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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廉政伦理规范

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 (99年7月30日修正公布版) 臺中市西屯區重慶國小人事室 99.08 規範目的 核心價值: 廉潔自持、公正無私、依法行政 立法精神: 引導公務員執行職務過程,服膺本規範核心價值,達提升政府清廉形象之目的 規範架構 立法目的、定義用詞 揭示依法行政及公共利益為依歸 明定受贈財物、飲宴應酬、請託關說、出席演講等活動之原則、標準及程序 兼職禁止、首長踐行程序、妥善財務處理、落實平時考核 適用疑義洽詢管道、政風人員任務、違規懲處 授權各機關另訂更嚴格標準 行政院以外其他機關之準用 規範定義 規範第2點第1款(公務員意涵):指適用公務員服務法之人員。 規範第2點第2款 (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 :指個人、法人、團體或其他單位與本機關( 構)或其所屬機關(構)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業務往來、指揮監督或費用補(獎)助等關係。 正在尋求、進行或已訂立承攬、買賣或其他契約關係。 其他因本機關(構)業務之決定、執行或不執行,將遭受有利或 不利之影響。 規範定義 規範第2點第3款(正常社交禮俗標準):正常社交禮俗標準:指一般人社交往來,市價不超過新臺幣三千元 者。但同一年度來自同一來源受贈財物以新臺幣一萬元為限。 規範第2點第4款(公務禮儀):指基於公務需要,在國內(外)訪問、接待外賓、推動 業務及溝通協調時,依禮貌、慣例或習俗所為之活動。 規範第2點第5款 (請託關說):指其內容涉及本機關(構)或所屬機關(構)業務具體 事項之決定、執行或不執行,且因該事項之決定、執行或不執行致 有違法或不當而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 規範內容-依法行政及公共利益為依歸 規範第3點: 公務員應依法公正執行職務,以公共利益為依歸,不得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方法、機會圖本人或第三人不正之利益。 規範內容-受贈財物 規範第4點:公務員不得要求、期約或收受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餽贈財物。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係偶發而無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時,得受贈之: 屬公務禮儀。 長官之獎勵、救助或慰問。 受贈之財物市價在新臺幣五百元以下;或對本機關(構)內多數人為餽贈,其市價總額在新臺幣一千元以下。 因訂婚、結婚、生育、喬遷、就職、陞遷異動、退休、辭職、離職及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之傷病、死亡受贈之財物,其市價不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 規範內容-受贈財物 規範第5 點:公務員遇有受贈財物情事,應依下列程序處理: 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所為之餽贈,除前點但書規定之情形外,應予拒絕或退還,並簽報其長官及知會政風機構;無法退還時,應於受贈之日起三日內,交政風機構處理。 除親屬或經常交往朋友外,與其無職務上利害關係者所為之餽贈,市價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時,應於受贈之日起三日內,簽報其長官,必要時並知會政風機構。 各機關(構)之政風機構應視受贈財物之性質及價值,提出付費收受、歸公、轉贈慈善機構或其他適當建議,簽報機關首長核定後執行。 規範內容-受贈財物 規範第6點:下列情形推定為公務員之受贈財物: 以公務員配偶、直系血親、同財共居家屬之名義收受者。 藉由第三人收受後轉交公務員本人或前款之人者。 規範內容-飲宴應酬 規範第7點:公務員不得參加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之飲宴應酬。但有下列情形之ㄧ者,不在此限: 因公務禮儀確有必要參加。 因民俗節慶公開舉辦之活動且邀請一般人參加。 屬長官對屬員之獎勵、慰勞。 因訂婚、結婚、生育、喬遷、就職、陞遷異動、退休、辭職、離職等所舉辦之活動,而未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 公務員受邀之飲宴應酬,雖與其無職務上利害關係,而與其身分、職務顯不相宜者,仍應避免。 規範第9點:公務員遇有第七點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情形,應簽報長官核准並知會政風機構後始得參加。 規範內容-飲宴應酬 規範第8點:公務員於視察、調查、出差或參加會議等活動時,不得在茶點及執行公務確有必要之簡便食宿、交通以外接受相關機關(構)飲宴或其他應酬活動。 規範內容-知會、建檔 規範第10點:公務員遇有請託關說時,應於三日內簽報其長官並知會政風機構。 規範第11點:各機關(構)之政風機構受理受贈財物、飲宴應酬、請託關說或其他涉及廉政倫理事件之知會或通知後,應即登錄建檔。 規範內容-兼職禁止 規範第12點:公務員除依法令規定外,不得兼任其他公職或業務。 規範內容-出席演講等活動 規範第13點:公務員出席演講、座談、研習及評審(選)等活動,支領鐘點費每小時不得超過新臺幣五千元。 公務員參加前項活動,另有支領稿費者,每千字不得超過新臺幣二千元。 公務員參加第一項活動,如屬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籌辦或邀請,應先簽報其長官核准及知會政風機構登錄後始得前往。 規範內容-首長踐行程序 規範第14點:本規範所定應知會政風機構並簽報其長官之規定,於機關(構)首長,應逕行通知政風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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