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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职人员利益冲突回避法简介
* 源流:原零散、無強制力,故於89年7月02日制定專法 介紹方向:人、事、效果、案例。 * * * * 民法967條至970條 * * (一)假借權力圖利之禁止 公職人員不得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圖其本人或關係人之利益( § 7)。 違反者處新臺幣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所得財產上利益,應予追繳( § 14)。 貪污行為 獲有利益 貪污罪 假借權力 未取得利益 獲有利益 違反利衝法 禁止行為之態樣2-2 * Q:市議員向市長施壓讓其子女受僱為臨時人員,但並未受僱用,是否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禁止行為之態樣2-3 未取得 利益 受其監督機關 議 員 假藉 權力 聘僱關係人 為臨時人員 利衝法 違反 * ◎所稱「關說、請託」,指其內容涉及機關業務具體事項之決定或執行,且因該事項之決定或執行致有不當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者。 (二)關說、請託之禁止 公職人員之關係人不得向機關有關人員關說、請託或以其他不當方法,圖其本人或公職人員之利益。(§8) 違反者處新臺幣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所得財產上利益,應予追繳(§ 14)。 禁止行為之態樣2-4 * 市議員子女受聘為市政府或區公所臨時人員,是否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禁止行為之態樣2-5 假藉權力 聘僱關係人 為臨時人員 違反利衝法 § 7 關係人 關係人應徵 議員 請託關說 未透露身分 違反利衝法 § 8 ? Q:聘用? 約僱? 技工? 工友? Q:立法委員? Q:鄉鎮市區公所? 受其 監督機關 (直轄市、縣市 政府及所屬) * (三)交易行為之禁止 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不得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或受其監督之機關為買賣、租賃、承攬等交易行為(§ 9)。 違反者處該交易行為金額一倍至三倍之罰鍰 (§ 15)。 禁止行為之態樣2-6 建築師事務所? 律師事務所? 委託經營管理? * (三)交易行為之禁止 禁止行為之態樣2-8 Q:本法禁止之交易行為,得否因政府採購法所定程序辦理招標而阻卻其違法性? 台北高行98 -1384判決 立法目的 規範對象 違反法令 兩法競合 採購法 建立公開公平採購制度 本人、配偶、3親等以內血親或姻親 、或同財共居親屬 無相關處罰條文 原則:適用利衝法,不阻卻違反 例外:報工程會核定免除 利衝法 避免不當利益輸送 公職人員、配偶、2親等以內親屬 、或共同生活之家屬 有處罰條文 原則:適用本法 例外:無主觀違法故意 * (三)交易行為之禁止 禁止行為之態樣2-7 Q:機關首長就職後,發現就職前該機關某工程招標案得標廠商負責人竟為新任首長胞兄。 就職前-巳得標或締結契約工程? 就職後-該項工程契約之履行? * 違反效果 行為態樣 處罰對象 裁 罰 類 型 未自行迴避 公職人員 處新臺幣100萬元以上500萬元罰鍰 拒絕迴避 公職人員 處新台幣150萬元以上750萬元以下罰鍰 連續違反 公職人員 依前二條處罰後再違反者,連續處罰之 假借權力圖利 公職人員 處新臺幣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所得財產上利益,應予追繳 關說圖利 關係人 處新臺幣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所得財產上利益,應予追繳 交易行為 公職人員 或關係人 處該交易行為金額一倍至三倍之罰鍰 * 違反本法之其他法律責任 違反本法規定而涉及其他法律責任者,依有關法律處理之(§ 21)。 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違反本法規定者,除可依本法規定科處罰鍰外,如涉及其他法律責任﹙如:刑事貪污瀆職責任、民事責任或行政責任﹚者,仍應依有關法律處理之。 *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相關案例及實務見解之研析 * 《案例1》某國民小學辦理年度教師甄選,2位報名的甄試者中有1人為該國小校長A的「兒子」B。A不避瓜田李下之嫌,親自擔任該年度教師評審委員會主席,且主持會議確認其子錄取,A之行為是否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 國小校長甄選「子女」擔任教師案 按B與A間為一親等直系血親關係,係屬本法第3條第2款規範之公職人員之關係人。 A甄選任用B之行為,係屬本法第4條第3項「有利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於公立學校之任用」,且使B獲取非財產上利益,構成本法第5條規範之「利益衝突」情事,惟A並未依本法第6條迴避,而仍參與甄選任用之,A之行為業已違反本法第10條第1及2項規定。 法務部乃依本法第16條處以150萬元之罰鍰。 * 《案例2》A為某監理所秘書室主任,為採購業務主管,其配偶之胞姐B獨資經營甲鮮花店,秘書室承辦人員逕向甲花店採購花卉18萬多元,A之行為是否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 採購單位主管違反交易行為禁止案 按A為本法第2條之公職人員,B為二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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