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教人员保险残废给付标准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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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教人员保险残废给付标准表

公教人員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 殘廢等級 編 號 殘廢標準 給付標準 說明 因執行公務或服兵役 因意外傷害或疾病 全殘廢 1 雙目缺。 三十六個月 三十個月 「視力」之測定,根據萬國視力檢查表之規定,以矯正後視力為準。 「眼瞼缺損」係指閉瞼時不能完全覆蓋角膜之程度。「機能障礙」,係指運動障礙,開瞼時瞳孔範圍全覆或閉瞼時不能完全覆著角膜者。 全殘廢 2 雙目視力均減退至○.○五以下,經治療三個月無效者。 三十六個月 三十個月 全殘廢 3 雙目視野均小於十五度,且雙目視力均在○.一以下,經治療三個月無效者。 三十六個月 三十個月 全殘廢 4 咀嚼及吞嚥機能喪失無法矯治者。 三十六個月 三十個月 「咀嚼機能喪失」係指除流質外,不能攝取其他食物。 「吞嚥機能喪失」係指必須永久灌食者。 「言語機能喪失」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指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生音、口蓋音、咽頭音等之四種語言機能中,有三種以上不能發出者。 聲帶全部剔除者。 因腦部言語中樞神經之損傷而患失語症者。 全殘廢 5 言語機能喪失無法矯治者。 三十六個月 三十個月 全殘廢 6 慢性心臟病,且有多次心臟衰竭,經治療六個月,仍遺留第四度心臟功能損害者。 三十六個月 三十個月 心臟功能損害分類標準(美國醫學會制定): 第三度:有心臟病,且有重度行動障礙,休息時無症狀,但稍有活動即氣喘心悸,或胸痛症狀,不能從事任何操作勞動者。 第四度:有心臟病且無法活動,在靜止狀態下,亦有心臟衰竭症狀者。 全殘廢 7 嚴重心律不整(復發性心室性頻脈及持續性房室傳導阻斷等)合併多發性昏厥及第四度心臟功能損害,經治療六個月無效者。 三十六個月 三十個月 全殘廢 8 惡性高血壓,且眼底有第四度高血壓病變,經治療六個月無效者。 三十六個月 三十個月 全殘廢 9 因呼吸系統疾病所致肺功能障礙,需氧氣或人工呼吸器以維持生命,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慢性穩定狀況時,未給予額外氧氣呼吸,動脈血氧分壓低於(或等於)50mmHg,經三個月治療仍未改善者。 需使用人工呼吸器,以維持生命,經三個月治療仍未改善者。 三十六個月 三十個月 肺功能障礙,係指由呼吸系統疾病引發,而經治療三個月以上,無法改進之慢性障礙者。 全殘廢 10 肝臟代償力喪失之肝硬化症,經治療六個月以上,仍無法改善且病情持續者。 三十六個月 三十個月 「病情持續」係指經連續治療六個月以上,病情呈現穩定狀態且無法改善而言;如已瀕臨死亡或彌留狀態,致病情持續惡化之情形,不屬於給付範圍。 肝臟代償力喪失之認定標準包括左列各項: 血中總膽紅素值大於2mg%。 凝血時間延長期間大於或等於六秒。 發生肝性腦病變。 食道或胃靜脈曲張出血。 大量腹水,並腹膜炎。 其中第(1)及第(2)項需持續存在;第(3)、(4)及(5)項可不定時出現。 全殘廢 11 胰臟全部切除者。 三十六個月 三十個月 全殘廢 12 因醫療目的,大腸或小腸大量切除,且於手術切除起六個月內體重均無法保持而逐漸下降,致終身無法從事任何工作,且日常生活須他人照顧者。 三十六個月 三十個月 大腸包括結腸及直腸。 「大量切除」係指須大腸切除三分之二以上,或小腸切除一半以上,或大小腸合併切除一半以上。 大腸或小腸切除者,其成殘日期以手術日期為準。 全殘廢 13 慢性腎臟病或腎臟泌尿道手術導致末期腎臟病變,終身無法從事任何工作,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肌酸酐廓清試驗每分鐘在五公撮以下,經治療四個月並連續檢查無進步者。 須長期接受透析治療(洗腎)者。 三十六個月 三十個月 上述肌酸酐廓清試驗採現行腎功能衰竭之指標,並以需洗腎者之標準為準。 本項洗腎者成殘日期採用開始透析之日期為準。 全殘廢 14 精神障礙,呈現極嚴重智能減退,且認知功能、職業功能、社交功能、日常生活功能退化,需完全仰賴他人養護或需密切監護者,經積極精神復健治療兩年以上,終身無法從事任何工作,且日常生活須他人照顧者。 三十六個月 三十個月 精神障礙及智能減退程度須由精神專科醫師鑑定之。 因腦疾病、創傷或癡呆症所致認知功能、職業功能、社交功能、日常生活功能退化者,得適用精神障礙之規定辦理。 全殘廢 15 神經肌肉障礙,經治療至少一年,仍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半身不遂,不能行走者。 兩肢以上完全癱瘓者。 三十六個月 三十個月 全殘廢 15│  三十六個月 三十個月 植物人係指患者僅存一些原始反射及生命功能,雖然可睜、閉眼或時呈睡眠和清醒狀態,但不會有任何意識或知覺,可以自主呼吸卻不能咀嚼及吞嚥。至於因神經損傷致完全喪失日常生活能力,完全依賴他人照護的患者,如中風、腦缺氧、脊髓傷害、老年痴呆晚期或柏金森病晚期等,因基本上還有全部或部分意識,非上述定義所稱之植物人。 全殘廢 16 兩上肢腕關節以上(遠心端)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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