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人员特种考试原住民族考试分发作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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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人员特种考试原住民族考试分发作业

2.考試分發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原住民族考試分發作業 法令依據 標準作業程序 二、標準作業程序 三、注意事項 一、調查考試需用名額: 每年申辦1次考試,並於請辦考試年度之初,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原民會)通函原住民地區或辦理原住民族事務之中央及地方所屬機關(構)、學校調查缺額,用人機關提報考試職缺正本送該會初核、副本送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總處)先行作業,該會以個案處理方式將初核結果函送總處據以核定列入考試職缺,並由總處函知用人機關得依「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規定約聘僱人員辦理考試職缺之業務,並副知原民會。 二、擬具考試計畫函送審議: (一)原民會彙整用人機關需求擬具申請舉辦考試計畫(包括:預定考試日期、考試等級、考試地點、類科及暫定需用名額、及格人員安置及經費來源等),函請總處審議後函送考選部。 (二) 如有職務臨時出缺,得函原民會提報增列需用名額,並副知總處。 三、考選部公告舉辦考試: 考試計畫經考選部提報考試院會審查通過後,將考試相關資訊公告於考選部網站,原民會於該會網站原民特考專區配合刊登。 四、增列需求函送審議: 原民會彙整各機關增列需求職缺,函送總處轉請考選部 提報考試院核定。 五、擬訂訓練計畫函送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核定: 原民會擬定原住民族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計畫函送保訓會核定。 六、訂定分配作業規定:  (一)擬訂分配作業資料,內容包含考試錄取人員分配作業實施計畫、錄取人員訓練計畫、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原住民族考試規則、分配作業當天遲到人員處理方式、考試職缺一覽表及委託他人代為選填志願委託書等規定。  (二)簽報機關首長核定後函送每位錄取人員並副知用人機關。 七、考試榜示: 由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原住民族考試典試委員會約於2個月後在國家考場榜示。 八、辦理選填志願: 原民會函知考試錄取人員選填職缺及分配占缺實務訓練機關。遇有同項考試同時正額錄取不同等級或類科者,應考人應擇一接受分配訓練,未擇一接受分配訓練者,由分發機關或申請舉辦考試機關依應考人錄取之較高等級或名次較前之類科逕行分配訓練。 九、錄取人員分配至用人機關實務訓練: (一)實務訓練期間用人機關應指派專人輔導,並應於實務訓練人員報到7日內,以電子郵件將實務訓練計畫送保訓會,並副知國家文官學院。 (二) 實務訓練期滿,用人機關應於訓練期滿7日內依實務訓練成績考核表評定成績後 留存。 十、請領考試及格證書: 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期滿請領考試及格證書作業要點」辦理。受訓人員經訓練期滿成績及格者,各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應於受訓人員訓練期滿並經核定成績(含基礎訓練成績)及格後7日內,使用保訓會網站請證資訊管理系統辦理請證作業申請,並造具實務訓練成績清冊,函送保訓會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 請領各種公務人員考試及格證書,應依考試院各種證書暨證明書規費收費標準,繳交證書費每張新臺幣伍佰元。各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於收到保訓會函報考試院請證函文副本時,應轉知受訓人員至保訓會網站請證資訊管理系統,選擇列印證書規費繳款單或直接至自動櫃員機(ATM)轉帳或使用網路繳費。 受訓人員復應其他公務人員考試錄取,如訓期重疊,應選擇一種考試接受訓練,完成一種考試程序,發給一種考試及格證書。 十一、分發任用: 用人機關發布人事派令任用。 四、使用書表 1、特種考試原住民族考試一等、二等、三等、四等、五等考試缺額調查表。 2、特種考試原住民族考試一等、二等、三等、四等、五等考試增列缺額調查 表。 3、考試錄取人員保留受訓資格申請書。 4、考試錄取人員補訓、重新訓練申請書。 5、考試錄取人員免除基礎訓練人員清冊。 6、考試錄取人員免除部分基礎訓練人員清冊。 7、考試錄取人員免除基礎訓練申請書。 8、考試錄取人員縮短實務訓練申請書。 9、考試錄取人員實務訓練計畫表。 10、考試錄取人員實務訓練輔導紀錄表。 11、考試錄取人員實務訓練成績考核表。 12、考試錄取人員實務訓練成績清冊。 備考 原住民地區未足額進用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之原住民相關規定: (一)進用原住民作業要點第4點第1項第1款: 原住民地區,具有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於有適當職缺時,優先予以任用。凡未足額進用須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之原住民者,除有下列情形外,均暫緩再進用其他人員;其經核定凍結之員額或出缺不補者,擬進用原住民時,得函經總處同意專案核撥員額。但已足額進用之機關,仍應受行政院員額管制措施之限制: 1、已列報原住民特考用人計畫之職缺。 2、職務臨時出缺,經報總處同意,自行遴用具原住民身分之合格人員。 3、依規定進用身心障礙人員。 (二)進用原住民作業要點第6點第1項: 各機關應切實辦理,並督導所屬各機關依規定積極進用原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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