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所引发的法律问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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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所引发的法律问题

交通事故所引發的法律問題解析 (轉錄自台北市警察局交通大隊網站) ■前言 交通事故可謂當前極普遍的問題,大多數人都有交通事故的經驗,但由於一般社會大眾較缺乏法律素養,一旦遭遇交通事故尤其面對交通事故引發的法律責任問題,往往不知所措。例如「被撞受傷,但肇事對方不理怎麼辦?」「車輛遭撞損,肇事對方不賠怎麼辦?」「肇事死、傷的賠償行情如何?」「交通事故未和解要不要坐牢?」???等,這些因交通事故引發的法律責任問題,都有待適當的處理解決。交通事故究竟會引發那些法律責任問題呢?事實上,任何一件交通事故發生後,總不外乎引發「刑事責任」、「民事責任」、「行政責任」三項法律責任問題。為能建立交通事故處理人員正確、完整的觀念,適時協助民眾解決困惑,以下各節將就交通事故引發的法律責任問題作進一步的探討: 車輛肇事鑑定單位 ■全國車輛肇事鑑定單位 台北市覆議會 (02)2723-7684 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肇事鑑定課) (02)2365-8270 台灣省覆議會 (049)359831 基宜區鑑定會 (039)541567 台北縣區鑑定會 (02)2688-8283 桃園縣區鑑定會 (03)362-5782 竹苗區鑑定會 (03)531-9312 台中縣區鑑定會 (04)526-5702 台中市區鑑定會 (04)231-9189 南投縣區鑑定會 (049)233-208 彰化縣區鑑定會 (04)786-4221 嘉雲區鑑定會 (05)276-9474 台南區鑑定會 (06)267-9863 高屏澎區鑑定會 (07)761-2215 花東區鑑定會 (038)534-500 高雄市覆議會 (07)729-4609 鑑定會 (07)722-4822 行政責任 【一、定義】 交通事故引發的「行政責任」係指交通事故發生過程中,肇事人有違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等法令之不當行為,依規定應接受罰鍰、 記點、講習、吊照等行政罰的責任。 【二、種類】 (一)吊銷駕駛執照: 例如因酒醉或患病而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撞傷正執行交通勤務中之警察者;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因而致人死亡者;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不立即採取救護或其他必要措施,並向警察機關報告而逃逸等,依處罰條例規定應吊銷其駕駛執照。 (二)吊扣駕駛執照: 例如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因而肇事致人重傷者,依處罰條例規定應吊扣其駕駛執照3個月至6個月。 (三)吊扣汽車牌照: 例如汽車依本條例規定記違規紀錄於3個月內共達3次以上者,吊扣其汽車牌照1個月。 (四)罰鍰: 汽車駕駛人肇事如有違反處罰條例之行為,應依法科處罰鍰 (五)記點: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記違規點數3點,另汽車駕駛人肇事,如有違反處罰條例第63條第1項所列條款之一者,除依原條款處罰鍰外,並予記點。例如超速行駛肇事,除處新台幣1200元以上2400百元以下罰鍰外,並記交通違規1點。汽車駕駛人在6個月內違規記點共達6點以上者,吊扣其駕駛執照1個月;1年內經吊扣駕駛執照2次,再違規應記點時,吊銷其駕駛執照。 (六)講習: 汽車駕駛人駕車違規肇事,致受吊扣駕照處分或記點者,應施以定期講習。 【三、處理】 交通事故現場處理完畢,肇事當事人如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6條之規定,處理人員當場即依規定扣留肇事駕駛人相關證照,並發給代保管物件臨時收據。處理單位應於30日查明肇事駕駛人是否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所規定之情事。如有違規,應填「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舉發之。肇事駕駛人的行政責任與刑事責任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0條規定應分別處理。例如肇事致人於死並逃逸,則刑事責任部分移送該管地方法院檢查署偵辦,行政責任則逕由公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依處罰條例規定吊銷其駕駛執照,不必等刑事責任法院判決確定再行吊銷其駕駛執照。肇事人不服公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裁罰之條件,得提出申訴,倘仍不服處罰,得於接到裁決翌日起20日內,向管轄地方法院交通法庭聲明異議。不服交通法庭之裁定,得為 抗告。但不得再抗告。 民事責任 【一、定義】 交通事故引發的「民事責任」係指交通事故發生過程中,肇事人有不當的肇事行為致生損害時,所必須擔負民事上的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倘若肇事人無故意或過失,則無賠償責任。 【二、賠償義務人】 交通事故案件賠償義務人除肇事人外,尚包含其他相關賠償義務人分述如下: (一)肇事人: 1.肇事人因個人不當肇事行為致他人身體、生命遭受損害,應依民法第184條侵權行為之規定負賠償責任。 2.二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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