在多大程度上体现公正或者能够体现公正? (6)谁(有权)创造“法”?“法”是怎样适用和发展的?我们为什么应当遵守法律? 四、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作用与地位 法学体系,也称为“法学分科的体系”,即由法学各个分支学科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在整个法学体系中,法理学居于非常独特的地位:一方面,法理学所研究的是法的一般原理、原则、概念、制度,这种研究对象与人类的生活式样、理念、价值和人文的总体精神息息相关。另一方面,从法学体系的内部关系看,法理学在整个法学体系中具有“基础理论”的地位。 第二讲 法的概念 时间是什么? 如果无人问我则我知道, 如果我欲对发问者说明则我不知道。 ??????????????????? ——圣. 奥古斯丁 一、法的定义 【材料2】 在古希腊悲剧家索福克利斯的著名悲剧《安提戈涅》中,我们可以读到一个故事。 故事发生在底比斯。主人公名叫安提戈涅,一位女性。她的一个哥哥在一次战争中背判了自己的城邦,并且在战争中已经死亡。国王宣布命令,将背叛自己城邦的叛徒暴尸田野,同时,下令宣布谁将叛徒埋葬便被处以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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