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行政类科考试录取人员分发任用作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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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行政类科考试录取人员分发任用作业

考試分發 三、人事行政類科考試錄取人員分發任用作業 一、項目編號 二、法令依據 (一)公務人員考試及格人員分發辦法。 (二)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三)各項特種考試規則及訓練辦法等有關規定。 (四)公務人員任用法。 三、處理流程 四、作業注意事項 (一)考試錄取人員經分配後,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重大事由經用人機關准予延期報到者,得於准予延期通知送達之次起日內報到。 未於規定時間內報到接受訓練或於訓練期間中途離訓者各用人機關學校函送保訓會廢止受訓資格 (三)受訓人員經訓練期滿成績及格者,各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應於受訓人員訓練期滿7日內,至請證資訊管理系統進行請證作業,並通知考試錄取人員至請證資訊管理系統登入畫面點選「證書費繳款」,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登入,選擇列印繳款單(可至便利商店、郵局或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臨櫃繳款)、ATM轉帳或網路信用卡等方式繳款,完成後將繳費證明交付服務機關人事單位確認繳款。 (五)試用人員於試用期滿時,由主管人員考核其成績,經機關首長核定後,依送審程序,送銓敘部銓敘審定;其試用成績不及格者,於機關首長核定前,應先送考績委員會審查。 註1:至用人機關實務訓練 權責單位 人事室 作業說明 注意事項 一、依「公務人員考試及格人員分發辦法」第12條規定,考試錄取人員經分配後,應於報到通知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向用人機關報到。如分配之職缺屬預估缺者,則由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於職務出缺後,再行通知錄取人員於指定期限內前往報到接受訓練。又錄取人員如有不可抗力或其他重大事由,擬申請延期報到者,應於報到通知送達之次日起5日內向用人機關提出,經由用人機關准予延期報到者,得於准予延期通知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報到,並以實際報到之日為訓練開始日期。(上開所稱不可抗力事由,依最高法院88年度判字第72號判決及法務部88年2月12日法律字第002079號函略以,所謂不可抗力,係指外界力量,如地震、天災等,非人力所能抵抗者;如權利人突然罹患重病或車禍受傷等個人因素,亦包括在內)。 二、各機關原列考試任用計畫之職缺,於考試錄取人員報到後,則原僱用之約僱人員應如何處理:(銓敘部民國96年02月01日部銓三字第0九六二七四七九九六號函) (一)於考試錄取人員報到後,應即解僱。 (二)依「考試及格人員分發辦法」第10條規定,考試錄取人員經分配後,應於接到報到通知後10日內報到,未獲分配考試及格人員或考試及格人員未報到,應於公布分配結果後第11日解僱。 (三)分發機關依規定得指定報到日期,應於錄取人員實際應報到日之前1日解僱。 三、實務訓練機關學校應於錄取人員報到「當日」,至保訓會全球資訊網站之「請證資訊管理系統」(置於.tw首頁便民服務資訊)登入後,於「分發人員管理/分發人員下載作業」項下,匯入錄取人員基本資料,並須填載「報到日期」及「基礎訓練地區」欄位,俾利錄取人員調受基礎訓練。如無分發人員資料可匯入,應先至「分發人員管理/分發人員維護作業」項下,新增該錄取人員基本資料,再據以填載。 四、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應於錄取人員報到後7日內,於前款之「請證資訊管理系統」之「實務訓練管理/實務訓練計畫表上傳」項下,上傳實務訓練計畫表至保訓會及文官學院,並將該計畫表另以電子郵件傳送至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training@.tw )。 五、當事人如有免除〈應全部、應部分、得免除〉基礎訓練事由,應由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於錄取人員報到後10日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函送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核准免除基礎訓練。 六、當事人如有縮短實務訓練事由,得於分配機關學校(構)學校報到後1個月內,檢具銓敘部銓敘審定函(未送審人員檢具相關證件)及在職(離職)證明(影本)等相關文件,向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提出申請,並由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函送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核准縮短實務訓練,逾期不予受理。 相關文件 1.考試錄取人員實務訓練計畫表 2.考試錄取人員縮短實務訓練申請書 3.考試錄取人員免除基礎訓練申請書 4.考試錄取人員應予免除基礎訓練人員清冊 註2:實務訓練機關學校評定為實務訓練成績不及格者 權責單位 人事室 作業說明 注意事項 一、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評定為實務訓練成績不及格者,由實務訓練機關 (構)學校函送保訓會,由保訓會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核定為成績不及格。 (二)成績評定如有違反訓練法令或不當之情事,得敘明理由退還原實務訓練 機關(構)學校重新評定、准予延長實務訓練期間或逕予核定為成績及 格。 二、於保訓會核定實務訓練成績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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