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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方法与案例分析.ppt
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方法与案例分析 纳税评估方法 对纳税人申报的纳税资料和税务机关采集的纳税资料进行案头的初步审核比对,以确定进一步评估分析的方向和重点——项目分析法; 通过各项指标与相关数据的测算,设置相应的预警值,将纳税人的申报数据与预警值相比较——指标分析法; 将纳税人申报数据与财务会计报表数据进行比较、与同行业相关数据或类似行业同期相关数据进行横向比较; 将纳税人申报数据与历史同期相关数据进行纵向比较; 根据不同税种之间的关联性和勾稽关系,参照相关预警值进行税种之间的关联性分析,分析纳税人应纳相关税种的异常变化; 应用税收管理员日常管理中所掌握的情况和积累的经验,将纳税人申报情况与其生产经营实际情况相对照,分析其合理性,以确定纳税人申报纳税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 通过对纳税人生产经营结构,主要产品能耗、物耗等生产经营要素的当期数据、历史平均数据、历史配比数据、同行业平均数据以及其他相关经济指标进行比较,推测纳税人实际纳税能力。 申报表主要逻辑关系及基本结构 主要逻辑关系 只有一个主表,并和所有附表构成一个完整的纳税申报体系,适用于所有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同时明确了主表与附表、附表与附表之间的勾稽关系。 基本结构 分为表头项目、收入总额、扣除项目、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和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五个部分,具体反映纳税人的基本信息和年度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计算过程。 新申报表结构 收入项目评估 销售(营业)收入评估 投资收益评估 投资转让净收益评估 补贴收入评估 其他收入评估 销售(营业)收入评估 一、主营业务收入 销售商品 提供劳务 让渡资产使用权 建造合同 二、其他业务收入 材料销售收入 代购代销手续费收入 包装物出租收入(含逾期押金) 其他 三、视同销售收入(自产委托加工产品视同销售的收入、处置非货币性资产视同销售收入、其他) 自产、委托加工产品视同销售收入(对内) 财税字[1996]79号: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时,应视同对外销售处理。 处置非货币性资产视同销售的收入(对外) 国税发[2000]118号:用部分经营用的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 总局6号令 用非现金资产抵债。 国税发[2003]45号:用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捐赠。 投资收益评估 投资方企业所得税税率低于被投资方企业的,不退还所得税。投资方先将分回的现金股息、股票股息和其他形式的分配额不还原为税前利润计入投资收益。然后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作免于补税的投资收益扣除。 投资方企业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的 应补税投资收益已缴所得税额=从投资方分回应补税的投资收益÷(1-被投资方实际适用税率) ×被投资方实际适用税率 境内投资所得抵免税额=从投资方分回应补税的投资收益÷(1-被投资方适用税率) ×被投资方适用税率 投资方企业税率等于被投资方企业 投资转让净收入的评估 投资转让净收入的来源渠道有二: 一是各项投资资产转让、出售、处置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性资产和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之和)扣除相关税费后的金额。 二是“推定投资回收”。 被投资企业对投资方企业的分配支付额(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股票) 被投资企业对投资方的分配支付额,如果超过被投资企业的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而低于投资方的投资成本的,视为投资回收,应冲减投资成本;超过投资成本的部分,视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权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其他收入评估 受赠方接受捐赠 国税发[1994]132号 企业可将接受的捐赠收入转入企业资本公积金,不予计征所得税 财税[1997]77号 接受时: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出售或清算时:计入。 国税发[2003]45号 企业接受捐赠的货币性资产,须并入当期的应纳税所得 企业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须按接受捐赠时资产的入帐价值确认捐赠收入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依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税发[2004]82号 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转让所得、债务重组所得、捐赠收入,占应纳税所得50%及以上的,才可以在不超过5年的期间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 。 销售(营业)成本评估 主营业务成本 销售商品成本、提供劳务成本、让渡资产使用权成本、建造合同成本 其他业务成本 材料销售成本、代购代销费用、包装物出租成本、相关税金及附加、其他 视同销售成本 自产委托加工产品视同销售成本、处置非货币性资产视同销售成本、其他视同销售成本 主营业务成本变动率 主营业务成本变动率与主营业务收入变动率配比分析 所得税贡献率=应纳所得税额÷ 主营业务收入× 100% 销售(营业)税金及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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