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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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规范

全国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规范 (试行) 按照《商务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试点指导意见的通知》(商秩字[2010]279号)精神,为进一步明确试点工作任务与要求,特制定本规范。本规范规定了全国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的建设目标、基本原则、总体框架、追溯流程、追溯实现方式及信息采集、传输、应用等内容,明确了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的基本准则和要求。适用于中央、省级追溯管理平台和试点城市流通追溯体系的建设和验收。 一、建设目标及原则 (一)建设目标。 以信息技术为手段,以法规标准为依据,以发展现代流通方式为基础,建设以中央、省、市三级追溯管理平台为核心,以生猪屠宰环节、批发环节、零售环节、消费环节及“产销对接”核心企业追溯子系统为支撑,以追溯信息链条完整性管理为重点的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实现肉类蔬菜来源可追溯、去向可查证、责任可追究,强化政府公共服务、行业自律和消费者监督相结合的长效机制,提升流通行业食品安全保障能力。 注:虚线框表示的产地追溯子系统不作硬性要求,各试点城市可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建设。 (二)建设原则。 1.统一技术标准,实现互联互通。各试点城市按照商务部制定的统一标准,开展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实现统一采集指标、统一编码规则、统一传输格式、统一接口规范、统一追溯规程“五统一”,确保不同城市、不同追溯技术模式信息互联互通。 2.探索多元模式,推行成熟技术。全面推行技术成熟、成本易控制的IC卡为信息传递载体,将各流通节点信息相关联。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根据当地不同包装程度、流通模式及经营者信息化水平,探索采用无线射频识别(RFID)、条码、CPU卡等技术模式。鼓励企业结合内部管理需要,集成应用有特色的信息化解决方案。 3.改造交易流程,支撑行业管理。加强配套法规制度建设,强化市场准入管理和经营主体责任控制,运用信息化技术,以批发市场电子化结算为重点,推进流通节点内部管理信息化,优化交易流程,实现索证索票、购销台账制度的电子化,为行业管理和执法监管提供支撑。 4.制定适度目标,逐步稳妥扩展。既着眼当前追溯需求,又顺应物联网发展趋势,尽量采用模块化设计,构建合理技术架构,为技术升级预留空间。在全面覆盖大型批发市场、机械化定点屠宰企业、标准化菜市场的基础上,加快发展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等现代流通方式,不断扩大追溯体系覆盖面。 二、政府追溯管理平台 按照“统一规划、统一标准、分级建设、分级管理”的原则,建设中央、省、市三级追溯管理平台,形成上下贯通、协调运作、功能互补的全国追溯管理工作体系,作为政府部门开展流通追溯管理和公共信息服务的工作载体。 (一)中央追溯管理平台。 商务部负责建设与管理中央追溯管理平台,作为试点城市间的数据交换中心,全国追溯信息的集中管理中心,以及全国追溯体系日常运行的指挥调度中心。平台具体功能如下: 1.汇总全国流通节点主体信息。 建立全国肉类蔬菜流通经营主体信息库,汇总各试点城市定点屠宰企业、批发市场、零售市场(含标准化菜市场和超市,下同)、团体采购单位、“产销对接”核心企业等流通节点主体基本信息,并按主体性质、主体类型、所属地区等进行存储和检索。 2.汇总各试点城市追溯信息。 建立以试点城市为网格、以流通节点为基本单元、以交易过程信息为基本内容的全国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信息库,汇总试点城市上报的追溯信息,按城市、流通节点、经营主体、批次等项目进行分级存储和检索,集成跨区域的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信息链条。 3.对试点城市进行管理考核。 建立全国统一的试点城市追溯工作考核管理制度,制订工作动态考核指标,定期对各试点城市追溯工作进行考核和评估,实现按季度或按月对各试点城市追溯管理平台信息传送的及时性、规范性、真实性、连续性的横向比较和纵向分析。 4.开展全国追溯信息综合分析利用。 按照全国肉类蔬菜流通行业管理需要,建立统计分析指标体系和分析模型库,设定具体的统计分析项目,按日、周、月、年等周期,分品种、数量、价格等指标,综合运用同比、环比、走势、排行等方法进行统计分析。 5.提供公共信息服务。 在中国市场秩序网设立专门窗口,发布有关追溯信息和问题肉类蔬菜警示信息,引导消费。通过网络、12312热线、短信等渠道,为交易主体和消费者提供查询和举报投诉服务。 (二)省级追溯管理平台。 在中央追溯管理平台开设省级追溯工作窗口,作为省级开展追溯管理的工作平台,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监控本省试点城市追溯体系运行情况,并开展相关数据应用。 建设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的城市达到一定数量的地方,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可根据当地工作需要,参照中央追溯管理平台模式,自行建设省级追溯管理平台,承担全省数据统计汇总、信息综合开发利用及对城市进行监督考核等功能。试点城市将相关数据信息同时传送中央追溯管理平台和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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