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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发行公司年报应行记载事项准则修正条文对照表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外國有價證券審查準則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二條 本準則用詞定義如下:
十一、財務報告:。 本準則用詞定義如下:
(本款新增) 基於國際財務報導準則係以合併財務報告為主要報告,故明確規範本準則關於財務報告之定義。
第四條 外國發行人申請普通股股票第一上櫃者,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
二、發行之記名股票未在海外證券市場掛牌交易。
三、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權益額折合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
四、依照外國法律設立登記滿二個完整會計年度。
五、外國發行人編製財務報告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以新臺幣為編製單位。
(二)以中文版本為主,另得加送英文版本。
(三)依、美國會計原則或國際財務準則編製。
(四)採二期對照方式,編製內容包括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權益變動表及附註。財務報告附註應敘明所採用之會計原則,若採編製者,應依我國「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之規定辦理,但第二十四條規定,得不適用之;若非採編製者,應就二期對照之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目揭露與之差異情形,包括重大差異項目及影響金額。
(五)
(七)會計師應於查核(或核閱)報告敘明外國發行人所採用之會計原則,及所採用會計原則與之差異情形與附註索引,並應明確載示業依我國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及一般公認審計準則查核(或依我國審計準則公報第三十六號「財務報表之核閱」規劃並執行核閱工作)。
(八)股票為無面額或每股面額非新台幣十元者,適用「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六條有關達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五部分改以權益百分之二點五計算之;第十七條有關達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部分改以權益百分之十計算之。
六、依編製之財務報,其最近一個會計年度之稅前不(損)不得低於折合新台幣四百萬元,且占權益額之比率,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最近年度達百分之四以上,且其最近一個會計年度決算無累積虧損者。
(二)最近二個會計年度均達百分之三以上者。
(三)最近二個會計年度平均達百分之三以上,且最近一個會計年度之獲利能力較前一個會計年度為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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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發行人申請普通股股票第一上櫃者,其最近二個會計年度有營建收入占總營業收入百分之四十以上,或營建毛利占總毛利百分之四十以上,或營建收入或毛利所占比率較其他營業項目為高之情事者,應準用本中心「建設公司申請上櫃之補充規定」之規定,但該補充規定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之實收資本額規範改以權益代替之;第二條第一項第六款設算之獲利能力改以本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條件代替之;外國發行人與營造公司非屬關係人,且已建立完整內控制度、發包之招標程序及付款辦法符合行業慣例者,得排除適用該補充規定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規定。
外國發行人申請普通股股票第一上櫃者,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
二、發行之記名股票未在海外證券市場掛牌交易。
三、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權益額折合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
四、依照外國法律設立登記滿二個完整會計年度。
五、外國發行人應編製合併財務報告,且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以新臺幣為編製單位。
(二)以中文版本為主,另得加送英文版本。
(三)依我國、美國或國際財務會計準則編製。
(四)採二期對照方式,編製內容包括合併資產負債表、合併損益表、合併現金流量表、合併股東權益變動表及附註,但季合併財務報告無須編製合併股東權益變動表。財務報告附註應敘明所採用之會計原則,若採我國會計原則編製者,應依我國「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之規定辦理,但第二十四條規定,得不適用之;若非採我國會計準則編製者,應就二期對照之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科目揭露與我國會計原則之差異情形,包括重大差異項目及影響金額。
(五)
(七)會計師應於查核(或核閱)報告敘明外國發行人所採用之會計原則,及所採用會計原則與我國一般公認會計原則之差異情形與附註索引,並應明確載示業依我國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及一般公認審計準則查核(或依我國審計準則公報第三十六號「財務報表之核閱」規劃並執行核閱工作)。
(八)股票為無面額或每股面額非新台幣十元者,適用「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六條有關達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五部分改以股東權益百分之二點五計算之;第十七條有關達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部分改以股東權益百分之十計算之。
六、依我國財務會計準則編製之合併財務報表,其最近一個會計年度之稅前純益不得低於折合新台幣四百萬元,且其稅前純益不予考量少數股權純益(損)對其之影響,並占股東權益總額之比率,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最近年度達百分之四以上,且其最近一個會計年度決算無累積虧損者。
(二)最近二個會計年度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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