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卫生与医疗服务.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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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卫生与医疗服务

* 血站临床用血的采集供应 1 、抽查市中心血站,了解全市临床用血的采集供应情况 查验《血站执业许可证》、《工作人员培训上岗证》; 2 、对献血者进行健康检查,执行《献血者健康检查标准》情况,查看体检、检测登记资料; 3 、对采集的血液进行检验时,使用有生产单位名称、生产批准文号和国家检定合格的诊断试剂情况,查看诊断试剂标识,自身检测质量控制资料; 4 、查看血站临床用血采集、供应资料。无偿献血量、自愿无偿献血量占临床用血量比例; 5 、卫生行政部门来血站对采供血的监督管情况。寻问来血液中心检查次数,是否发现有违法情况; * 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非法医疗广告基本概念: 非法行医(无证行医)是指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执业医师法》、《护士管理办法》等医疗卫生法律法规,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和不具备行医资格的人员违法进行的医疗活动,以及虽具有行医资格,但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擅自开展的医疗活动。 非法采供血是指违反《献血法》、《血站管理办法》等医疗卫生法律法规,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行为。 非法医疗广告是指医疗广告行为人违反《广告法》、《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发布医疗广告的违法行为。违法医疗广告大多是利用专家、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存在不科学的表述,误导消费者。 * * 整治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非法医疗广告工作要求: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非法医疗广告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和非法采供血专项整治是国务院部署开展的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重点内容之一,作为一项民心工程列为各级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在国务院统一领导下,地方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高度重视、密切配合、真抓实干,专项行动(整治)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为人民群众就医安全提供了可靠的保障。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工商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严格依法履行工作职责,制定工作计划和方案,加强对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和非法医疗广告的监管,推动工作落实。 各部门间建立工作机制定期会商,加强部门间信息通报。加强部门联动,经常性开展联合执法,共同查办案件,形成综合整治的工作氛围,震慑违法犯罪分子。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与公安机关做好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衔接,加大打击刑事犯罪力度;工商行政部门与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医疗广告监管,严肃查处违法医疗广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查处非法行医案件中涉及违法药品时,按照程序移交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理;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加强与有关行业协会学会沟通协调,指导协会学会组织开展有关法律法规知识培训,增强医疗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依法执业意识;加强军地协调配合,对于涉嫌假冒军队医疗机构、医务人员非法行医的,军队和地方有关部门统一行动,齐抓共管,确保查处到位。 * * 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非法医疗广告评价标准:建成区区域内无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医疗机构内无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诊疗活动中无超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准范围的执业行为。采供血机构无非法采集血液、原料血浆行为;辖区内无组织他人卖血(浆)或以暴力胁迫及其他方法迫使他人卖血浆的“血头、血霸”犯罪行为;单采血浆站无手工采集、跨区域采集、超量频繁采集和冒名顶替采集原料血浆等违法行为;血液制品生产单位无违法收购原料血浆的行为。各种媒体及医疗广告宣传场所,医疗广告行为人无未经出证或超出《医疗广告证明》核准内容发布医疗广告;医疗广告中无夸大疗效,宣传保证治愈的宣传内容;无对医疗机构名称、资质、荣誉、规模、医资力量等作虚假宣传;无以新闻形式发布医疗广告误导消费者,包括利用健康专题节(栏)目发布违法医疗广告;广告宣传中无利用患者或者专家和医生的名义作证明;无以义诊名义发布虚假违法医疗服务信息。 * * 公共卫生与医疗服务的8条标准(7) 指标七:(三十六)社区卫生服务 每个街道办事处范围或3-10万服务人口设置一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每个乡镇设置一所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标准化建设达标率达到95%以上。 2010版本没有此内容 统计年鉴 现场观察、资料查看、人员访谈 * 一、标准169 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的要求,设置公益性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加强基层卫生服务工作。每个街道办事处范围或3~10万服务人口设置一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每个乡镇设置一所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 * 核查重点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数设置达标 城区: 每个街道办事处范围或3~10万服务人口;设置至少一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不是社区卫生服务站) 农村: 每个乡镇设置;至少一所;政府举办【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教育、民政、公安等政府机关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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